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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应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有效防范化解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实行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桂安委办〔2024〕48号)的文件要求,现就严格落实资源县人民政府领导包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包保责任范围
(一)全县正常生产、建设和停产停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二)全县在册尾矿库。
二、包保责任人范围
资源县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包保除桂林市级政府领导包保外的其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包保工作职责
(一)每年至少以召开专题会议或书面报告形式听取1次包
保的矿山企业全面的安全生产专题汇报,协调解决其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每年至少深入包保的矿山企业开展一次现场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实际控制人现场履职、安全投入和全员培训落地等情况,并督促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聘请具有采矿、地质、测量、机电等相关专业专家组织对包保的矿山企业开展定期、不定期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对查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问题隐患,严格依法处理处罚,按照“五定”原则整改落实到位。
(三)督促包保的矿山企业落实各级政府及其矿山安全监管
监察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整改要求,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四)督促包保的矿山企业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采取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相互验证,查清隐蔽致灾因素,强化重大灾害治理。
(五)督促包保的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值守,强化应
急保障,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及时启动本辖区矿山、尾矿库应急救援预案,妥善处置矿山突发事件。
四、加强信息公告
实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基本情况公告制度,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名称、地址、设计生产能力、开采矿种、主要负责人姓名和电话、生产状况(正常生产、正常建设、停产、停建)、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单位名称、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姓名等信息在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网站公布,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包保责任人因工作岗位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告,及时报送县应安委办。
监督电话:0773-4310557 0773-4368800
附件:1.资源县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公告
2.资源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公告
资源县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5年4月30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