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应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桂安委办〔2024〕48号)要求,实行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为进一步压实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调整后的《资源县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公告》(附件1)、《资源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公告》(附件2)公布,请按分工要求严格落实好包保责任。
附件:1.资源县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公告
2.资源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公告
资源县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1月14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