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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平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12·11”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6-02-14 15:02     来源:资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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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1日10时许,资源县车田苗族乡黄龙村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及有关规定,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12月15日成立了“资源县泽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12·11’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由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县发改局、县人社局、车田苗族乡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和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广西平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4年4月,法人代表王宗良,公司地址:资源县中峰镇大庄田村院子九组02-137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公路工程监理等。

二、死者情况

朱有光,资源县车田乡黄保村洞田街三组村民,身份证号码:452329********1932。

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事故发生在2025年12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地点在资源县车田苗族乡黄龙村黄龙界16号风机旁测风塔。

四、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2025年12月8日,广西平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谢韦林口头交代黄保村村民曾松林,要求其用吊车对已倾斜靠挂在树上的16号测风塔进行排险清除。12月11日,曾松林组织朱有光、谢林辉二人前往16号风机附近的测风塔进行排险作业,期间曾松林临时离开,作业现场仅有朱有光和谢林辉两人。由于地形的原因,吊车无法到达,于是两人采取人工拆除。10时许,朱有光站在地上拆除第三节测风塔的螺丝时,测风塔突然倒塌,砸中朱有光的后脑勺,车田卫生院接到“120”出诊电话后及时派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对朱有光进行心肺复苏抢救35分钟后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资源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及时到达现场勘查取证,车田苗族乡人民政府、资源县公安局车田派出所、资源县司法局车田司法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单位人员及时赶到事发现场。通过多方努力,12月12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广西平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20万元。

本次事故未造成其他社会影响。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1、无证上岗、冒险作业。

倾斜倒挂在树上的测风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拆卸测风塔属于高空作业,应当由取得相应资格证的专业人员采取安全有效的方法进行拆除,朱有光、谢林辉未经过任何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无证上岗,冒险作业。

2、违规操作。

施工单位无视安全隐患,未制定拆除方案,全程使用人工拆卸,属于严重违规操作。

3、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

朱有光、谢林辉在作业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等任何劳动保护用品,坠落物体砸中朱有光后脑勺导致死亡。

施工单位未派任何安全监管人员到现场指挥,现场仅有作业人员朱有光、谢林辉两人,现场安全监管缺失。

(二)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2、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

3、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

六、事故性质

该事故是施工单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冒险作业,违规操作,未佩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现场安全监管缺失,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缺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从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

(一)广西平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广西平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承包了资源县风树湾风电场树木清障等业务,之前16号风机测风塔已倾斜倒挂在树上,存在安全隐患,在砍伐树木之前必须排除该测风塔的安全隐患。

经调查,施工单位广西平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制定拆除方案,安排未经过任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临时工进行特种作业,且未向朱有光、谢林辉提供任何劳动保护用品,未派任何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监管指挥,作业人员违规操作。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鉴于以上情况,广西平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这次事故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二)王宗良

王宗良作为广西平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疏于管理,履职不到位,致使本单位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规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在这次事故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谢韦林

谢韦林担任施工现场负责人,对测风塔存在的安全隐患预判不足,在未向公司领导汇报的情况下,口头交代曾松林对倾倒挂在树上的测风塔进行排险拆除,对曾松林未使用吊车拆卸的行为未进行制止,且事发时本人不在作业现场,履职不到位,在这次事故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八、对事故责任承担者的处理建议

(一)广西平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广西平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这次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以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行政处罚。

(二)王宗良,广西平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这次事故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五)项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九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进行行政处罚。

(三)谢韦林,施工现场负责人,对事发现场的安全隐患预判不足,事发时本人不在作业现场,履职不到位,在这次事故中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建议由广西平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谢韦林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资源县应急管理局。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2·11”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造成了生命财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广西平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加强岗前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严格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的学时和内容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坚决杜绝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广西平良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12·11”事故调查小组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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