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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资市监罚[2021]18号)

2021-06-21 10:50     来源: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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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资源县晶彩百货店(张萍)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329MA5MRNM656

住所(住址):源县十字街邮政宿舍一楼右边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萍

2021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李桂英、唐御翰、马甲秀至资源县晶彩百货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店正常营业,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对该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对店面处货架第三排右侧发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具体信息如下:1.名称:ZFC®无痕粉底膏,数量:2盒;被委托方:广州尚姿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增城新塘镇白江村南顺社大王岗边(奄坑)A3栋二层、A6栋,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301,限期使用期限:20200911,净含量:20g。2.名称:憶自美®柔矿迷光眼影,数量:3盒,美粧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新华工业园,生产许可证:XK16-1087174,有效期:20210528,净含量:8g。3.名称:憶自美®水感胶原蛋白口红,数量:2支,生产:广州市美粧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东莞村民委员会1号,生产许可证:XK16-1087174,净含量:2.2g,限期使用日期:20210528。4.憶自美®雪颜焕彩双色粉饼,数量:1盒,生产:广州市美粧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东莞村民委员会1号,生产许可证:XK16-1087174,净含量:8g,限期使用日期:20210528。以上化妆品均超过限期使用期限,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ZFC®无痕粉底膏、憶自美®柔矿迷光眼影、憶自美®水感胶原蛋白口红、憶自美®雪颜焕彩双色粉饼),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报请我局领导批准,2021531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10日注册了营业执照,经营者名称:资源县晶彩百货店,负责人:张萍,经营场所:资源县十字街邮政宿舍一楼右边2号门面,经营范围:百货、化妆品零售;生活美容服务。该四批次被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ZFC®无痕粉底膏2019年8月从长沙购进,憶自美®柔矿迷光眼影、憶自美®水感胶原蛋白口红、憶自美®雪颜焕彩双色粉饼由公司2020年3月直接从广州发货过来的,没留下联系方式。该批次ZFC®无痕粉底膏进了2盒,进货价58元/盒,未销售;憶自美®柔矿迷光眼影进3盒,进货价15元/盒,未销售;憶自美®水感胶原蛋白口红5支,进货价10元/盒,销售价15元/支,共销售3支;憶自美®雪颜焕彩双色粉饼5盒,进货价10元/盒,销售价15元/盒,共销售4盒。该四批次被扣押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206元,憶自美®水感胶原蛋白口红在使用期限内共销售3支,憶自美®雪颜焕彩双色粉饼在使用期限内共销售4盒,不属于违法行为。超过使用期限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本案调查时均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并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2021年6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整个程序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执法人员于2021531日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所作的《现场笔录》、2021年6月8日复查所作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四:《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资市监202101号)及《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资市监妆扣[2021]01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的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情况。                            

证据五:执法人员于202161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事实都具有关联性,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均已查证属实,符合证据要求,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的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资源县晶彩百货店(张萍)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经营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由于当事人该四批被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超过使用期限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涉案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数量较少,货值金额小,经营者提供申请减轻处罚报告,情况属实,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桂药监规[2020]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通知的十二条“(一)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20216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资)市监告〔202118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供《申请减轻处罚报告》,报分管领导赵承军副局长和办案人员共同商量,结合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ZFC®无痕粉底膏2盒、憶自美®柔矿迷光眼影3盒、憶自美®水感胶原蛋白口红2支、憶自美®雪颜焕彩双色粉饼1盒;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资源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收款单位:资源县财政局,账号:358612010100004063)。携带缴款单到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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