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欢迎来到 广西桂林资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库 > 县政府文件 > 资政规
发文单位:资源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3年04月18日
标  题:【已失效】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资政规〔2023〕2号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5日

【已失效】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2023-04-25 17:25     来源:资源县人民政府     作者:资源县人民政府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桂林市驻资源县各有关单位:

《资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已经资源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资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为依法推进资源县征地拆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桂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2012〕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市政规〔2023〕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资源县实际,对资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一般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按资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详见附件1。

(二)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集体一般农用地的1.1倍予以补偿。

(三)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荒草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集体一般农用地的0.1 至0.4倍予以补偿。

(四)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集体一般农用地的0.4倍予以补偿。

(五)使用国有农用地的,按照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0.7倍予以补偿。

(六)资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详见附件1。

二、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资源县各区片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见附件2,按实际使用年限补偿,使用完后需恢复为原地类,除按实际使用年限给予青苗补偿外,再给予2造青苗补偿费作为土地质量损耗恢复费。

三、青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详见附件3~9。

四、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0~12。

五、坟墓补偿标准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3。

六、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详见下方附文件下载)

   1.资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资源县各区片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3.短期农作物类青苗补偿费标准

   4.林(苗)木类青苗补偿费标准(含砍伐费或苗木移栽费)

   5.果树类青苗补偿费标准

   6.零星果树单株青苗补偿标准

   7.零星林(苗)木补偿费标准(含砍伐费或移栽费)

   8.绿化树、风景树类补偿费标准(含砍伐费或移栽费)

   9.木本球状类补偿标准

   10.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表一、表二)

   11.附着物补偿标准

   12.拆迁房屋的丈量面积计算方法

   13.坟墓迁移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