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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中峰镇7.10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1-08-27 11:10     来源:资源县应急管理局     作者:资源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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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县中峰镇“7·10”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7月10日11时30分左右,中峰镇枫木村李家山冶炼区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及有关规定, 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7月16日成立了资源县中峰镇“7·10”死亡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小组由县应急局、县公安局、中峰镇政府、县总工会、县社保局、中峰工业集中区等单位组成,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小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并根据事故原因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资源县镧鑫冶炼有限公司位于中峰工业集中区内,2009年11月 成立,法人代表:李小兵,注册资本:150万元,公司地址:中峰镇枫木村李家山,在厂职工20人,公司经营范围:锰合金、锰铁、富锰碴加工销售。

  1. 死者情况

    死者谢林宗,男,39岁,身份证号:452329***********7,

    家庭住址:资源县梅溪镇铜座村老屋坪组。

  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事故发生在2021年7月10日11时30分左右,地点在中峰镇枫木村李家山镧鑫冶炼有限公司选铁车间。

  3. 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2021年7月10日11时20分左右,选铁车间的一台吊铁行车(以下简称行吊)突然发生故障,停止运行, 吊铁工粟维财当即到职工宿舍叫机修工谢林宗进行查看,谢林宗及时赶到车间检修行吊(行吊离地面7.8米),几分钟后,谢林宗从行吊上摔落下来,头部砸中在装废料的铁斗边缘,当时脸朝下,在现场的铲车工何平马上打电话给公司负责人李小兵,李小兵及时赶到现场,并及时拨打“110”和“120”,20分钟后,“110”警务人员和“120”医务人员先后赶到,经过“120”医务人员现场诊断,谢林宗已无生命迹象,确认死亡。

    在中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调处理下,死者家属与厂方于7月11日达成赔偿协议。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80万元,没有造成其他社会不稳定因素。  

  4. 事故发生的原因

  5. 直接原因

    1、违规操作,未按照行吊操作规程进行检修;

    2、检修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任何安全防护用品。

  6. 间接原因

    1、公司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现场监管不到位;                            

    3、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六、事故性质

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该事故是公司管理未到位,作业人员违规操作造成的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认定

  1. 资源县镧鑫冶炼有限公司

    经调查,资源县镧鑫冶炼有限公司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平时仅仅口头提醒作业人员注意生产安全。检修行吊属于高处危险作业,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理有关手续,并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管。事发当时,公司未安排任何管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管指挥,检修人员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且未办理任何手续直接进行高处作业,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在这次事故中,资源县镧鑫冶炼有限公司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二)公司负责人李小兵

    李小兵作为资源县镧鑫冶炼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教育培训计划,未提取任何安全生产费用,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管理混乱,在这次事故中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死者谢林宗

    死者谢林宗,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修行吊,未佩戴任何防护用品擅自进行高空作业,个人安全意识淡薄,在这次事故中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谢林宗已经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八、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资源县镧鑫冶炼有限公司

资源县镧鑫冶炼有限公司未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未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公司在进行吊装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人在现场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公司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建议由资源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公司负责人李小兵

李小兵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无法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四)款和第二十条。建议由资源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10”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损失,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措施:

资源县镧鑫冶炼有限公司要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做好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作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3、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资源县中峰镇“7·10”死亡事故调查小组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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