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资源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08日 |
| 标 题: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村庄规划动态更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资政发〔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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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桂林市驻资源县各有关单位:
现将《资源县村庄规划动态更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统筹村庄规划引导和约束作用,保障村庄规划实施,规范我县村庄规划管理,增强村庄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3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强化乡村振兴用地保障若干措施〉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62号)等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村庄规划调整
第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在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和底线的前提下,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优化调整:
(一)位于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但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系数、建筑限高等地块控制指标不满足规划许可发放的。
(二)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并细化规划许可发放所需指标内容的。
(三)已依法依规批准且完成备案的乡村批次建设用地,已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确需纳入村庄规划的。
(四)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地形地貌、用地勘界、产权边界、比例尺衔接等精度问题需要局部优化村庄建设用地范围的;局部优化面积占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不超过5%,不超过400平方米的。
(五)以示意性上图或列清单的方式纳入村庄规划或已经上图但用地范围需要调整的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六)使用村庄规划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的,包括用途留白和预留机动指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确认需要调整的。
第三条 村庄规划调整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庄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二)乡(镇)人民政府将规划调整说明及相关材料(村民委员会请示材料、论证会议纪要、成果等材料)提交给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查,审查后的规划调整方案在村民委员会公示7天。
(三)公示后的规划调整方案及备案函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县人民政府进行备案,并同时将规划调整成果及数据库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将村庄规划数据库调整成果报桂林市自然资源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纳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乡村建设用地审批、核发乡村规划许可和用途管制的依据。
第三章 村庄规划修改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对村庄规划进行修改:
(一)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涉及村庄规划确需修改的。
(二)村庄建设用地面积突破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下达指标的。
(三)因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发生变化,对村庄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确需修改的。
(四)行政区划调整涉及村庄规划修改的。
(五)经村庄规划实施评估确需修改的。
(六)原村庄规划无法满足国家批准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
(七)已批准实施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确需修改的。
(八)因灾害预防、疫情防控、抢险避灾、灾后恢复重建等急需修改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确认需要修改的。
第五条 村庄规划修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经征求村民委员会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二)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交村庄规划修改的论证报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三)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开展村庄规划的修改工作。
(四)修改后的村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和重新公布。
村庄规划修改涉及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待上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修改后,再进行修改。
第四章 规划监督
第六条 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日常巡查制度,依法加强监管,并根据职能分工和权限,对辖区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义务配合监督检查人员对村庄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实回答监督检查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村庄规划、服从村庄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村庄规划提出意见,监督村庄规划的实施,对违反村庄规划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或者控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未包括的内容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桂林市、资源县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新的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开展的村庄规划调整和村庄规划修改的成果,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技术规范、标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村庄规划项目类型,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如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相关文件相冲突的,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