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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资源县河口瑶族乡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3年10月26日
标  题:河口瑶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瑶族乡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河政发〔2023〕16号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6日

河口瑶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口瑶族乡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的通知

2023-10-26 18:00     来源:资源县河口瑶族乡人民政府     作者:资源县河口瑶族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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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现将《河口瑶族乡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口瑶族乡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河口瑶族乡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推进乡村振兴实施意见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等文件要求,为依法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管控,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辖区内的所有住房翻建、新建、改扩建的农房,所涉及的用地、规划、建设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以及农房管控工作,建立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挂点联系村指导规划建设管理的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加强农房管控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农村村民住宅,包括住房和附属用房;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五条 对翻建、新建、改扩建的农房建设依法实行规划管理,即实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制度,由乡人民政府核发。乡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农村建房政策宣传工作,并负责组织对村级进行建房指导、培训。

第二章 农房用地管控

第六条 农房建设应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新建农房;

(二)禁止在林地上、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区域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以及在地质灾害点新建农房;

(三)在禁止建设区、洪涝灾害频发区、地质灾害隐患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利、水源保护区、道路、高压走廊、绿化及安全防护等控制范围内,不得新建、拆扩建和原址拆建农房;

(四)农房新建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闲置建设用地、村周边的丘陵坡地或其他未利用地。

第七条 农房建设必须在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的前提下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

农村建房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建设用地,确需占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引导农房建设向自然村屯中心区集聚。

第八条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实行农村村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先使用后核销制度。

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先核实使用,由乡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将年度使用的农村村民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报县自然资源局。

第九条 在执行农房建设规划管控过程中,应严格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要求,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第三章 农房规划管控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实行如下认定:

(一)子女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应与父母认定为一户;

(二)有一个及以上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包括独生子女),需认定一子女与父母同户,具体对象由其家庭内部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已有住房,其住房用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不得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积拆扩建;

(二)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建房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已按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高速公路搬迁安置政策取得住房的对象;

(五)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到位的;

(六)在洪涝灾害频发区、库区淹没区、地质灾害隐患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利、道路、高压走廊、绿化控制线、安全防护带等控制范围内,新建、拆扩建和原址拆建;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

(一)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二)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三)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四)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六)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第十三条 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农房建设用地面积标准,且建筑面积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农房建筑面积每户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第十四条 农房的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

第十五条 农房的建设层数和层高标准:农房住宅建设不超过4层,各层层高均不得超过4.4米,总层高不得高于14米(以室外地平面标高为基准)。

第十六条 农房建筑布置应满足通风和日照间距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农房正向间距不得小于6米。

第十七条 沿公路两侧进行农房建设,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必须按下列要求退让公路规划红线:

(一)省道:15米及以上;

(二)县道:10米及以上;

(三)乡道:5米及以上。

第十八条 对农房建设,乡人民政府有权根据乡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对其原有宅基地占地面积和布置形式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不得擅自改变农房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实行“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制度。乡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两日内将审批情况分别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要加强报建服务和过程监管,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对新建农房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村民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及时发现问题并制止。

第二十二条 严格实施“带图报建、按图验收”制度。新建农房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所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或计划使用的房屋设计方案;在开展农房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图集或房屋设计方案要求进行验收,未达到要求的,不予通过验收。

第四章 农房风貌管控

第二十三条 农房建筑风格应满足《资源县乡村风貌提升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实施方案》(资办发〔2021〕2号)等相关乡村风貌管控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农房建筑风格应满足村庄规划或住建部门编制的风貌导控办法或村庄风貌导则管控要求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传统历史村落改建时须保留原建筑风格且符合传统历史村落规划控制要求。

第二十六条 农房建筑的朝向应尽量统一,结合地形和道路实际建设,外立面风格参照农房建设图集所采用的色调风格,如为自行设计,需结合当地乡村文化元素,并与村庄整体风格相协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口瑶族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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