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当事人:胡红英(资源县御福轩老北京布鞋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5032960011158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红英
联系地址:资源县大埠街老司法局门面
2021年4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监督抽检人员在当事人胡红英经营的资源县御福轩老北京布鞋店内对其销售的“AIRJUMP爱健步”牌休闲男鞋进行监督抽检,后经检验为不合格。2021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编号:2021-03EC040343)送达当事人经营的资源县御福轩老北京布鞋店并开展了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现场检查发现与该抽检样品同一批次的休闲男鞋已全部下架。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休闲男鞋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局遂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所销售的该被抽检品牌休闲男鞋同批次共12双,进货单价为*元/双,销售所标单价为*元每双,实际销售单价为*元/双,货值为1788元。2021年4月18日抽样2双(1双检测,1双备样),其余10双已下架停止销售,当事人对其销售不合格的休闲男鞋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 对当事人做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内容为陈述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休闲男鞋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 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休闲男鞋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2021-03EC040343)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休闲男鞋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 《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休闲男鞋的违法事实;
本案调查时均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并在以上证据上签字确认。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规定。属销售标识不合法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1年7月5日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市监质罚事告〔2021〕2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认错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的罚款人民币178.8元(大写壹佰柒拾捌元捌角)。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资源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缴纳罚没款(收款单位:资源县财政局,账号:358612010100004063)。携带缴款单到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15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