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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资市监罚〔2021〕117号)

2021-12-06 09:30     来源: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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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资源县登峰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329MA5KWMWA4W(1-1)              

住所(住址):广西资源县资源镇城北安置地77-7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伍全兴                                 

根据《2021年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于2021年9月16日在当事人资源县登峰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对其生产的烧结多孔砖(页岩)进行监督抽检,后经检验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S21-CC0002)送达当事人资源县登峰新型墙体建材有限公司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检查发现与该抽检样品同一批次的烧结多孔砖(页岩)有25块封存备样,其余2050块已全部售出。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遂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所生产的该被抽检同批次的烧结多孔砖(页岩)共2100块,生产成本为*元/块,销售单价为*元/块,货值为1785元。2021年9月16日抽样50块(25块检测,25块备样),其余2050块已全部售出,获利102.5元。当事人对其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烧结多孔砖)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 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行政案件办理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

证据三 受委托人做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内容为陈述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烧结多孔砖)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 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3,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烧结多孔砖)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 桂林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21-CC0002)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烧结多孔砖)的违法事实;

证据六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2021年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计划》、《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烧结多孔砖)的违法事实;

本案调查时均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在以上证据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属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11130日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监罚告〔2021117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认错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人民币1785元(大写壹仟柒佰捌拾伍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102.5元(大写壹佰零拾贰元伍角)

以上罚没款合计1887.5元(大写壹仟捌佰捌拾柒元伍角)。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资源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资源县财政局,账号:358612010100004063)。携带缴款单到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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