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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资源镇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3年03月09日
标  题:资源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镇2023年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资镇政发〔2023〕6号发布日期:2023年03月09日

资源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镇2023年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3-03-09 10:00     来源:资源镇人民政府     作者:资源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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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镇直各单位:

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资源镇2023年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文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资源镇2023年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防御台风(以下简称防台风)工作,促进防台风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开展,提高防台风灾害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台风灾害带来的影响和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资源县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登陆或影响我镇台风的防御和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1.5 防御重点

(1) 组织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低洼易洪易涝区、危旧房等危险区域的师生、群众安全转移。

(2)保障水电站(水库)、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安全。

(3)保障高层建筑工地、临时建筑物、广告牌、铁塔、行道树、电线杆、天线等防台风安全。

(4)保障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等生命线工程的防汛防风安全。

(5)组织学校师生转移避险,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镇人民政府在镇党委的直接领导下,为本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承担相关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的工作职责。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自然灾害的领导为日常负责人,其他领导为本分管领域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负责人。

我镇成立由唐荣红镇长任组长,张扬、许杨华任副组长,镇各单位负责人、各村(居)支书任成员的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3个工作小组,具体承担自然灾害应急救灾、人员财产救援和善后工作。

1.综合协调组:以镇党政办为主,镇主要领导指定的单位人员配合,负责台风自然灾害的书面报告,协调救灾工作和后勤保障。

2.事故现场处置组:以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镇派出所、各村(居)为主,镇主要领导指定的单位人员配合,根据受灾情况,紧急处置,包括台风受险人员、报告受灾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等工作。

3.善后处理组:以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镇社会事务办公室、镇卫生院为主,镇主要领导指定的单位参加,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以及受损房屋修建的各项工作。

镇政府其他人员根据镇政府应急处置工作布置,按要求参加台风灾害应急救灾处置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3.1 预报预警

3.1.1 预报预警通报

根据上级气象、水文、水利、自然、应急等部门的预报预警,及时通过村委大喇叭、电话、微信等方式通报到各村(居)。

3.1.2 信息报告

镇防汛办要根据上级预报预警,组织各单位会商研判,结果报告镇党委、政府和县防汛办,并视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布。

3.2 预警

台风预警主要针对台风影响的可能程度和范围,面向社会进行的警示活动。

3.2.1 预警等级

根据台风影响程度和范围,台风预警等级从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相应预警信号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分别代表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Ⅳ级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Ⅲ级预警: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Ⅱ级预警: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Ⅰ级预警: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3.2.2 预警发布

(1)上级气象部门负责台风预警信息发布。

(2)上级水文部门负责江河、湖泊水情的预警信息发布。

(3)上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台风暴雨诱发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

(4)上级水利部门负责山洪预警预报发布。

镇党政办负责通过村委大喇叭、电话、微信等方式,将台风信息、预警信息和防台风动态通报到各村(居)。

各村(居)、镇其他单位应根据各自防台风工作职责和预案,及时将预报预警信息通报至辖区群众。

3.3 预防

3.3.1 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加强防台风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好防台风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包括分级负责制、部门负责制、技术负责制、防汛岗位责任制在内的各种责任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3)工程准备。加快水库、堤防等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防洪减灾能力,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抓紧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和修复水毁工程。加强防洪工程和防台风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4)预案准备。督促指导各村(居)完善防台风预案,按预案要求做好充分准备。

(5)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按照防汛预案要求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物资设备,确保一旦需要能调得出、用得上。加强防汛防台风抢险队伍的建设,配备完善相关装备物资器材;加强培训演练,确保一旦需要能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6)督促检查。建立健全防台风工作督促检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加强对防台风准备工作、防御工作落实等方面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3.3.2 防台风检查

(1)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主汛期前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御台风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治理和整改。

(2)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镇公共文化传媒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在汛前加强对水利、供电、学校、交通等防台风工作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3.3 防台风巡查

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要建立日常和防台风期间的防台风巡查制度,组织做好行业内防台风巡查工作。

(1)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建立水库、堤防、闸坝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制度,监督与落实日常与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要加强渔业养殖、捕捞行业防台风巡查工作。

(2)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要指导各村(居)建立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的防台风巡查制度,督促落实台风影响期间的巡查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汛防台风巡查工作。

(3)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含幼儿园)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4)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道路、渡口、码头以及在建工程的防台风巡查工作。

(5)各村(居)应建立日常和防台风期间的防台风巡查制度,组织做好辖区内防台风巡查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应急响应级别

根据预报情况,综合分析台风的影响程度、范围和预防能力等因素,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Ⅲ、Ⅱ、Ⅰ四级。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1.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由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决定,以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发布。不同级别应急响应按以下要求确定相应的启动程序: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镇防汛办领导主持会商,报请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镇防汛办领导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会商,报请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会商,并决定启动。

4.2 Ⅳ级应急响应

4.2.1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上级气象部门启动气象灾害(台风) Ⅳ级应急响应,可能发生局部较重以上的灾害。

4.2.2 Ⅳ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1)镇防汛办领导主持会商,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镇防汛办加强值班,应急值班带班领导驻守应急值班室,及时掌握台风动向,将台风信息报告镇党委、政府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台风、水情的监测预报,并及时向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防台风职责,积极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防御重点是受台风影响区域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堤防等防洪工程的度汛安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和低洼易洪易涝区的安全防范、学校和旅游景区景(点)等人口比较密集地区的人员安全防范,以及危房危楼、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物、户外广告牌、路灯、供电、通讯等防风工作。

(4)镇防汛应急抢险队伍集结待命,做好紧急出动抢险准备,确保一旦需要能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实施救援。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上级气象部门启动气象灾害(台风)Ⅲ级应急响应,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灾害。

4.3.2 Ⅲ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在Ⅳ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镇防汛办领导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部署防御台风工作。镇值班领导驻守值班室,必要时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坐镇值班室,值班室值班人员密切关注上级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动向和发展趋势预报,及时将相关情况向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汇报,以便镇领导能够研究防御对策,部署有关工作。

(2)镇直各单位按照各自的防台风职责和上级部署要求开展工作,做好辖区防台风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重点防御区域和已经发生灾害或险情的地区,检查指导当地做好防台风工作。

(3)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等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矿山、水库、堤防等巡查监测,并做好应急抢险队伍和物资的准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控;组织做好内涝防范,督促建筑工地做好临时建筑物、建筑设备的防风工作。

(4)镇防汛应急抢险队伍集结待命,做好紧急出动抢险准备,确保一旦需要能迅速赶赴事发现场实施救援。

4.4 Ⅱ级应急响应

4.4.1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启动气象灾害(台风)Ⅱ级应急响应,可能发生非常严重的灾害。

4.4.2 Ⅱ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在Ⅲ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主持会商,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进一步研究部署台风防御对策。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一步了解掌握险情、灾情和台风防御工作动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投入防台风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告镇党委、政府和县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组长坐镇镇防汛办指挥部。根据需要,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和镇武装部联合开展工作。镇防汛办及时将防台风各类信息通报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和受台风影响地区,通过村(居)大喇叭、电话、微信等形式通报台风信息和汛情;根据需要迅速调运抢险物资并派出抢险队支援抢险。

(3)镇直各单位按照各自的防台风职责和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要求,将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中心任务,深入防台风抢险救灾一线,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防台风工作。

(4)镇派出所加强值班巡查、一旦出现出险,及时组织救援;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严密监视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区情况 ,配合县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做好水库、江河堤防等水利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镇供电所做好电力设施抢险工作;镇党政办、社会事务办公室做好灾区灾民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5)镇防汛应急抢险队伍24小时待命,做好随时投入抢险救援准备;同时提前装载抢险物资设备,做好随时调运准备。

4.5 Ⅰ级应急响应

4.5.1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气象部门启动气象灾害(台风)Ⅰ级应急响应,可能发生特别严重的灾害。

4.5.2 Ⅰ级应急响应工作内容和要求

在Ⅱ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1)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坐镇指挥,对各项重大防御措施作出决策,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动员组织各方力量投入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2)各村(居)、镇有关成员单位深入抢险救灾一线,全力开展防台防汛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请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

4.6 响应等级的升降与结束

应急响应的等级升降、终止由镇指挥部根据县指挥部的指令,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决定。

5 保障措施

5.1 队伍保障

5.1.1 队伍组织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台风抢险救灾的义务。

(2)镇人民政府组建以民兵、镇青年干部为骨干的抢险救灾队伍。村(居)应当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3)镇、村之间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随时参与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5.2 电力保障

镇供电所负责防御台风抗灾、救灾、减灾等各项工作的电力供应,保证应急处置现场及转移人员安置区的临时供电,保证防汛指挥机构等重要部位的电力应急保障。

5.3 治安保障

镇派出所负责维护防台风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5.4 物资保障

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建立物资仓库,储备防台风物资、器材与设备,必要时也可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5.5 卫生保障

镇卫生院负责配合县级卫生部门对灾区做好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5.6 转移安置和生活保障

(1)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负责,村(居)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转移工作。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办公室、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镇卫生院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员转移的相关工作。人员转移工作要明确人员转移责任人,落实相应责任制。

(2)镇人民政府在各村(居)落实一定数量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具备相应的避灾条件,应当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可能受到灾害严重威胁的群众,应当按照防台风预案自主分散转移或者在村委(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下转移至应急避难场所。

(3)在可能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洪水、台风等紧急情况时,组织转移的村(居)、镇工作组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

(4)在转移指令解除前,被转移群众不得擅自返回,组织转移的村(居)及镇工作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群众返回。

(5)镇人民政府组织各村委、镇各有关部门全力保障转移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确保有衣穿、有饭吃、有洁净水喝,有安全住所。必要时申请上级援助。

5.7 宣传、培训、演练保障

5.7.1 科普宣教

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利用广播、板报、宣传册、微信等方式加强防御台风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防灾意识。

5.7.2 培训

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结合防汛抗旱工作,负责统一组织本辖区培训。各村(居)结合实际,负责组织开展本村(居)的培训。

5.7.3 演练

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般每年组织举行一次多部门综合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台风灾害发生后,镇包村组、受灾村(居)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清理或者消除污染、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损害调查和赔付、补助或者补偿,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应全力支援受灾村(居)抗灾救灾,进行灾后重建。

6.2 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要求

6.2.1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全力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2.2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全力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3 抢险物资补充

及时补充当年防汛抢险物资装备消耗。

6.4 灾后重建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灾害灾后重建由县政府统筹安排,由镇政府配合实施。较大或者一般灾害灾后重建工作由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或者镇政府其他部门结合各自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建议,按有关规定报批后,由镇政府组织实施,并做好指导工作。

6.5 总结评估

每次台风过后,镇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受灾村(居)或者其指挥机构要针对防台风抗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并及时将情况报告镇党委、政府。

7 附则  名词术语定义

热带气旋:是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热带气旋习惯上统称为台风。

热带气旋分级:以其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为标准,划分为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6个等级。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6级~7级(风速为10.8m/s~20.7m/s)时称为热带低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8级~9级(风速为17.2m/s~24.4m/s)时称为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10级~11级(风速为24.5m/s~32.6m/s)时称为强热带风暴,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12级~13级(风速为32.7m/s~41.4m/s)时称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在14级~15级(风速为41.5m/s~50.9m/s)时称为强台风,底层中心附近最大风力16级或以上(风速达到或大于51m/s)时称为超强台风。

台风灾害:台风是一种破坏力很强的灾害性天气系统,但有时也能起到消除干旱的有益作用。其危害性主要有三个方面:大风、暴雨和风暴潮。

风暴潮:由气压、大风等气象因素急剧变化造成的沿海海面或河口水位的异常升降现象。由此引起的水位升高称为增水,水位降低称为减水。

台风信号:台风蓝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台风黄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台风橙色预警信号,表示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0级以上,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台风红色预警信号,表示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12级以上,或者阵风14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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