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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资市监罚〔2020〕20号)

2020-11-17 16:40     来源: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资源县市场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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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资源县瑞发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329MA5L0JW27Y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曾维瑞

联系地址:资源县城北区沈滩居委会斜对面

2020年10月21日,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资源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资源县城北沈滩居委会斜对面的资源县瑞发百货店联合进行烟草专卖专项检查时,发现该百货店正在正常营业,店内面积约25平方米,该店经营场所储藏间内发现摆放有烟草制品,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报请我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当事人经营场所储藏间内摆放的烟草制品依法进行了扣押,被扣押的烟草制品信息分别为:真龙(海韵)6包,白砂(硬精品三代)4包,芙蓉王(硬)6包,红塔山(硬经典100)5包,真龙(软祥云)5包,真龙(致青春)6包,真龙(珍品)5包,玉溪(高配版)10包,真龙(鸿运)10包,金圣(庐山)18包,共计75包,金额1331元。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报请局领导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03月06日注册了营业执照,经询问当事人的经营者得知,2017年3月至今该店一直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一直从事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本次被查扣的烟草制品是当事人的经营者在县里和乡里卖烟的店子里买起的,无进货发票,进货数量及进货价已记不清楚,销售价就是市场价。所进购的烟草制品主要是卖给过路的顾客,销售了多少记不清,所剩烟草制品就是被我局依法查扣的烟草制品共计75包烟。因这批被我局依法查扣的烟草制品的无进货发票,进货数量及进货价已记不清楚,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本案调查时均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并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2020年11月9日本案调查终结,整个程序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了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及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四:《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资市监强〔2020〕20号)及《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0020),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的涉案烟草制品情况。                            

证据五: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事实都具有关联性,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均已查证属实,符合证据要求,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成立。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因这批被我局依法查扣的烟草制品的无进货发票,进货数量及进货价已记不清楚,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2020年11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资市监罚告〔2020〕20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资源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收款单位:资源县财政局,账号:358612010100004063)。携带缴款单到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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