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资源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年05月12日 |
| 标 题:【已失效】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工程建设范围内矿产资源交易处置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资政规〔2021〕1号 |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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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桂林市驻资源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资源县工程建设范围内矿产资源交易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资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2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资源县工程建设范围内矿产资源交易处置办法
为更好规范管理我县工程建设范围内矿产资源采挖及使用,进一步杜绝借工程名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现象,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县矿产资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20〕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销售的矿产资源工程范围
(一)经批准设立的工程项目,在项目批准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及施工期间采挖出的砂石土矿产资源,除本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外,剩余部分的砂石土矿产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销售。
(二)废弃矿山修复工程新产生及矿山残留的资源,在满足项目自用后,剩余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销售。
(三)对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景观的历史遗留孤峰“半边山”矿山,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制定工作方案,对具备条件的实行开发式治理和生态恢复,矿产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销售。
(四)形成尾矿资源和采矿废石的采矿权已经灭失的,在保障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尾矿资源由具有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新立采矿权的程序出让采矿权,采矿废石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销售。
(五)因尾矿库安全需要应急排险清理出的尾矿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销售。
(六)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经相关部门查处,依法没收的矿产品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销售。
二、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流程
(一)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砂石土资源处置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用地审批材料、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及工程图纸。
(二)由项目建设单位请资质单位对工程范围内需开挖的矿产资源量进行测量,核实资源储量,编制储量核实报告。
(三)由项目建设单位请资质单位根据项目施工设计方案及工程图纸,核算出工程自用矿产资源量,确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矿产资源量。
(四)由县自然资源局请有资质的单位对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矿产资源量进行价值评估,确定挂牌底价。
(五)公告挂牌出让。
三、其他规定
(一)矿产资源处置收益归县财政统一管理。
(二)擅自处置工程建设范围内矿产资源获利的按非法采矿依法查处。
(三)竞得人享有矿产资源的处置权,但不得在工程批准占地范围内搭建砂石生产线或石料加工场。采用砂石土涉及其他部门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砂石土需临时堆放的,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四)设施农用地施工期间采挖出的砂石土矿产资源参照此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国家自治区、桂林市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矿产资源处置办法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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