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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方案的通知》县安委会办公室于2024年12月15日牵头组织成立了“资源县资源镇“锦绣滨江”楼盘“10˙23”建筑施工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组”(以下简称“评估组”),对该起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组通过资料审查、座谈走访问询、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全面评估。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简介
2023年10月23日14时许,资源县资源镇西延南路城中区在建项目“锦绣滨江”楼盘发生一起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
(二)直接原因
1、高空作业人员无证操作、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2、施工方将脚手架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
(三)间接原因
1、建筑施工区域未实行全封闭式管理;
2、专职安全员现场安全监管缺失。
(四)事故性质:
该事故主要是施工方将脚手架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未对建筑施工区域实行全封闭式管理,作业人员无证操作、违章作业、违规操作,现场安全监管缺失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评估情况
(一)事故原因整改落实情况
(一)评估组通过对事故现场、有关文件资料、相关文书等资料核查,事故调查报告共提出2项直接原因,2项间接原因,合计4项。广西京台建设有限公司对2项直接原因和2项间接原因完成了整改,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1直接原因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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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整改情况 |
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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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空作业人员无证操作、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 |
广西京台建设有限公司加强了对员工三级教育培训,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检查证件;清退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工程和劳务分包 |
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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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施工方将脚手架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 |
表2间接原因整改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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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整改情况 |
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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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施工区域未实行全封闭式管理。 |
加强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招聘专职安全员,确保监管到位,防护到位。 |
整改到位。 |
|
2. |
专职安全员现场安全监管缺失。 |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针对广西京台建设有限公司提出了处理意见,资源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对责任单位广西京台建设有限公司进行32万元的行政处罚,建议对广西京台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韦正恒进行1.296万元的行政处罚,已按时缴纳罚款。
具体处理情况详见附件。
(三)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落实情况
评估组通过对事故现场、有关文件资料、相关文书等资料核查,“事故调查报告”对广西京台建设有限公司提出4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均已完成整改。
整改措施及建议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3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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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容 |
落实情况 |
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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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事故调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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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履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广西京台建设有限公司:1、已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加强对员工三级教育培训,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检查证件;清退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工程和劳务分包;3、加强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招聘专职安全员,确保监管到位,防护到位。 |
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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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三级教育培训不能流于形式,作业人员必须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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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法依规进行工程和劳务分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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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加强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监管,确保监管到位,防护到位 |
(四)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经查看事故案例教育培训档案,事故发生后,企业主要进行了以下培训:
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单位广西京台建设有限公司共组织进行了3次的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及培训学习并做了相关培训台账。
(五)现场整改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经查看事故发生现场、同类设备及相关区域,事故单位已进行了积极整改。
三、主要问题、工作建议以及经验做法
经评估组的现场检查、资料审查、座谈问询等,现将发现的主要问题、工作建议以及经验做法汇总如下。
(一)主要问题
企业未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规章制度未全面修订,未严格执行规程及制度要求,未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同类型发生的事故隐患仍然存在,再次发生同类型事故的可能性较高。
未整改落实或整改不到位的问题汇总如下:
1.企业提供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未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2.企业提供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总经理岗位、专职安全员岗位未按安全生产法规定内容进行编制,未见对各级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考核。
3.企业未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明确公司安全员职责,未按照事故发生的原因修订安全管理制度,提供的事故隐患登记记录与安全检查表检查出的问题不对应。
4.企业未开展关于本次事故类型的专项检查。未进行班组级安全检查。
5.企业未对职工开展顶板安全管理专项培训,未进行相关考核考试,未能掌握员工受警示教育情况。
(二)工作建议
1.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从本质安全角度进行隐患整改,全面消除事故发生风险。
2.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本次事故教训,组织属地企业通过事故警示教育,全面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评估结论意见
(1)事故调查报告共提出2项直接原因,2项间接原因,合计4项,已完成整改4项。
(2)事故调查报告提出4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已完成4项整改。
(3)属地安全监管部门下发了行政处罚单。
(4)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已组织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复核。
(5)事故责任单位共组织进行了2次的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及培训学习。
(6)经评估检查事故发生现场及相关区域,事故单位已进行了积极整改。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已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进行整改,但部分整改力度不到位;事故发生企业仍未深刻认识到事故教训,且该企业仍存在事故隐患,建议属地应急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企业吸取事故经验教训,全面整改同类型隐患,从本质安全角度降低事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附件:事故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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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理建议 |
落实情况 |
完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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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西京台建设有限公司对在建楼盘“锦绣滨江”疏于安全管理,将脚手架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未对建筑施工区域实行全封闭式管理,作业人员无证操作、违章作业、违规操作,现场安全监管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议由资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罚。 |
属地安全监管部门下发了行政处罚单。 |
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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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韦正恒作为公司项目经理,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安排隐患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第九十五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建议由资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处罚。 |
属地安全监管部门下发了行政处罚单。 |
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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