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资源县梅溪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02月21日 |
| 标 题:梅溪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网络(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梅政发〔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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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委会、镇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梅溪镇人民政府网络(数据)安全工作,明确和落实梅溪镇人民政府管理网络(数据)安全责任,结合我镇实际,制定《网络(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溪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网络(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梅溪镇人民政府网络(数据)安全工作,明确和落实梅溪镇人民政府管理网络(数据)安全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厅字〔2017〕32号)和市委网络(数据)安全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网络(数据)安全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梅溪镇人民政府党委对梅溪镇人民政府网络(数据)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梅溪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网络(数据)安全的领导班子成员是直接责任人。梅溪镇人民政府机关各科室和镇直各有关单位对本部门(单位)网络(数据)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
第四条 成立网络(数据)安全领导小组,由梅溪镇人民政府党委书记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分管网络(数据)安全的班子成员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条 梅溪镇人民政府网络(数据)安全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关于网络(数据)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网络(数据)安全法律法规,明确本单位网络(数据)安全的主要目标、基本要求、工作任务、保护措施,统筹协调梅溪镇人民政府网络(数据)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
(二)建立和落实网络(数据)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把网络(数据)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判网络(数据)安全形势,确保网络(数据)安全运行。
(三)开展网络(数据)安全工作规划、建设、日常监测及工作检查,统一组织、协调、处置本单位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重大事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
(四)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委网信部门做好网络(数据)安全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以及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根据有关网络(数据)安全的教育和培训计划,面向全镇干部职工普及网络(数据)安全法规,开展网络(数据)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
第六条 梅溪镇人民政府网络(数据)安全领导小组对全梅溪镇人民政府网络(数据)安全负指导监管责任。
第七条 梅溪镇人民政府网络(数据)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健全梅溪镇人民政府网络(数据)安全工作相关制度,加强和规范网络(数据)安全信息汇集、分析和研判工作,指导开展网络(数据)安全工作,组织、协调、开展网络(数据)安全检查、处置网络(数据)安全事件。
第八条 梅溪镇人民政府网络(数据)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和完善网络(数据)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科学区分、合理界定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梅溪镇人民政府网络(数据)安全领导小组将依据本办法,逐级倒查、明晰责任,追究有关管理人员责任。
(一)本单位门户网站、重要信息系统被攻击篡改,导致反动言论或者谣言等违法有害信息大面积扩散,且没有及时报告和应急处置的;
(二)本单位门户网站、重要信息系统受到攻击后没有及时应急处置,且瘫痪6小时以上的;
(三)发生国家秘密泄露、大面积个人信息泄露或者大量地理、人口、资源等国家基础数据泄露的;
(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遭受网络攻击,没有及时处置导致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和业务开展,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封锁、瞒报网络(数据)安全事件情况,拒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处置工作,或者对通报的问题和风险隐患不及时整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阻碍国家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侦查犯罪以及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或者拒不提供支持和保障的;
(七)发生其他严重危害网络(数据)安全行为的。
第九条 梅溪镇人民政府机关各科室、镇直单位应当按要求落实网络(数据)安全检查工作。网络(数据)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切实保障网络(数据)安全所需的人、财、物投入。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保障网络(数据)系统的安全防护加固、运维管理、检测评估、安全措施升级改造等安全保障工作,以及网络(数据)安全教育培训、网络(数据)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支出。
第十一条 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按照《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执行。涉密网络(数据)安全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梅溪镇人民政府网络(数据)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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