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资源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05月26日 |
| 标 题: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灌阳(湘桂界)至湖南通道(湘桂界)公路湖南通道经资源至全州段一期工程项目资源段临时用地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资政发〔2025〕5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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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桂林市驻资源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灌阳(湘桂界)至湖南通道(湘桂界)公路湖南通道经资源至全州段一期工程项目资源段临时用地补偿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考执行。
资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加快推进灌阳(湘桂界)至湖南通道(湘桂界)公路湖南通道经资源至全州段一期工程项目资源段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2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桂政办发〔2021〕11号)、《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2〕3号)及《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的通知》(资政规〔202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资源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原则
为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灌阳(湘桂界)至湖南通道(湘桂界)公路湖南通道经资源至全州段一期工程项目资源段建设任务,坚持以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相结合的原则,遵循“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依法合理、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临时用地范围
具体用地范围以属地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临时用地为准。
三、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用地是指为项目建设服务的施工便道、堆料场、施工作业场、取料场、弃渣场及施工生活区等临时占用的土地。按以下标准给予土地补偿费:
1.水田(鱼塘)、果园地、旱地按2783元/亩×租赁年限+2783元/亩×2年(土地质量损耗恢复费)。
2.林地按2783元/亩×租赁年限。
3.其他用地按2783元/亩×租赁年限。
4.使用鱼塘如剩余部分确实不能正常养殖的,按整个鱼塘面积计算补偿费用。
5.对使用原有村屯道路改扩的用地,经林业部门批准作为林区道路使用的,其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灌阳(湘桂界)至湖南通道(湘桂界)公路湖南通道经资源至全州段一期工程项目资源段红线内用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资政规〔2025〕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
临时用地除按上述土地补偿外还应给予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补偿标准参照《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修订)的通知》(资政规〔2025〕1号)执行。资政规〔2025〕1号文件中未列入的农林作物等,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标准或由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地上无青苗和突击抢种的青苗及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土地复垦
按照“谁使用、谁复垦”的原则,土地复垦方案经有资质的编制单位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后实施,用地单位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标准预存土地复垦基金,并获得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使用临时用地。工程完工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临时用地面积进行复垦。复垦后的农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复垦方案要求,经验收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还土地复垦基金。
六、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由县分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完善。
七、本指导意见仅适用于全州至通道高速公路工程资源段项目临时用地补偿。
八、本指导意见自下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