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资源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0年10月15日 |
| 标 题:【已失效】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后期管护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资政规〔2020〕3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0月20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桂林市驻资源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资源县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后期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土地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确保项目工程正常运转和长效使用,充分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资源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增耕地、提质改造等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后续管护。
第三条 项目后期管护应遵循“建管并重、权责明确、政府主导、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后期管护责任单位
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为后期管护责任主体单位,村(居)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后期管护工作开展。
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对后期管护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五条 后期管护内容
(一)灌溉与排水工程管护,保证沟渠、桥涵、闸、排灌站等设施的完备,能够正常使用;
(二)田间道路工程管护,保证道路系统完整,通行顺畅;
(三)开发整理后的新增农用地管护,保证新增农用地的持续种植;确保不发生挖沙取土、建房、挖塘养鱼等破坏农用地行为,不出现弃耕、抛荒现象;
(四)新增林地与园地的管护交由县林业部门管理。
(五)其他需要管护的内容。
第六条 资金保障和后期管护资金补助
后期管护资金由县财政支付。后期管护资金在指标出让或使用时,每亩留存2000元并设专户,水田700元/(年·亩),其中村委会100元/(年·亩),农户600元/(年·亩);旱地400元/(年·亩),农户300元/(年·亩),村委会100元/(年·亩);林地、园地120元/(年·亩),其中农户100元/(年·亩),村委会20元/(年·亩)。
第七条 后期管护方式
(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人民政府同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后期管护协议、各乡(镇)人民政府与各村(居)委签订管护协议、各村(居)委与村民小组或者村民签订管护协议,并明确后期管护起止时间、范围、内容,管护各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的管护方法、措施,责任追究等;县农业农村局积极引导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等集中流转已验收的新增耕地,不断壮大村集体经济;
(二)后期管护工作具体由项目所在地村(居)委会负责落实,并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签订责权明确的后期管护协议,报县自然资源局存档;
(三)县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林业部门对后期管护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督促乡(镇)、村(居)委会和土地承包经营人按协议落实好后期管护责任。
第八条 责任追究
(一)对后续管护工作落实不力的乡(镇)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纳入绩效考核;
(二)若乡(镇)街道、村(社区)对土地经营权人不按既定用途使用土地的,双方应在土地经营权合同中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重新组织对外发包的条款。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