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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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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市监罚〔2019〕037号 |
资源县鸿福瓜子店(唐仕军)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资源县鸿福瓜子店(唐仕军) |
92450329MA5NQGTBTD |
唐仕军 |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壹拾元整(3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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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履行 |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2.11 |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市监罚〔2019〕037号
当事人:资源县鸿福瓜子店(唐仕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329MA5NQGTBTD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唐仕军
2019年11月20日,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资源县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对位于资源县河西路老农具厂的资源县鸿福瓜子店联合进行烟草专卖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正常营业,店内面积约70平方米,该店经营场所的柜台上摆放有烟草制品,当事人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报请我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将当事人店内柜台上摆放的烟草制品依法进行了扣押,被扣押的烟草制品信息分别为:硬盒芙蓉王8包,真龙(鸿韵)2包,双喜(1906)4包,真龙(软祥云)8包,云烟玉溪(初心)4包,真龙(状元)6包,玉溪12包,黄金叶3包,真龙(起源)5包,共计52包。为进一步查明案情,特报请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04月22日注册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日用百货、食品零售。当事人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询问,当事人于2019年10月开始,从资源县城一些批发部进烟在店内零售,具体批发部名称不知道,每次进一条,卖完了再进。当事人购进烟草制品没有进货单据,具体购进烟草制品数量、进货价及销售数量当事人不记得了,销售价为市场价。因该批烟草制品的购进数量、购进价格及销售数量均不详,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被扣押的烟草制品共计52包,违法经营额1016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二: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了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及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证据三:《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资市监稽强〔2019〕037号)及《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文书编号:2019037),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当事人的涉案烟草制品情况。
证据四: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体情况。
以上证据收集的程序和途径合法,真实有效,与案件事实都具有关联性,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均已查证属实,符合证据要求,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事实成立。
本案调查时均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执法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并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2019年12月3日本案调查终结,整个程序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处罚依据和种类:
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资市监罚告〔2019〕037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认真复核后,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壹拾元整(31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资源农村商业银行城北支行(收款单位:资源县财政局,账号:358612010100004063)。携带缴款单到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取罚款收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资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资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12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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