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资源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12日 |
| 标 题: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资源县2024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
| 发文字号:资政告字〔2024〕9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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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资源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保障项目用地,资源县人民政府拟定了《资源县2024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名称
资源县2024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项目。
二、拟征收集体土地的位置和范围
中峰镇大庄田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拟征收集体土地的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拟开发规划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拟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属及分类面积
单位:公顷
|
权属 |
地类性质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
|
乡镇 |
村委 |
村民小组 |
园地 |
林地 |
草地 |
工业用地 | ||
|
中峰镇 |
大庄田村民委员会 |
第六村民小组 |
集体 |
0.7721 |
0.0034 |
0.7687 |
0 |
0 |
|
总计 |
0.7721 |
0.0034 |
0.7687 |
0 |
0 | |||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资政规〔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拟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综合区片地价补偿依据《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资政规〔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
土地权属 |
地类 |
面积 (公顷) |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 ||
|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
安置补助费标准(万元/公顷) |
总金额(万元/公顷) | |||
|
中峰镇大庄田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 |
园地(果园) |
0.0034 |
25.4580 |
38.1870 |
63.6450 |
|
林地(乔木林地、竹林地) |
0.7687 |
25.4580 |
38.1870 |
63.6450 | |
(二)青苗补偿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拟征收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资政规〔2023〕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一)货币安置: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员。
(二)社会保障安置:根据自愿选择原则,按照《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桂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桂林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市人社政规〔2022〕2号)有关规定,被确定为养老保险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七、自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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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征 地 村 组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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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峰镇大庄田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 |
2024年5月12日—2024年6月12日 |
中峰镇大庄田村民委员会 |
2024年5月12日—2024年6月12日 |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如认为征地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申请举行听证会,以书面形式送达资源县自然资源局(地址:资源县城北新区,联系人:张洪德,联系电话:0773-7913913),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
特此公告。
资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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