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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资源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3年03月13日
标  题: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的通告
发文字号:资政通〔2023〕3号发布日期:2023年03月13日

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打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的通告

2023-03-13 16:50     来源:资源县人民政府     作者:资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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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整顿、规范资源县城乡用地和规划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桂林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加强资源县依法开展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以下简称“两违”)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两违”行为

(一)本通告所称的违法用地,是指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职能部门批准,非法占用、非法买卖(转让)、少批多占等形式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二)本通告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或者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2.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3.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4.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

依照建设规划管理规定无需领取相关许可证的不属于违法建设。

二、“两违”专项整治时间

自2023年3月1日起。

三、“两违”专项整治范围

全县辖区内历年来所有涉及“两违”建设。先重点整治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两高两道沿线及周边村屯、乡镇集镇规划区域、景区主要通道及周边可视范围内的“两违”建设。

四、重点整治范围

(一)“四重点”:违法占用耕地、影响公共安全和重点项目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交通干线两侧的“两违”建筑;

(二)“五部位”:水源保护区、工业集中区、城市公共用地、小区公共空间、改变用途的临时建设用地;

(三)“六先拆”:先行拆除党员干部的“两违”、安全隐患大的“两违”、影响“三边三节点”(“三边”指的是“山边”“水边”和“路边”,“三节点”是指城市中心节点、市民活动节点和交通枢纽节点)整治的“两违”、顶风突击的“两违”、妨碍重点项目建设的“两违”、社会影响恶劣的“两违”。

五、“两违”专项整治措施

(一)对新增“两违”问题,一律依法依规限期整治,坚决遏制“两违”增量。

(二)对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存在地质安全隐患,占用基本农田等的“两违”建筑,由当事人三十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拆除或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拆除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

(三)对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两违”建筑,要求限期整改且需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消防安全查验报告,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后,符合完善手续要求的可以补办相关手续。

六、其他要求

(一)严禁为“两违”行为提供服务和方便。根据《桂林市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条例》第八条(一)(二)(三)(四)项的规定,一是运输建筑垃圾单位、出售预拌混凝土单位不得向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提供服务;二是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办理服务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对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得提供相应服务;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进行施工的,自来水、电力服务单位及其他单位不得提供施工用水、用电;三是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用户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转接服务;四是不得将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建筑物、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使用。擅自提供服务的,一律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二)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积极组织开展巡查,规范“两违”专项整治工作。对拒绝纠正“两违”行为,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履职尽责的违法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肃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群众要共同维护好资源县城镇建设管理秩序,如发现违法用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请积极提供“两违”线索,举报电话(县“两违”整治办):0773-4368900。

资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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