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资源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28日 |
| 标 题:【已失效】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资政规〔2021〕2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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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桂林市驻资源县各有关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资源县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为鼓励我县建筑施工企业在资源县进一步发展壮大,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本县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县内现有建筑施工企业,于2022年12月31日前获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并书面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本县的,分别给予企业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新增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并书面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本县的,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县内外企业或投资人在我县注册成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于2022年12月31日前,在资源县新注册成立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书面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本县并正常开展业务满一年的,分别给予企业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企业在资源县注册成立之日起,视同为县内建筑施工企业。
三、鼓励县外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迁入本县落地注册。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迁入本县落地注册的,分别给予企业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迁入建筑施工企业同时具备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资质的,给予企业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迁入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书面承诺五年内不迁出本县并正常开展业务的,分别给予企业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总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
建筑施工企业在2022年12月31日后符合本措施一、二、三点资质升级、新注册成立、外地迁入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措施实行的暂定期内均给与奖励,单项奖励资金减5万,总奖励资金减10万。
四、获得奖励资金的建筑施工企业,若违反承诺迁出本县的,将依法追回全部奖励资金及相应同期银行贷款基准率的利息。
五、鼓励民营企业在资源县辖区内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县内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承建。以县内建筑施工企业承建项目所缴纳税款县财政留成部分20 %的等额,对项目投资人给予奖励。
六、本县建筑施工企业,自2021年起,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款为基数,对企业实行年度缴纳税款增量奖励,即将本年度企业缴纳税款增量县财政留成部分的30 %,用于奖励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
七、奖励资金每年集中兑现一次,当年的奖励由企业于次年年初向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申请时企业须提供必要的、真实的数据及佐证材料,由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初审意见,交资源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拨付。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全部奖励资金。
八、本措施规定的奖励政策若与自治区、桂林市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奖励政策。
九、本措施涉及建筑业扶持及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所有奖励资金均在年度财政预算内的建筑业扶持奖励资金开支。
上述措施由资源县财政局、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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