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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资源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2年11月19日
标  题: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资源县全面打造世界级旅游小镇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资政发〔2022〕10号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9日

资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资源县全面打造世界级旅游小镇的实施意见

2022-11-29 14:50     来源:资源县人民政府     作者:资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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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桂林市驻资源县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及桂林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及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促进我市全面打造世界级旅游城市的意见》(市政〔2022〕6号)要求,结合资源县“生态立县、农业稳县、产业强县、文旅富县”发展理念,在保护优先的基础上,形成科学、有序、高效、绿色、安全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促进资源县全面打造世界级旅游小镇,结合资源县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视察广西及桂林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以及桂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资源县矿产资源管理的批示要求,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持新发展理念,强化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识,充分发挥党委坚强领导和政府宏观调控作用,加强矿业权市场化配置,坚持保护优先、节约优先、合理开发为主的方针,坚持科学规划、有序开发、高效利用和创新治理,强化矿产资源保护,推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到2025年,矿产资源管理政策体系健全有效,勘查开发布局科学合理,绿色矿业初具规模,资源县基本形成矿业高质量发展的格局。

二、总体要求

(一)突出属地管理责任

推动绿色矿业发展必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依法负有本区域内矿产资源的保护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加强对矿业绿色发展的领导,以生态文明、绿色发展思想为指导,抓好矿山监管和生态修复等工作。

(二)落实部门监管职责

自然资源、发改、应急、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建、林业、水利、公安、税务、电力、文广体旅等部门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抓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常态化监管工作。   

(三)健全社会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社会监督制度,提高公众参与积极性和参与度,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规范网络、电话、举报箱和公众接待日等线上线下举报(信访)奖励有关规定,确保社会公众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全面监督制度机制有效运行。

  三、 重点工作任务

(一)优化矿产开发布局

1.强化规划计划管控。按照自治区要求,完成第四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等“三条控制线”(以下简称“三条线”)衔接,“三条线”内不得设立矿业权。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统一,在国土空间规划指导和约束下,构建重点突出、集聚开发的矿产资源开发格局。

2.优化开发结构。进一步提高资源县采矿权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引导建设大中型矿山。原则上不再新批中型生产规模以下采石场和露天凹陷开采砂石土矿山,逐步淘汰不符合环保、技术要求的落后矿山,大幅压缩小型矿山数量,提高大中型矿山比例。

3.严格控制总量。对资源县采矿权实施总量控制,严格控制对生态影响较大的矿山数量。对需要满足本地经济发展和民生需求的砂石土矿,科学划定其规划开采区,合理确定砂石矿控制数量。

4.鼓励支持“三就地”。对只销售原矿的矿山从列入出让计划时就加以限制。研究支持企业就地深加工的有关措施,对就地注册、就地纳税、就地深加工等“三就地”大中型采选冶加工一体化的矿山企业优先配置资源,在项目立项、选址、基建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二)严格采矿权设置要求

5.严守“三条线”。设立采矿权必须符合资源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不能与“三条线”冲突。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禁止矿业活动,已设立的矿业权,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或有序退出。严格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三条线”、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地质公园(含地质遗迹、古生物化石保护地)、湿地公园、森林公园、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为禁采区,不得设立采矿权。

6.保护重要设施。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范围,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高速公路两侧安全保护范围,高速铁路两侧1公里范围内不得设立采矿权。

7.树牢综合利用观。列入出让计划前,不仅要考虑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同时要提前规划好所采矿山闭坑后的土地用途。要结合产业政策、矿区及周边环境,充分考虑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在高效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科学合理使用治理、修复后矿区的土地,使科学高效利用矿产资源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有机统一起来。

8.合理划定矿区。充分考虑矿区内矿产资源赋存状况、自然地形地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及矿区土地综合利用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开发边界,一次性整体或按等高线划定矿区范围,切实做到在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同时,有效减少日后开采时和闭坑后的生态修复工作量。

9.严格生产规模。新设立的矿山年最低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的规定。其中建筑用砂矿山年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0万吨,建筑用花岗岩矿山年生产规模不得低于20万吨,砖瓦用页岩矿年生产规模不得低于6万吨。

10.科学规范开采设计。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的采矿权,设定矿区范围时需充分考虑修路上顶、超前剥离的要求,满足自上而下阶梯式开采和安全开采需要。加强对历史遗留“半边山、一面墙”开采矿山的整改。新设立矿山时,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不能整体开发的,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最大程度地减少终了高陡边坡的面积。原则上不得在同一独立山头设置两个及以上开采主体,避免产生新的“半边山、一面墙”开采行为。

(三)推进绿色矿业发展

11.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按绿色矿山标准同步进行矿山建设,正在生产的矿山分批建成绿色矿山,无法建成绿色矿山的逐步关闭退出。

(四)创新执法方式

12.加大矿产执法监管工作力度。根据自然资源卫片执法“红黑榜”,推动资源县落实“严起来”的执法工作总要求,改进“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等各种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矿产资源领域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现扫黑除恶常态化。

(五)严格实施生态修复

13.严格生产矿山同步治理。健全生产矿山修复治理监管工作机制,严格落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主体责任,确保不产生新的治理欠账。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联合检查,对不按要求同步实施治理和复垦的企业,要求进行整改,并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异常名录。实行矿山生态修复阶段性验收制度,未通过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处罚,且不予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

14.搞好闭坑矿山生态修复。矿山闭坑后,督促企业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落实生态修复主体责任。

四、部门监管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加强矿山监管。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严格落实常态化联动监管制度机制。

15.强化矿业权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矿山企业规范开采、履行“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法律责任和义务,严格落实矿山恢复治理基金、土地复垦费存缴工作;利用卫片影像,对生态破坏严重的重点区域定期开展无人机航拍摄影,掌握最新动态;加强基层监管动态巡查、提高巡查频率,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界越层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16.强化矿山生态环境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履行矿山企业环境监督职责,严格开采前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开采中环保设施验收及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按照生态保护要求,加强矿区及周边水、空气、土壤环境和固废处理的监管。指导矿山企业按环保要求采取除尘、抑尘、降噪等措施,防止和消除粉尘、噪声污染。指导矿山企业定期不定期对矿区内外水和土壤等进行监测,及时解决对矿区及周边土壤、水、固废的污染。严查违法企业,一旦发现矿山达不到环保要求,及时下达整改通知,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产。

17.强化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水利部门认真落实水土保持的监督权、审批权和收费权;负责对矿区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强化监督管理,指导矿山企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审批矿区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要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依法征收矿区水土保持补偿费,依法查处矿区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18.强化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应急部门负责履行矿山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安全生产动态巡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切实提高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指导矿山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安全生产。加强开采工艺和设备、地面工业建(构)筑物和设施突出隐患问题排查整治。加强矿山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整改,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向企业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执法文书,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治理资金、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整改到位。不按安全生产要求开采的矿山,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或无法整改的,实施关闭退出。

19.强化涉矿公路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源头治超,在矿山出厂道路设置值守点和限超设施,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矿山企业货物装载监管;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督促矿山企业配置智能化称重系统规范装载,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运输车辆进入干线公路;加强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和巡查,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打击超限超载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大力推进运输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超限超载行为录入信用记录,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的运输企业和当事人实行“黑名单”联合惩戒。经常对矿产品运输道路进行养护,对破损路面,相关部门分清责任主体及时修复;因公路损毁造成道路两边建筑、植被破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及时搞好治理和修复。

20.严厉打击涉矿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购买、储存、使用、清退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违规改装的运输车辆依法严厉打击,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以及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滥伐林木等违法犯罪案件依法查处,积极主动对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等部门联合打击暴力抗法、违法开采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妥善处置涉矿群体性事件。

21.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关闭矿山企业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极配合相关单位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配合打击非法加工、买卖矿产品和超范围改拼装车辆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22.加强林地监管、督促指导矿山复绿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对矿山征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矿山企业非法占用或毁坏林地行为,对矿山复绿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23.依法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税务部门负责按时足额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依法打击矿山企业偷逃税行为,及时查处非煤矿山企业税收违法行为。

24.强化矿山供电管理。电力部门负责加强对矿山供电管理,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对乡(镇)决定关闭取缔的矿山企业停止供电,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对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的矿山企业停止供电。

25.加强其他部门的协同。发改、工信、住建、农业农村、文广体旅等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积极主动协同抓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监管工作。

五、保障措施

26.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县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县自然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资源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县应急局、县林业局、县乡村振兴局等各1名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开发保护重大问题、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本工作方案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兼任。

                                 资源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