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资源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3年02月19日 |
| 标 题:【已失效】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规范设施农用地范围内砂石土矿产资源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资政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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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资源县规范设施农用地范围内砂石土矿产资源处置办法(试行)》已经资源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资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资源县规范设施农用地范围内砂石土矿产资源处置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保护资源县设施农用地范围内砂、石、土矿产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借设施农用地名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现象,促进资源县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资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审批原则
严把设施农用地审批关,设施农用地选址不得与生态红线、城市开发边界、河湖岸线、基本农田、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采矿权、探矿权重叠,不得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通道、旅游景点可视范围内。
二、设施农用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处置申请流程
(一)设施农用地办理完审批手续后,不得大范围开挖,保持土地原农用地性质,如不可避免因平整场地及附属设施建设需处置除本项目自用外剩余砂、石、土矿产资源,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处置。凡未经审批擅自处置,按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查处。
(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到书面申请后,报县自然资源局组织项目所涉及的相关管理部门实地踏勘,并共同签署意见。
(三)经相关部门同意后,项目业主须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预算,编制场地平整(及其附属设施)施工设计方案、工程图纸和工程预算,设计方案中应明确工程建设周期、开挖面积及标高、土石方总量、土石比、项目自用砂(石、土)量、剩余砂(石、土)量等内容,业主将设计方案提交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广西资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涉及的乡(镇)审核同意后,再由项目业主委托专家进行评审通过。
三、设施农用地范围内矿产资源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流程
(一)成立资产评估处置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县领导担任,相关人员从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广西资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涉及的乡(镇)抽调。
(二)项目业主在完成设计方案后,经资产评估处置组审核方案,有多余的砂、石、土矿产资源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评估公司或市场询价确定矿产资源处置挂牌底价,由县自然资源局将矿产资源按规定纳入公共平台交易,所得收入缴入国库。
(三)项目业主与资产处置中标方协商工程施工方式,并将开挖出来的矿产资源交付中标方。
四、设施农用地范围内矿产资源处置监督管理
(一)设施农用地范围内砂、石、土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按“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和乡(镇)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各职能部门与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设施农用地范围内项目开挖砂、石、土矿产资源进行日常巡查监督。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开挖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未经批准擅自开挖砂、石、土矿产资源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相应的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项目现场破碎加工砂、石、土矿产资源,需临时堆放则要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场地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等措施,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五、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只适用于需处置剩余砂、石、土矿产资源的设施农用地。
(二)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