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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资源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19年08月20日
标  题:【已失效】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资政发〔2019〕15号发布日期:2019年08月20日

【已失效】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9-08-20 16:01     来源:资源县人民政府     作者:资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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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桂林市驻资源县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资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8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资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保〔2015〕40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相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保〔2015〕42号)文件精神,根据《资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资政发〔2015〕14号)相关规定以及资源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充规定,如与《资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悖,均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一、根据资源县已实际停止新增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和已建成公租房除中峰镇辖区公租房(已列入盘活项目)没有分配完入住外,本县辖区内其他公租房已基本分配入住且极少腾退房源的实际情况,由“三审两公示”制度改为“二审一公示”和“二审”制度。新增入户实行“二审一公示”,即由所在单位或实际居住社区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查通过后,在县住房保障部门办公场所大厅公示5天;原承租户续租实行“二审”制度,即由所在单位或实际居住社区审查,审查合格后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查。

二、实行就地申请原则,即只能在工作地的乡(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居住。

三、公共租赁住房对房源辖区内(以乡镇为界定)的城镇低保家庭、见义勇为、军烈属、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城镇住户住房救助人群进行优先保障。

四、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已办理商品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出售、赠与、离婚析产等方式转移房产行为的(低保家庭除外);

(三)非低保家庭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非营运性私家汽车的;

(五)在经营活动中有固定营业场所或在经营中使用雇工的;

(六)申请人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单亲家庭的;

(七)申请人为孤儿且未满18周岁,其监护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八)利用违章建筑牟利的;

(九)其他不予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正在承租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的低保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集体企业自管公房。

二级(含二级)以上精神、智力残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成员(含精神、智力残疾人员)须二人以上(含二人),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精神、智力残疾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五、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条件:

(一)资源镇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必须无第四条的任何情形之一,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资源镇城镇户籍分户3年以上;

2.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政府公布上一年度的低收入标准线3倍(含3倍)以下;

3.家庭在资源县城城区内无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且未承租其它保障性住房;

4.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18岁以上(含18岁)。

承租家庭属城镇低保家庭、见义勇为、军烈属、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有效证件后,房租按基准价的20%计价收租,属复员军人、孤、老、病、残(家庭成员有二级以上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有效证件后,根据困难程度租金可按基准价的(40%、60%、80%、100%)计价收租。

(二)资源镇非城镇户籍、其他乡(镇)城镇户籍和非城镇户籍、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及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家庭,申请县城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必须无第四条的任何情形之一,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县城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3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因资源暂无部门发放居住证,改由3年来的承租房屋合同、承租房屋所在地的居街委员会证明);

2.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低收入标准线3倍(含3倍)以下;

3.申请家庭应在本县城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4.具有稳定的就业单位(有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房租支付能力并与本县单位累计签定3年以上劳动合同;

5.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18岁以上(含18)。

承租家庭属见义勇为、军烈属、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原国民党抗日老兵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有效证件后,房租按基准价的20%计价收租,属低保家庭、复员军人、孤、老、病、残(家庭成员有二级以上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有效证件后,根据困难程度租金可按基准价的(60%、80%、100%)计价收租,非资源籍户口家庭和其他家庭一律按基准价计价收租。

(三)申请乡(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必须无第四条的任何情形之一,且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乡(镇)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因资源暂无部门发放居住证,改由承租房屋合同、承租房屋所在地的村居街委员会证明);

2.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收入标准线3倍(含3倍)以下;

3.申请家庭应在本县范围内未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

4.具有稳定的就业单位(有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房租支付能力并签定累计1年以上劳动合同;

5.单身申请的,年龄应在18岁以上(含18岁)。

承租家庭一律按基准价计价收租。

六、未与父母分户的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因工作、结婚等原因需要分户居住的,不受父母住房情况闲置,可单独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七、我县户籍待岗待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的,因待岗待业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提供大中专院校毕业证和居委会或户籍所在乡(镇)出具的待岗待业证明。

八、我县用人单位(含私营企业)可组织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组织申请的,应先由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再由用人单位对申请的职工及共同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向单位所在的社区提出正式申请。如用人单位注销或倒闭,入住人员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或重新申请。

九、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代表人提出申请;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列入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户籍在县城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处提出申请;户籍不在县城的向工作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所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十、本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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