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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资源县秋红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5032960001749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吴秋红
联系地址:广西资源县中峰乡中峰村肖家三组02-255号
2020年9月28日,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资源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资源县中峰乡中峰村肖家三组02-255号的资源县秋红食品店联合进行烟草专卖专项检查时,发现该食品店正在正常营业,店内面积约20平方米,该店经营场所内的烟柜里摆放有烟草制品,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烟柜里摆放的烟草制品依法进行了扣押,被扣押的烟草制品信息分别为:红河(硬)4包,真龙(起源)4包,芙蓉王(硬)6包,真龙(鸿韵)6包,利群4包,真龙(凌云)6包,白沙(精品三代)10包,真龙(祥云)9包,白沙(精品二代)3包,共计52包,金额 846元。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报请局领导批准,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08年11月11日注册了营业执照,名称:资源县秋红食品店,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询问当事人得知,2009年1月当事人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开始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以前每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时当事人都按时去年检并办理延续手续,但这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2020年7月30日到期时,当事人未按时到资源县烟草专卖局年检并办理延续手续,所以资源县烟草专卖局取消了当事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当事人也未重新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一直在当事人的店内销售原来剩下的部分烟草制品,一天卖点点,至2020年9月28日止仅剩下被我局依法查扣的烟草制品共计52包,违法经营额846元。所剩烟草制品都是原来从资源县烟草专卖局购进的,所剩烟草制品数量不多,具体数量不详,未能找到进货发票。进价就是烟草局给的批发价,销售价就是市场价。因该批被扣押的烟草制品原来所剩具体数量不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二: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2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了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及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三:《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资市监强〔2020〕19号)及《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00019),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的涉案烟草制品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事实都具有关联性,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均已查证属实,符合证据要求,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成立。
本案调查时均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并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2020年10月13日本案调查终结,整个程序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因该批被扣押的烟草制品原来所剩具体数量不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2020年10月1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资市监罚告〔2020〕19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认真复核后,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21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资源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收款单位:资源县财政局,账号:358612010100004063)。携带缴款单到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资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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