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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两水苗族乡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3年04月06日
标  题:两水苗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水苗族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两政发〔2023〕5号发布日期:2023年04月06日

两水苗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两水苗族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3-04-06 09:15     来源:两水苗族乡人民政府     作者:两水苗族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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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乡直各单位:

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两水苗族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两水苗族乡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两水苗族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国有资金、政府融资、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  中央、省、市、县下达的专项资金,除上级特殊要求外,均遵照此方案执行。

第四条  乡政府按规定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每个项目成立项目实施工作小组,由分管项目的领导、项目所属行业分管领导、项目所在地联系村领导,两水苗族乡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乡村振兴办、交通站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根据项目规模和行业特点,依法履行项目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投标、竣工验收等必要程序,不得随意简化、合并应有的环节。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第七条  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应当按照规定在小额定点采购服务商目录中选取。

第二章  政府年度实施项目计划确定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各相关业务部门、行政村根据建设需求提出项目建设计划。

第九条  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投资额、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第十条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按上级要求建设的临时工程,可事后及时补充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程序:选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按照投资额度进行设计方案的设计和筛选;建设单位确定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再根据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

第十二条  项目施工图设计要求: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四章  预算编制和评审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四条  年度项目金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递交施工图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核,出具预算审核报告。由建设单位根据县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管理办法进行工程招标发包。

第五章  招标投标

第十五条  凡项目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项目可以采用村民自建的方式组织施工,应当完善施工图设计,预算,结算等项目资料。采用村民自建方式组织施工的项目,应达到施工管理规范、项目质量可靠、工资报酬到位、档案资料完备、进度符合要求等条件。经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评议,村委达不到以上条件的,乡人民政府可以另行发包,并考虑次年不再安排此项目。

第十六条  凡项目预算金额60万元以下(不含60万元)的建筑、公路、市政公用、风景园林、输配电、土地整治,地质灾害、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采购单位按照单位财务管理、内控机制等制度执行,可以参照县政府投资项目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凡项目预算金额60万元(含6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建筑、公路、市政公用、风景园林、输配电、土地整治,地质灾害、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该项目管理工作小组自行选择定点中标施工单位,定点中标施工单位投标优惠率为政府采购上限,执行中不能突破。

第十八条  凡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建筑、公路、市政公用、风景园林、输配电、土地整治,地质灾害、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定点施工单位选择时由乡政府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依法依规按程序选择定点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在定点施工单位名单中择优邀请具备相应资质的3家及以上施工单位进行报价,选择报价优惠折扣率最高(最低价)的为定点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凡项目预算金额400万元以上项目,应委托第三方招投标代理机构实行公开招标。杜绝设定与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无关的评分标准。采购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以定点采购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立和履行

第二十条  进行定点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按照审批程序进行采购项目申报,采购合同签订后,成交定点施工单位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政采云”上传盖章的纸质合同扫描件经采购人确认后进行网上备案。

第二十一条  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放30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安全、履行期限和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添加、修改与招标文件不符的条款,财政结算评审时一律不予认可。施工合同未签订的项目不允许开工。

第七章  设计变更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变更限额和审批权限:除设计缺陷及结构安全原因,一般不得办理签证手续。严格执行“先审批后变更”的原则,工程变更总额要严格控制在合同价的10%以内。工程变更应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项目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对变更事项的原因、合理性、内容、估算金额等进行初审。初审后,由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二十三条  变更签证流程:施工单位申报“工程变更联系单”及拟变更工程估算;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勘察、设计单位对变更原因、变更方案合理性等进行初审并依据估算金额履行审批程序;变更工程完工7日内,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验收,确定变更工程量并办理工程签证和收集相关资料。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事实描述不清、签证字迹涂改、无相关单位签字盖章、未加注日期的变更签证,不得列入结算。

第八章  工程款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施工合同签订,建设单位可以拨付30%的预付款。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按质按量按时施工,并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按工程进度向施工单位拨付进度款。经资源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后按结算价拨付剩余工程款,并交纳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限按相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九章  结算评审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图及项目结算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单位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竣工结算书、竣工图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建设单位应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的1个月内,将相关资料提交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办理结算评审。工程结算价不得超合同价的10%。

第十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六条  成立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协调和管理。建设单位实行首要责任制,主动依法依规履行各项报批手续,自觉接受各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核监督,对建设项目加强全过程的质量和进度管理。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兰李平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潘乔梁   乡党委副书记

莫  伟   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刘峻铭   乡党委委员

龙艳梅   乡党委委员

侯小林   乡党委委员、副乡长、武装部长

莫丰菱   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潘佳莉   乡党委委员、副乡长

兰利宇   副乡长

成  员:王  郗   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宣鹏辉   乡村振兴站站长

马新民   乡村振兴工作人员

李  力   乡村振兴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村振兴站,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由马新民、李力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每个项目按本方案第四条成立相应的项目实施工作小组,依法依规按程序对项目进行一项目一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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