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3年12月11日 |
| 标 题: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源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资政办发〔2023〕33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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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资源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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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和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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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基金由用人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构成。基金出现支付不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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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政府补贴部分由县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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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龄补贴 |
具有本县行政辖区内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80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元;90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 |
县财政局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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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和照护需求评估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依申请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和照护需求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县财政局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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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社区为老服务 |
本县常住老年人 |
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体娱乐、精神慰藉、互帮互助和老年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
县财政局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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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免费参加职业培训。 |
县财政局 |
县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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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长者饭堂 |
具有本县户籍80周岁及以上且居住在“长者饭堂”试点区域的老年人 |
为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分餐、就餐、送餐等服务,结合实际提供就餐补助。 |
县财政局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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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健康管理 |
65周岁及以上本县常住老年人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进行免费健康体检、开展健康指导。 |
县财政局 |
县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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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出行优待服务 |
达到优待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本县公交车乘车优待服务,本县户籍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含民营公交车辆)。取得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核发居住证的年满70周岁的外埠老年人,凭居住证同等享受免费乘车优待。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为老年人提供出行优待服务。 |
县财政局 |
县人民政府 县交通运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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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服务内容和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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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集中供养 |
特困老年人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每人每月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半自理的特困老年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全护理的特困老年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 |
县财政局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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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分散供养 |
特困老年人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保障,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每人每月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半自理的特困老年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全护理的特困老年人每人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照料护理标准。 |
县财政局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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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优抚供养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县财政局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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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县财政局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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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老年人以及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三级、四级的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已享受其他福利性护理补贴的除外)。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不少于80元。 |
县财政局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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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最低生活保障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县财政局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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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社会救助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县财政局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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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养老服务补贴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其中7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和分散特困供养对象,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
县财政局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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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具有本县户籍,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60周岁及以上散居特困供养对象中的高龄、失能、疾老年人。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和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包括老年人能力评估、居家环境评估、改造方案设计、施工改造、老年用品配置等服务。 |
县财政局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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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探访服务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县财政局 |
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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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困难老年人住房保障 |
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 |
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时,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按规定予以保障;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老年人优先安排改造。 |
县财政局 |
县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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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特殊困难老年人可同时享受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项目服务 | |||||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