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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资市监罚〔2020〕09号)

2020-06-04 09:40     来源: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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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资源县安心小食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329MA5P3P4681

住所(住址):资源县中峰镇中峰村公交车站旁鼎盛物流信息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秀兰

联系地址:广西资源县中峰乡大庄田村新村二十四组06-136号

2020年5月22日,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资源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资源县中峰镇中峰村公交车站旁鼎盛物流信息部的资源县安心小食杂店联合进行烟草专卖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正常营业,该店是经营者王秀兰租中峰街李桂林的门面经营,店内面积约35平方米,该店经营场所内的柜台里摆放有烟草制品,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柜台里摆放的烟草制品依法进行了扣押,被扣押的烟草制品信息分别为:真龙(海韵)8包,芙蓉王(硬蓝新版)6包,真龙(鸿韵)10包, 1906双喜20包,真龙(刘三姐)20包,真龙(凌云)20包,真龙(软祥云)30包,硬盒芙蓉王10包,黄金叶(乐途)10包,真龙(起源)10包,云烟(硬紫)10包,共计154包,金额 2990元。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报请局领导批准,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10月09日注册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肉制品、豆制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询问当事人得知,为了满足一些顾客的需求,2020年1月开始当事人从资源县的一些批发部购进烟草制品在店内销售,不同批发部各进了一点,没有开发票,是顺带店里的日用百货销售一点点烟草制品而矣。具体进了多少也不清楚了,只知道卖完了就去进货,进货价比零售价大约便宜5元一条,销售价就是市场价。上述被扣押的烟草制品共计154包,违法经营额2990元。因该批被扣押的烟草制品的进货数量不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二: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2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了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及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三:《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资市监强〔2020〕09号)及《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20009),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的涉案烟草制品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事实都具有关联性,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均已查证属实,符合证据要求,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成立。

本案调查时均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且有当事人的经营者在场,当事人的经营者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2020年5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整个程序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提供相关证据,主动交代问题,及时终止违法行为,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符合从轻处罚条件。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当事人给予从轻处罚,同时,因本案中被扣押的烟草制品进货数量不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2020年5月29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资市监罚告〔2020〕09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认真复核后,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违法事实,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7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资源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收款单位:资源县财政局,账号:358612010100004063)。携带缴款单到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资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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