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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资源县文美沈滩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329MA5LBLBD9K
住所(住址):资源县资源中学教师安居工程9-10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廖淑剑
联系地址:资源县城北开发区丹霞十巷
2020年5月22日,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资源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资源县资源中学教师安居工程9-10号门面的资源县文美沈滩便利店联合进行烟草专卖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正常营业,该店是经营者廖淑剑购买资源中学教师安居工程的门面自己在经营,店内面积约140平方米,该店经营场所内的收银台的柜台里及库房楼梯下摆放有烟草制品,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收银台的柜台里及库房楼梯下摆放的烟草制品依法进行了扣押,被扣押的烟草制品信息分别为:真龙(海韵)8包,真龙(鸿韵)11包,芙蓉王(硬)16包,真龙(珍品)14包,真龙(佳韵)11包,真龙(凌云)11包,玉溪(软)8包,黄金叶(喜满堂)8包,黄金叶(乐途)9包,真龙(软祥云)7包,真龙(轩云)9包,芙蓉王(硬蓝)10包,真龙(刘三姐)6包,真龙(神韵)8包,真龙(致青春)8包,黄鹤楼(硬金砂)5包,中南海(典8)2包,硬盒中华7包,真龙(起源)3包,白沙(精品三代)3包,双喜(硬经典)4包,云烟(硬紫)3包,共计171包,金额 3679元。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报请局领导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08月24日注册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食品、果蔬、海鲜、猪肉、土特产、烟、酒、百货零食及小吃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询问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得知,因为2020年3月31日资源县文美盛源店门面到期撤店,所以将剩余的烟草制品移交给资源县文美沈滩便利店代售(因其他各店销售烟草任务重,店长不愿意接手代销),所有代售的烟草制品均是资源县文美盛源店移交过来的,没有移交清单,具体数量不详。因为资源县文美盛源店撤店前一个月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全场商品促销活动,带动了香烟制品的销售,所剩烟草制品数量不多,具体数量不详。因为是帮资源县文美盛源店代售,进价就是资源县文美盛源店的进货价,销售价就是市场价。上述被扣押的烟草制品共计171包,违法经营额3679元。因该批烟草制品的移交数量不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二: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2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了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及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三:《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资市监强〔2020〕10号)及《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0010),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的涉案烟草制品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职务证明及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27日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事实都具有关联性,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均已查证属实,符合证据要求,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成立。
本案调查时均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且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在场,并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2020年5月27日本案调查终结,整个程序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因该批被扣押的烟草制品移交数量不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2020年5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资市监罚告〔2020〕10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认真复核后,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资源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收款单位:资源县财政局,账号:358612010100004063)。携带缴款单到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资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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