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欢迎来到 广西桂林资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库 > 县政府文件 > 资政规
发文单位:资源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19年09月20日
标  题:【已失效】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资政规〔2019〕1号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1日

【已失效】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征地拆迁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09-21 11:10     来源:资源县人民政府     作者:资源县人民政府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桂林市驻资源县各有关单位:

《资源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征地拆迁实施办法》已经资源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资源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资源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片区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370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19〕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征地拆迁范围及补偿原则

(一)电力建设发展规划确定的变电站用地涉及地上农作物、建筑(构筑)物,架空线路建设及安全运行需要在架空线路保护区内砍伐原有植物、清拆为农、林、水服务的建筑(构筑)物或其他办理有合法手续的建筑(构筑)物,给予补偿;不是为农、林、水服务或其他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构筑)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并要求无条件自行拆除;因特殊情况或历史遗留问题而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可适当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各村屯用电的配电变台、0.4kV及以下电力线路新建/改造工程涉及的杆塔用地,由当地村委协调,原则上不予补偿,线路通道下方需要砍伐的经济作物,参照林木、果树补偿费标准计算补偿费。

获得上级部门批复的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在取得预征地、规划等合法手续之后即发布电网建设通告。自发出通告之日起,在变电站、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用地范围内及施工中所要通行的道路“抢种”、“抢建”的,不予补偿。

(二)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影响工程施工和今后线路安全运行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以及牛舍、猪舍等临时构筑物不予补偿,确因施工原因损坏的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

1.在施工过程中,线行下损坏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作物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2.因杆、塔基础,杆、塔组立等施工时余泥、材料堆放而临时占用的土地一律不实行征收。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用地者应当保证上述临时用地的生产条件不被破坏;在使用过程中,因挖土、压占等造成土地被破坏的,应负责恢复土地原状或达到约定条件。如确因施工原因造成青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损失,根据“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原则按标准给予补偿。确需成片砍伐或实际造成成片损坏的,按林木、果树规范的种植标准计算补偿费;

3.在施工过程中,如对牛舍、猪舍、鸡舍、鸭舍、工棚等临时构筑物造成损毁的,根据实际损毁程度按标准给予补偿;如果发生牛舍、猪舍、鸡舍、鸭舍、鱼塘内的牛、猪、鸡、鸭、鱼等死亡的,经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鉴定并确认是由工程施工造成的,给予补偿;经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鉴定并确认由其他原因造成死亡的,不予补偿。

4.因施工等原因造成原耕地耕作层无法恢复或耕地质量明显下降的,则须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复垦或缴纳土地复垦费。

(三)已建成运行的电力线路及利用旧线行改造的电力线路工程,按下列方法计算补偿:

1.在已经建成运行的电力线行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电力线行安全运行限制高度的树种,要求无条件清拆或砍剪,以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且不予补偿,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

2.利用旧线行改造的工程,新建杆、塔利用原杆、塔地址范围建设的,占地不另行补偿;超出原杆、塔地址范围建设的杆、塔基础用地,及苗、果木等地上附着物因施工原因造成损失,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3.利用旧线行改造的工程,新建线行超出旧线路线行宽度范围,超出部分需要拆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四)电力建设与城市道路、公路以及供水、燃气、通信、电视等公共性质的管线(道)发生互相妨碍的,按照规划建设在先的原则协商解决,须办理手续的,电力建设部门按有关程序办理。造成损失的,由工程提出方按已发生的直接损失补偿,或者由双方协商按原貌(或按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涉及拆迁、复建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对不需拆迁、复建的,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五)新建电力线路用地为建设用地的,包括已取得土地证的国有划拨、出让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征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准予通过的可以不作补偿。由于线路通过致使土地使用受到限制,且土地使用者要求补偿的,应对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的用地给予补偿,具体由电力建设部门与所有权人协商确定。

(六)临时使用荒山、荒地、荒滩和未利用地原则上不予补偿;永久占用(如杆塔基础)荒山、荒地、荒滩和未利用地按照未利用地的标准,与所有人协商补偿费用。

(七)新建电力设施用地为林地,在电力设施用地范围内能继续种植林(竹)木等的,只对损坏林木、竹木等按本办法标准作青苗补偿;如果因电力线路的通过而规定不能造林种树(竹)的,应对线路控制范围内的全部林地上的林(竹)木等按本办法标准作青苗补偿。

(八)变电站征地范围按规划部门出具的征地图确定;架空电力线路的杆、塔基和拉线坑占用土地的面积,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1.铁塔以其基础外露部分外侧向外延伸1米所形成的四边形计算;

2.拉线杆、轻型铁塔的主坑和拉线坑,按每坑2-3平方米计算,其他不作占用土地;

3.用以保护电杆、铁塔基础的护坡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二、征地、拆迁类别和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

1.征用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分区域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2.征用集体未利用地(荒草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集体农用地的0.2倍予以补偿。

3.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其它农用地的0.4倍予以补偿。

4.征用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其它农用地的0.7倍予以补偿。

5.各乡(镇)的统一年产值及分区域补偿标准见表一。




表一:各乡镇统一年产值及分区域补偿标准

序号

区域

分区域统一年产值(元/亩)

分区域补偿标准(元/亩)

1

两水苗族乡、河口瑶族乡

1985

37715

2

瓜里乡、车田苗族乡

2103

37854

3

中峰镇

2127

40413

4

梅溪镇

2386

40562

5

资源镇

2277

40986

(二)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7。

(三)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临时用地补偿标准为1827元/亩·年,按实际使用年限补偿,使用完后需恢复为原地类,除按实际使用年限给予青苗补偿外,再给予2造青苗补偿费作为土地质量损耗恢复费。

(四)房屋拆迁安置、奖励及补偿办法

1.被拆迁户的拆迁安置,要贯彻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安置的原则,一般不准占用耕地,尽量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坡荒地。

房屋拆迁安置仅针对住宅类房屋安置,安置方式采用集中安置、零星安置和货币补偿三种方式。需要安置的,原宅基地面积减去新安置宅基地面积后,超出部分宅基地按本办法水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需新建房屋的,其新建房选址由本人负责。符合集中安置条件的,按集中安置办理。集中安置原则上安置户数在5户以上。

对零星安置的农村房屋,应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要求,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由被拆迁人在自家承包地或者置换他人的承包地上选择安置地建房安置。每户安置宅基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50平方米。需零星安置回建的,安置地由征地拆迁机构按相关规定补偿,开挖费用由征地拆迁机构负责。

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安置地建房或者不需安置的,即选择货币补偿,给予每户补偿费5万元。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搬)迁的,每户给予3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每户每月500元的标准,自拆(搬)迁之日起补助6个月)。

被拆迁人在合同签订后,拆迁费一次性补偿完毕,待房屋全部拆完并腾出土地后,安置费、奖励费一次性补偿完毕。

2.奖励

在拆房协议规定时间内拆除房屋的,根据被拆迁住宅房屋(含独立厨房)建筑补偿面积,按15元/㎡的标准给予按时拆(搬)迁奖励。

3.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8—10。

4.凡被拆迁的房屋,重新安置建房的,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手续时,只能收取工本费,耕地占用税按规定交纳。安置重建的,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可按同等面积抵扣办理新建房手续时应交县住建部门的各种费用,超过面积部分,县住建部门按最低标准收取各种费用。

按时拆迁的房屋,被拆迁的房屋材料归被拆迁单位或私人所有。超过时间未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被拆迁房屋材料用于支付拆除开支。

5.已开挖基本成型但未建房的宅基地,不安排安置地,但可适当给予开挖费。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充分发动群众。各有关乡(镇)、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利用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和动员沿线群众积极支持电网工程建设,为电网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加强领导,积极统筹协调。征地拆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坚持属地管理、乡(镇)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解决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不推诿、不上交、不激化矛盾,稳步推进各项征拆工作。

(三)严格掌握政策和工作标准,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丈量和清点征迁物,并按规定程序建立完善的档案。

(四)有关部门要对因电网工程建设受到影响和损坏的道路、水利、通讯等设施及时提出修复意见,配合各乡(镇)拆迁办与建设和施工单位协商,尽快组织修复,确保沿线群众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五)电网工程建设用地报批,由项目业主提出用地申请,县自然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按审核权限负责呈报办理相关手续。

(六)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权属或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负责调解处理;对调解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争议或诉讼期间不得影响征地拆迁和施工,补偿费暂不发放,等争议或诉讼处理完毕后再按有关规定发放。

(七)对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阻挠征地拆迁和公路施工等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由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与被征地拆迁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规定协调处理或制定补充办法。

附件:1.短期农作物类青苗补偿费标准

2.林(苗)木类青苗补偿费标准(含砍伐费或苗木移栽费)

3.果树类青苗补偿费标准

4.零星果树单株青苗补偿标准

5.零星林(苗)木补偿费标准(含砍伐费或移栽费)

6.绿化树、风景树类补偿费标准(含砍伐费或移栽费)

7.木本球状类补偿标准

8.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一、表二)

9.附着物补偿标准

10.拆迁房屋的丈量的面积计算方法


附件1

短期农作物类青苗补偿费标准

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

(元/亩)

备注

粮食

作物

水稻

1827


旱地

作物

红薯、马铃薯、木薯、芋头、

萝卜、玉米、黄豆、花生、油菜

1500


西瓜、香瓜、草莓

3000


蔬菜

辣椒、茄子、白菜、豆角

1700


西红柿、百合

2300


鱼类

清塘费(有鱼)

3000

无鱼不补

推塘费

3000



附件2

林(苗)木类青苗补偿费标准(含砍伐费或苗木移栽费)

名称

类别

补偿标准

(元/亩)

备注

用材林

(人工造林)

10年以上

2000

三木药材参照执行

10年以下

1500

薪炭林、灌木林、

用材林(自然生长)

密林

1000


疏林

750


成片竹林

丰产

1800

南竹、毛竹

低产

1500

成片种植桂花

胸径1cm以下

4000

合理密度660株/亩

胸径1--3cm

(含3cm)

6500

合理密度300株/亩

3cm以上按单株补偿标准补偿


苗圃

苗高1.5m以上

5000


苗高1.5m以下

4000


 按照《关于下发〈低产用材林(包括毛竹林)标准〉(试行)的通知》(林造森〔1995〕34号)规定,立竹株数密度低于140株/亩,立竹平均胸径低于8公分的竹林属于低产毛竹木。按照毛竹林丰产技术国家标准GB/T20391—2006规定,立竹株数密度高于210株/亩,立竹平均胸径大于10公分的竹林属于丰产毛竹林。


附件3

果树类青苗补偿费标准

品种

规格

类别

补偿标准(元/亩)

补偿说明

备注

柑桔、脐橙、沙田柚、秋姬枣、梨、板栗

7年以上

一类

6000

冠幅≥6㎡

亩栽60株以上

4—6年

二类

4000

冠幅≥2-6㎡

2-3年、病、老树

三类

2000

冠幅≤2㎡

未挂果

四类

1000


布朗李

5年以上

一类

6000

冠幅≥6㎡

亩栽60株以上

3-5年

二类

4000

冠幅≥2-6㎡

1-2年、病、老树

三类

1500

冠幅≤2㎡

枇杷、枣子、柿子、杨梅

桃李类

6年以上

一类

4000

冠幅≥6㎡

亩栽60株以上

4—6年

二类

2500

冠幅≥2-6㎡

1-3年、病、老树

三类

1000

冠幅≤2㎡

果树苗圃


一类

6000

一年以上专业苗圃


二类

4000

一年以上管理较好苗圃


三类

2000

一年以上管理较差苗圃



1000

新移载的苗圃

罗汉果

开花前


2000


开花后


4000

收获后不补产量但木架补500元/亩、水泥架补1000元/亩

油茶

未挂果


2000



挂果1年


3000



挂果2年


3500



挂果3年及以上


4000



病、老树


1000




附件4

零星果树单株青苗补偿标准

板栗项 目

投产时间

每株测算价   (元)

每亩测算株数

柑桔树

投产

果树

   4年

    70

每亩60株内

   5年

    80

每亩60株内

   6年

90

每亩60株内

7年以上

7年以上

100

   1 00

每亩60株内

每亩6 0株内

未挂

果树


种植1年

14

每亩60株内

种植2年

种植二年

35

3 5

每亩60株内

每亩6 0株内

种植3年

种植三年

55

5 5

每亩60株内

每亩6 0株内

脐橙、沙田柚、秋姬枣

投产

果树

   4年

60

每亩60株内

   5年

80

每亩60株内

   6年

90

每亩60株内

 7年以上

100

每亩60株内


未挂

果树


种植1年

14

1 4

每亩60株内

种植2年


35


每亩60株内

种植3年


50


每亩60株内

桃、李、石榴、枣树


投产

果树


   3年

   70

   每亩60株内


   4年

   80

   每亩60株内


5年以上

   90

   每亩60株内


未挂

果树

种植1年

   15

   每亩60株内


种植2年

   50

   每亩60株内



  板栗


投产

果树

4年

   25

   每亩50株内


5年

   30

   每亩50株内


6年

   35

   每亩50株内


7至10年

   50

   每亩50株内


10年以上


 60-80


每亩合理株数50株,总金额不超过3000元/亩


未挂

果树


种植1年

   10

   每亩50株内


种植2年

   15

   每亩50株内


种植3年

   20

   每亩50株内


枇杷、梨、柿子、杨梅


投产

果树


4年

40

每亩70株内


5年

50

每亩70株内


5年以上

70

每亩70株内


未挂

果树


种植1年

15

每亩70株内


种植2年

20

每亩70株内


种植3年

30

每亩70株内


红堤


种植1—2年

80

每亩180株以内

猕猴桃参照执行


种植3—4年

90


种植5年及以上

100


油茶树

未挂果

5--15

每亩150株以内



挂果

20--40



附件5

零星林(苗)木补偿费标准(含砍伐费或移栽费)

名称

类别(规格)

补偿标准

备注

毛竹

以1元/cm胸径标准补偿


其它竹子

大丛

60元/丛


中丛

40元/丛


小丛

20元/丛


杜仲

黄柏

厚朴

地径2cm以下

5—10元/株


地径2-5cm

15元/株


地径6-10cm

25元/株


地径10cm以上

50元/株


杉木

胸径3—5cm

10元/株

胸径3cm以下酌情补偿;20cm以上每增加1cm加2元/株

胸径6—10cm

20元/株

胸径11—15cm

30元/株

胸径16—20cm

40元/株

松木

按杉木标准的70%折算补偿


金银花

1—3年

15元/株


3—4年

30元/株


5年及以上

40元/株



附件6

绿化树、风景树类补偿费标准(含砍伐费或移栽费)

名称

类别(规格)

补偿标准(元/株)

备注

桂花树

白果树

胸径0.5—1cm

2

直径0.5—2cm的桂花树离地20cm处量直径,大于3cm直径的桂花树从离地lOOcm处量直径;低主干枝树从分枝点以上20cm处量直径之和的70%计算



胸径1.1—2cm


5

胸径2.1—3cm

10

胸径3.1—4cm

20

胸径4.1—5cm

40

胸径5.1—6cm

60

胸径6.1—8cm

80

胸径8.1—10cm

100

胸径10.1—12cm

120

胸径12.1—15cm

150

胸径15.1—20cm

200

胸径20.1一25cm

250

胸径25.1—30cm

300

胸径30.1—40cm

350

胸径40.1—50cm

400

天竺桂

槐花树

野生樟树等

胸径2—3cm

3—5


胸径4—5cm

10—20


胸径6—10cm

25—60


胸径11—15cm

65—100


胸径16—20cm

110—150


胸径21—30cm

160—260


胸径31—40cm

280—380


胸径41—50cm

400—500


罗汉松

地径1—1.9cm

5


地径2—2.9cm

10


胸径3—4.9cm

30


胸径5—5.9cm

50


胸径6—7.9cm

120


胸径8—9.9cm

180


胸径10—11.9cm

200


胸径12—14.9cm

250


秋枫树

(五角枫)

地径1.9cm以下

1--10


胸径2—3.9cm

20


胸径4—5.9cm

50


胸径6—7.9cm

80


胸径8—9.9cm

120


胸径10—11.9cm

200


胸径12—14.9cm

300


胸径15cm以上

400--500



附件7

木本球状类补偿标准

名称

球直径(㎝)

补偿标准(元/株)

备注

红继木

紫 薇

四季青

20—30

3-5

有主干的红继木、紫薇参考桂花树的补偿标准执行

31—40

6—15

41—50

20—25


51—60

25—35

61—80

35—45

81—100

50—60

101—120

65—75

121—150

80—100


附件8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一)

类别

补偿标准(元/㎡)

主要条件

备注

砖混住房

一等

800

混凝土地梁、铝合金(塑钢)窗、外墙两面以上(含两面)瓷砖或涂料、内墙腻子、瓷木(水磨石)地面、水电卫齐全

框架结构另加50元/㎡

二等

750

混凝土地梁、铝合金(塑钢)窗、内墙腻子、瓷砖(水磨石)地面、水电卫齐全

三等

700

混凝土地梁、有较好门窗、内外墙抹粉、砼地面、水电卫齐全

四等

600

清水墙、无抹粉、砼地面

未装修

红(青)砖木瓦

住房

一等

500

有较好门窗、内外墙抹粉、小青瓦屋面、有木楼(二楼)且可人居、水电卫齐全

水泥、石头、泥土砖木减50元/㎡,泥草面、草面、树皮面减100元/㎡

二等

450

有较好门窗、内外墙抹粉、小青瓦屋面、有木楼(二楼)且不可人居、水电卫齐全

三等

400

有较好门窗、内外墙抹粉、小青瓦屋面、无木楼(二楼)、水电卫齐全


四等

375

较好门窗、内外墙抹粉、小青瓦屋面、无木楼(二楼)、水电卫齐全、后檐高<3m

木制

住房

一等

350

四面木板夹围、较好门窗、小青瓦屋面、水电卫齐全


二等

300

四面夹围不全或简易夹围、较好门窗、泥草树皮等屋面

借墙而建

按结构减100元/㎡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二)

用途

结构

楼层

高(m)

档次

主要条件

补偿标准(元/㎡)

备注

厨房

砖混

≥2.5

一等

内外瓷砖、瓷地板、瓷砖灶锅台

350


二等

内墙瓷砖、外墙水沙、瓷地板、瓷砖灶锅台

330


三等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灶锅台

300


四等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280


五等

内外墙无粉刷、水泥地板

260


砖木瓦

≥2.5

一等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瓷砖灶锅台

300


二等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280


三等

内外墙无粉刷、水泥地板

260


<2.5

四等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240


五等

内外墙无粉刷、水泥地板

220


杂物房仓库猪牛舍

砖混

≥2.2

一等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240

猪牛舍内部设施不补偿

<2.2

二等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200

砖木

≥2.5

一等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260

<2.5

二等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240

三等

内外墙无粉刷

200

厕所

砖混

≥2.2

一等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粪坑、化粪池

200


二等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粪坑

150


砖木

≥2.5

一等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粪坑、化粪池

100


二等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粪坑

80


低矮房、猪牛舍

砖混

≥2.0

一等

四周墙、水泥地面

160

有厕所猪牛舍设施

二等

四周墙

140

砖木

≥2.2

一等

四周墙、水泥地面

140

二等

四周墙

120

厂房

砖混

≥3.0

一等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400

每降低10cm补偿下降1%

二等

内外墙无粉刷、水泥地板

360

砖木

≥2.5

一等

内外墙水沙、水泥地板

320

泥、沙地面减20元/㎡

二等

外墙无粉刷、内墙水沙、水泥地板

280

钢棚

≥3.0


彩瓦、四周有围护

280

含住房

木厂棚


60-100


野外工棚


50


说明:住房类房屋(含厨房)新建1年内(含1年)增加5%,1—2年(含2年)增加4%,2—3年(含3年)增加3%,3—4年(含4年)增加2%,4—5年(含5年)增加1%。


附件9            

附着物补偿标准

用途

类型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围墙

土墙、小砖墙

60


水泥砖墙

70


红砖墙

80


晒场

水泥沙浆盖面

30


混凝土

40


片石底层混凝土

50


蓄水池

红砖池

200


片石池

300


混凝土池

350


沼气池




500

最低按2m³计

砌方

干砌

120

15


浆砌

150


坟墓

5年以上

4000


1—5年

5200


水井

铁管

1300


人工挖红砖

1800


片石混凝土

2200


座机电话、网线、有线电视

250

迁移费

空调、太阳能、不锈钢水塔

台(个)

250

迁移费

照明电线(室外)

220V

m

1


380V

m

2


自来水


750

屋外


附件10

拆迁房屋的丈量的面积计算方法


1.以房屋四周外围墙体为界丈量。二楼以上(含二楼)开放式阳台、吊角楼(有出挑)折半计算面积、封闭式阳台全额计算面积;砖木(瓦)结构房两头砖砌墙中其房屋正面阴影部分折半计算面积,两头飞檐,其阴影部分不计算面积;砖混结构无出挑的飞檐、砖木(瓦)结构房的两头及后墙飞檐,阴影部分不计算面积。

 2.地下室及楼顶楼梯间,高度不足2.2米的,折半计算面积。

 3.房屋内天井不计算房屋面积。

 4.砖混、砖木(瓦)、木制混合结构房,按砖混、砖木(瓦)、木制分别计算面积。

 5.木结构房屋二层及二层以上房屋,楼层高度超过2.2米(含2.2米),镶了楼板,全装修的(隔成房间的),按全面积计算;镶了楼板,但只用木板围装四方的,按楼层实际面积的50%计算。楼层高度在1.5米至2.2米内,镶了楼板,全装修的(隔成房间的),按楼层实际面积的50%计算;用木板夹围的按25%计算,无木板夹围的不计算面积。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