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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曾群珍(资源县盛隆五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329MA5MBXK2X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曾群珍
联系地址:资源县西延市场
2021年4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监督抽检人员在当事人曾群珍经营的资源县盛隆五金店内对其销售的LED手持式电灭蚊拍进行监督抽检,后经检验为不合格。2021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2021-03ZD040273)送达当事人经营的资源县盛隆五金店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检查发现与该抽检样品同一批次的LED手持式电灭蚊拍已全部下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LED手持式电灭蚊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遂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该被抽检的LED手持式电灭蚊拍同批次共10台,进货单价为*元/台,销售单价为*元/台,货值为250元。2021年4月18日抽样2台(1台检测,1台备样),其余8台已全部退回上一级供货商,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的LED手持式电灭蚊拍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 对当事人做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内容为陈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LED手持式电灭蚊拍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 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LED手持式电灭蚊拍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1-03ZD040273)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LED手持式电灭蚊拍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 《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LED手持式电灭蚊拍的违法事实;
本案调查时均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在以上证据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1年7月5日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市监质罚事告〔2021〕3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认错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人民币125元(大写壹佰贰拾伍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资源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资源县财政局,账号:358612010100004063)。携带缴款单到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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