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25日 |
| 标 题: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资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资政办发〔2024〕10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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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桂林市驻资源县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2024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压实责任,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度资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24年度资源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表
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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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分值 |
考核单位 |
计分标准 |
自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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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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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建立 |
3 |
(1)县督效办 (2)县委办、县政府办、资源生态环境局,各乡(镇) (3)县环委办 (4)各乡(镇) |
(1)将市生态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工作纳入县(市、区)绩效考核体系,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县(市、区)党委和政府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环保工作,得2分。发现一个单位一次不达要求,该项不得分。 (3)充分发挥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和办公室作用,加强对辖区部门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督办,明显应督办而未督办的,每次扣0.5分。 (4)“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必须落实具体人员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县、市、自治区、中央生态环境部门或督察组每接到一件举报问题并查证属实,因为未落实具体人员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而产生,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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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二、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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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
6 |
(1)县科工商贸局 (2)(4)资源生态环境局 (3)县发改局 |
(1)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装备目标任务,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2)完成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指标任务,得2分。 ①桂林市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得1分,未完成各县(市、区)均不得分。 ②桂林市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累计考核指标,得1分,未完成各县(市、区)均不得分。 (3)无“两高”未批先建项目,得1分。各类检查发现存在“两高”未批先建项目的,每发现1起扣0.2分,扣完1分为止。 (4)根据《桂林市2024年“无废城市”建设工作要点及任务清单》《桂林市“无废城市”建设宣传方案》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要点、任务清单和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创建不少于3个“无废细胞”,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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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制资源利用上限 |
3 |
(1)县水利局 (2)县科工商贸局 (3)县直各有关部门 |
(1)用水总量(1分) 县级行政区用水总量、地下水用水总量均小于等于年度控制目标值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每发现一例区域取用水统计台账取用水量与上报的相应取用水量数据不一致的,扣0.1分,最多扣1分。 (2)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幅(1分)(该指标不属于县科工商贸局)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20年降幅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目标,得1分,否则不得分。万元地区生产总值数据由县直各有关部门提供。 (3)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幅(1分)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20年降幅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目标,得1分,否则不得分。万元工业增加值数据由县直各有关部门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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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
2 |
资源生态环境局 |
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得2分。桂林市完成自治区下达目标的,各县(市、区)均得2分。 桂林市未完成自治区下达目标情况下,对各县(市、区)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未完成的,每项扣0.5分;重金属削减比例未达到目标值的,对涉及的县(市、区)扣0.5分。最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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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 |
5.打好蓝天保卫战 |
16 |
(1)(2)①(3)资源生态环境局 (2)县城市管监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 |
(1)环境空气质量(9分) ①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控制目标,得3分。每低0.1个百分点扣0.3分。最高扣3分。 ②完成年度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目标,得3分。每高0.1微克/立方米扣0.3分,最高扣3分。 ③完成年度细颗粒物(PM10)浓度控制目标,得3分。每高0.1微克/立方米扣0.3分,最高扣3分。 ④全年优良天数比率,PM10、PM2.5年均浓度,年度综合指数4项指标分别排名全区75个县区后10位的(含并列),每项指标扣0.3分,分别排名后3位的(含并列),每项指标扣0.6分。(指标同比提升达到3%以上的,该项指标不扣分。) ⑤当全市发生污染天时,单个国控站点日均值较高(高出其他站点平均值5%以上),拉高全市平均值,导致全市污染,则每出现1天,扣该站点所在辖区1分,扣分不封顶。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控制目标:资源县96.5%。 细颗粒物(PM2.5)控制目标:资源县26.5。(单位:微克/立方米) 可吸入颗粒物(PM10)控制目标:资源县45。(单位:微克/立方米) (2)露天焚烧管理(3分) ①建立秸秆科学有序焚烧工作制度或方案、秸秆存量管理台账,开展有组织焚烧并报市大气办备案的,得1分;未发生因焚烧秸秆导致污染天气的,得2分。2024年度在实施有序焚烧中造成空气质量当天污染的,扣2分。 ②自治区通报遥感卫星监测火点,每通报1处火点扣0.2分,未及时调查处理或开展执法检查的,每次扣0.5分,最高扣3分(经自治区核实剔除的火点不扣分)。 ③检查(不含各县自己检查发现的在禁烧区露天焚烧行为)发现、接到举报投诉秸秆焚烧行为,每发现一次扣0.1分,最高扣3分。 ④对发现的单位违法露天焚烧行为,应处罚而未处罚的,每次扣0.5分,最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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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 |
5.打好蓝天保卫战 |
16 |
(3)资源生态环境局 (4)资源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 (5)资源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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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分) ①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通知要求完成治理且有组织和无组织达标排放、建立健全台账,未发生违法行为,得2分。未完成的,每家(次)扣0.2分,最高扣2分。 ②检查发现企业存在《桂林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与管理要点》14条常见违法行为的,每家(次)扣0.2分,最高扣2分。 (4)移动源污染防治(2分) ①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监督抽查联合执法,得0.8分,按完成比例得分。任务数:资源县16台。 ②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模式。完善生态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监管模式,形成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联合开展路检路查不少于3次(每次间隔大于30天);联合开展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不少于1次;全年累计抽测车辆不少于40辆(提供抽测车辆清单、检测报告、记录、图片等),得1分。联合检查每少一次扣0.25分;路检路查时间间隔不足每次扣0.1分;抽测数量不足的每少1台扣0.1分,最多扣1分。 ③对辖区内加油站开展检查不少于8家次(提供检查清单、记录、图片等),得0.2分,未完成不得分。 (5)砖厂管理 砖厂在线监控设施存在未正常运行且未向环保部门备案的、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或数据传输效率未达到相关要求、在线数据超过排放标准且未说明情况的,每发现一家(项)扣0.2分,最高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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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 |
5.打好蓝天保卫战 |
16 |
(6)①县住建局②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③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局(含县城市管监局)④县交通运输局 (7)县科工商贸局 (8)县城市管监局、资源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 (9)资源生态环境局、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各乡(镇),县大气办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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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扬尘控制 ①施工工地的扬尘治理达到9个100%,检查的施工工地任意一项未达标的,每项扣0.2分(当日开展现场整治并在全市大气污染防治群中反馈的,每项少扣0.1分)。 ②辖区内主要道路:重点主次干道,每天洒水不低于六次,其他路段每天洒水次数不少于四次(雨天除外),检查发现未达到要求,每少一次扣0.2分。 ③检查发现渣土运输等车辆有遗洒、未覆盖(或者未全部覆盖)、带泥上路等情形的,每种情形每次扣0.2分(自行发现并予以处罚的不扣分)。 ④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各类经审批的大货车停车场应采取有效的覆盖、固化和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检查发现未达到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0.2分。 以上每项最高扣2分。 (7)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企业管理 检查发现无证企业违法生产的,每家(次)扣0.5分;有违反大气法相关规定,没有进行处罚的,每家(次)扣0.2分。每项最高扣1分。 (8)露天烧烤及餐饮行业管理 餐饮、烧烤经营者应进店经营,必须使用清洁能源灶具,并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使油烟达标排放。每发现一家没有安装油烟净化器的,扣0.2分;任何方式发现露天烧烤或餐饮、烧烤店未正确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每次扣0.1分。每项最高扣1分。 (9)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①应急期间,排污企业不按应急指挥部发出的指令限产或停产的,每发现一家次扣0.5分。最高扣2分。 ②应急期间,发现有露天焚烧现象的,在原扣分基础上每次加扣0.05分,最高扣2分发现仍未停止有组织焚烧的,发现一次扣1分,最高扣2分。 ③应急期间,根据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增加清扫、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Ⅲ级增加2次,Ⅱ级增加3次,I级增加4次)。发现防治扬尘作业频次不足的,每次扣0.05分,最高扣1分。 ④应急期间,县大气应急办布置工作不及时(1小时内)回复工作布置的,每次扣0.05分;市领导布置工作县领导不及时(1小时内)回复工作布置的,每次扣0.1分,最高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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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 |
5.打好蓝天保卫战 |
16 |
(10)县科工商贸局 (11)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 |
(10)锅炉整治 检查发现,应当整治而没有整治的,每台扣1分;整治完成的企业有返烧不成型生物质燃料情形或未规范使用治污设备的,同台锅炉第一次扣0.2分,第二次扣0.5分,第三次及以上扣1分。最多扣2分。 (11)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 ①2025年1月28日(除夕)19点至29日初一6点PM2.5小时均值浓度高于75微克/立方米的,扣1分,高于115微克/立方米的,扣2分,高于150微克/立方米的,扣3分。 ②烟花爆竹禁燃区内每发现一处烟花爆竹销售点扣0.2分,每发现一处烟花爆竹燃放点扣0.2分。最多扣2分。 第(5)—(11)项不设基础分,未达要求的,从第(1)—(4)项得分中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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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 |
6.打好碧水保卫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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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源生态环境局 (2)县住建局、县园区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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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环境质量(2分) ①完成自治区要求的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目标(按年均值计算),得1分。未达要求不得分。 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得1分。超标一次不得分。 (2)城镇(含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7分) ①辖区内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且每个污水处理厂进水COD浓度均达到100mg/L以上,得2分,未达要求每项扣1分。 ②辖区内所有镇级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每个污水处理厂2个考核项,即平均负荷率、进水COD浓度),得2分。漓江流域内的达到平均负荷率75%以上、进水COD浓度95mg/L以上,非漓江流域内的达到平均负荷率70%以上、进水COD浓度70mg/L以上的目标要求。未完成的按实际完成项目的比例计分,完成率低于80%的,该项不得分。 ③加强镇级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常住人口5万以上的建制镇建成区收集管网全覆盖,得1分。未全覆盖的,每个镇扣0.5分,最高扣1分。 ④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尾水达标排放,得2分。中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前,加强园区企业排污管理,确保园区企业污水达标排放。每发现1家企业未按环评要求达标排放的,扣0.5分,最高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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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 |
6.打好碧水保卫战 |
24 |
(3)资源县飞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源生态环境局、相关乡(镇) (4)资源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 (5)①③④⑤资源生态环境局②资源生态环境局、资源镇、中峰镇、梅溪镇、瓜里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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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3分) ①全面完成县级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年底前,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全部完成(包括标志牌和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措施等),得2分,未完成不得分。 ②加快推进“千吨万人”和农村千人以上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成“千吨万人”和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和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防护设施等设立工作,1分。年底前,完成标志牌设立得0.5分,未完成不得分;完成隔离防护设施设立得0.5分,未完成不得分。 (4)入河排污口管理(6分) ①全面推进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按《桂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22—2025年)》要求完成辖区内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所在河流以及相关重要支流所有已查明排污口(含县城建成区2022年已查明的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的,得3分。11月底前,未完成已查明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以市局下达整治任务数为准)的,每少完成1个整治任务扣0.5分,最高扣3分。 ②加强对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3分。辖区内入河排污口监督性监测超标的(以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监测数据为准),每个排污口每次扣0.5分,最高扣3分。 (5)水环境风险防控(6分) ①加强辖区内地表水水质治理和监管,得2分。辖区内国控断面水质每超标一次(以生态环境部每月公布的数据为准),扣1分;辖区内区控断面水质每超标一次(以生态环境厅公布的数据为准)扣1分最高扣2分。(若国控、区控断面水质因其他辖区污染水体汇入或本辖区不可控因素等导致超标,需提供调查依据,并得到市生态环境局认可,方可不扣分) ②加强国控断面上游辖区内污染源管控和附近河面保洁,确保辖区内国控断面水质不下降,得2分。在窑市国控断面上游辖区内发现新增大中型污染源或排污口的,该辖区每次每个断面扣0.5分,最高扣2分;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在国控断面附近河面确实存在大量漂浮垃圾的,每次每个断面扣0.5分,最高扣2分(若因其他辖区漂浮垃圾汇入或本辖区不可控因素等导致存在大量漂浮垃圾,需提供调查依据,并得到市生态环境局认可,方可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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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 |
6.打好碧水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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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生态环境局及相关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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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加强辖区内水功能区水质监管,得2分。因辖区内水功能区水质超标,被生态环境厅通报的,每个水功能区超标1次,扣0.5分;辖区内水功能区断面水质月均值(以自治区水功能区断面自动监测站数据为准)超标的,每次扣0.5分,最高扣2分。若水功能区断面水质因其他辖区污染水体汇入导致超标,需提供调查依据,并得到市生态环境局认可,方可不扣分。 ④辖区内国控断面2024年度水质指数排名倒数第一的扣3分,排名倒数第二的扣2分,排名倒数第三的扣1分;2024年度水质指数排名同比下降的,每下降1名扣0.3分,最高扣3分。 ⑤加强辖区内水生态保护。因辖区内水生态保护不力,导致水生态恶化被上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的,每个水生态监测点被通报1次,扣0.5分,最高扣1分。 ④项不设基础分,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从第(5)项得分中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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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资源县飞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资源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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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央和自治区水专项资金项目建设 按自治区进度要求完成中央及自治区水专项资金项目进度。年底前,按自治区进度要求完成中央水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进度且材料台账齐全。未达到项目建设进度或资金拨付进度要求的,每项扣1分;未按上级要求报送进度材料台账的,每次扣0.5分。 资源县:资源县资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6)项不设基础分,未达要求的从第(1)—(4)项得分中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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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 |
7.打好净土保卫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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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①(2)资源生态环境局 (1)②县自然资源局 (3)资源生态环境局 (4)县卫健局 (5)县农业农村局 |
(1)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4分) ①每月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现场检查并按要求上报月调度表,得1分。每漏报迟报一次扣0.1分,扣完为止。 ②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为重点,督促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完成目标任务得3分,未完成不得分,另加扣2分。 (2)重点监管单位土壤隐患排查(2分) ①督促和指导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落实用地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年度自行监测与信息公开责任,得1分;按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要求完成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得1分。未完成不得分。 ②涉及重点监管单位关闭搬迁等,规范做好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拆除的土壤污染防治方案备案与实施,未按要求完成备案实施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3)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2分)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达到B级(含)以上,得2分。未达要求的按以下情形扣分,最高扣2分。 ①自治区级以上考核辖区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不达标的,每家扣1分;基本达标的,每家扣0.5分。 ②自治区级考核辖区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不达标的,每家扣0.5分;基本达标的,每家扣0.3分。 ③市级考核辖区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不达标的,每家扣0.3分;基本达标的,每家扣0.1分。 (4)医疗废物安全处置(1分) 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得1分。未达到不得分。 (5)农用地安全利用率(2分) 2024年农用地安全利用率稳定在92%以上(因核算时间为每年6月完成,以2023年度完成91%进行考核),其中严格管控类耕地要全部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得2分。每低1个百分点(不到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扣0.2分,最高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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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 |
8.打好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攻坚战 |
3 |
(1)资源生态环境局 (2)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
(1)完成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攻坚战工作方案各项攻坚任务年度绩效目标得2分,未完成一项子项目的扣0.1分,最高扣2分。 (2)生活垃圾填埋场存量渗滤液不超过调节池、应急池总库容1/3标准的,且地下水质监测达到国家标准,得1分,超量或地下水不达标的该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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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养殖污染治理 |
2 |
县农业农村局 |
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得2分,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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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加强农村环境整治 |
5 |
(1)(3)资源生态环境局及相关乡镇(2)资源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 (4)资源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资源县飞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完成农村环境整治工作任务,得5分。未完成的按以下情形扣分,最高扣5分。 (1)完成桂林市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整治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每少完成1个行政村的治理任务扣1分。 (2)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维护目标,每发现1套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日处理规模100吨及以上扣1分,日处理规模100吨以下扣0.5分。 (3)每发现1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未达到“三基本”要求的扣0.5分;每发现1条已完成治理的农村黑臭水体返黑返臭的扣1分。 (4)完成农整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目标要求。 2023年农整专项资金项目于2024年9月底前完成建设,未完成扣1分;年底前项目资金拨付率达到95%,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最高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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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
2 |
资源生态环境局 |
(1)配合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开展质量核查的,得0.5分,未配合开展相应工作不得分;对发现的问题的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及时督促排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得0.5分,未完成不得分。 (2)根据职责督促辖区内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填报季报、年报,得1分。因监管不到位,辖区内排污单位不及时填报,且未对排污单位做出处罚的,每发现1次扣0.5分,最高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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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
12.加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保护监管 |
4 |
(1)(2)县林业局 (3)县林业局、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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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绿盾”行动,加强违法违规破坏行为监管,对国家或自治区下发图斑开展点位现场核查并对违法违规问题查处、整改到位,得2分。违法违规破坏发生后未及时处置的按以下情形扣分,最高扣2分。 ①30天内未到现场核查相关情况和上报的,每起扣0.4分。 ②达到行政处罚立案标准未在45天内立案的,每起扣0.4分。 ③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未在45天内移交的,每起扣0.4分。 ④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或自治区督办的,每起扣0.8分。 (2)完成桂林市下达的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年度目标任务及林业有害生物成灾率指标,得2分。考核具体内容、计分标准按照自治区考核市级的标准进行。 (3)自然生态环境监管 ①加强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按要求开展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和其他途径发现的重点问题线索的查处及台账报送工作,未完成任务一次扣1分。对发现的问题没有依法进行查处的每起扣1分。 ②加强对辖区采矿、挖砂、能源、水利、交通、旅游开发等活动的监管,每发现一起违法行为扣0.5分,对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的每起加扣0.5分;被市级以上有关领导批示指示查处的每起扣2分。 第(3)项未设分值,未完成从(1)(2)得分中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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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
3 |
(1)(2)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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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成自治区下达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目标任务,得2分。每少于目标0.05个百分点(不足0.05个百分点按0.05个百分点计)扣0.3分,最高扣2分。 (2)完成桂林市下达的植树造林任务,得1分。每少于目标5个百分点(不到5个百分点的按5个百分点计)扣0.2分,最高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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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
14.加强水土流失防治 |
2 |
县水利局 |
(1)完成年度全口径社会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任务,得1分。完成率低于100%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02分,最高扣1分(无治理面积任务的,此项不计分)。 (2)完成年度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投资计划任务95%以上的,得1分。完成率低于95%的,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02分,最高扣1分(无项目投资计划任务的,此项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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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加强矿山修复治理 |
2 |
县自然资源局 |
完成年度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面积任务,得2分,每低1个百分点(不到1个百分点的按1个百分点计)扣0.2分,最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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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气象保障 |
2 |
县气象局 |
(1)强化生态保护和修复气象保障。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建设与管理工作,标准化作业站点使用率100%,确保生态修复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可保障面积覆盖率达到 42%(含)以上,或者较2023年提高20%(含)以上。努力提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保证作业装备自动化率达到50%以上。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管理,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完成自治区及桂林市下达的生态保护与修复气象监测评估任务,得1分,否则不得分。 (2)作业装备自动化率达到50%(含)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 (如果今年自治区调整了考核的百分比,则根据自治区要求修订考核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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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 |
未设分值 |
资源生态环境局 县农业农村局 县水利局 县自然资源局 县林业局 县公安局等 |
每年至少办理2件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并将案件办理情况于启动后20日内报送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每少完成一件生态损害赔偿案件,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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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
18.加快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
7 |
县环委会各成员单位 |
(1)完成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生态环境问题(以下简称“反馈问题和移交问题”)年度整改任务,完成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群众信访件(以下简称“群众信访件”)年度整改任务,完成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三个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年度任务整改,得7分。出现以下情形,扣减相应的分数,不够扣减的分数从总分中扣减,最高扣7分(同一事项同时出现多种情形被扣分的,按最高分项扣分)。 ①“反馈问题和移交问题”或者整改措施未按时完成整改的,每个问题或者整改措施扣3分。 ②自治区验收销号现场核查未通过或者重新整改销号的问题,每个问题扣3分;被自治区相关部门督查(检查)指出问题反弹的,每个问题(或者整改措施)扣2分。以相关文件为准。 ③被市整改办通报、约谈、督办的,每个问题扣0.5分。 ④被新闻媒体曝光,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并有自治区或市主要领导批示处置的,每有一个问题扣3分。 ⑤未按要求印发第二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的,扣2分。 ⑥“群众信访件”未按时完成整改的,每件扣1分,最高扣5分。 ⑦“问题清单”未按时完成整改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整改材料的,每个问题扣0.5分,从总分中扣除,最高扣5分。 ⑧未按时报送“反馈问题和移交问题”整改验收销号材料(含材料不符合要求经补充后延迟),每个问题扣1分。未按时报送措施验收材料,每个措施扣0.5分(各有关单位的成绩由问题整改牵头单位负责提供相关的考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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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
18.加快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
7 |
县环委会各成员单位 |
(2)有以下情形的,从总分中予以扣分,最高扣10分: ①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列为反面典型案例的,所有涉及的有关单位每个问题扣4分。 ②未完成自治区或市领导批示指示问题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每个问题扣2分。 ③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被自治区整改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督办、移交转办的,每个问题扣0.5分。 ④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被市直部门约谈或通报批评的,每一次扣1分。 ⑤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被市委、市政府约谈或通报批评的,每一次扣2分。 ⑥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被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处理的,每一次扣3分。 ⑦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被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区直部门约谈或通报批评的,每一次扣3分。 ⑧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不力,导致市委、市政府领导在自治区召开的相关工作会议上作表态发言的,每一次扣5分。 ⑨因工作推进不力,辖区企业被区直部门挂牌督办的,每一次扣5分。 ⑩因工作推进不力,被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区直部门挂牌督办的,每一次扣7分。 ⑪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被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处理的,每一次扣7分。 ⑫因工作推进不力,本行政区被区域限批的,扣8分。 ⑬因工作推进不力,辖区企业被生态环境部挂牌督办的,每一次扣10分。 如同(1)同一问题被扣分的,按最高分项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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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守住生态环境安全底线 |
19.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
1 |
资源生态环境局 |
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0.6分,隐患排查信息及时录入广西“生态云”系统,得0.2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得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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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
不设基础分 |
资源生态环境局 |
检查发现本辖区存在生态环境方面的违法行为而没有按照规定查处的,每发现一件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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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 |
资源生态环境局 县环委会相关成员单位 |
(1)每发生一次负有责任的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不涉及《桂林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或群体性事件,按以下扣分: ①发生负有责任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每起扣8分。 ②发生负有责任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每起扣4分。 ③发生负有责任的因企业违法排污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每起扣2分。 ④发生因环境污染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每起扣2分。 ⑤发生环境突发或者敏感事件时,辖区政府未及时成立处置指挥部和领导未靠前指挥的,每起扣1分。 (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①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涉及饮用水安全的;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产生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影响的。 ②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③因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面,受到国家部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或挂牌督办的。或因工作推进不力,导致桂林市被区域限批的。 ④在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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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专项工作 |
22.生态环境宣传教育 |
2 |
(1)县委组织部、县委党校(2)县委宣传部、资源生态环境局 (3)资源生态环境局 (4)县环委会各成员单位 |
(1)学习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生态文明内容纳入县委党校培训学习必修课程,每年开展不少于1期针对领导干部生态文明相关内容培训得0.5分,未完成不得分。 (2)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宣传。全年在市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报道本辖区生态环境内容8篇(次)以上,得0.5分,未完成不得分。 (3)广泛动员社会参与。开展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活动,得0.25分;开展国际生态学校生态环境教育实践基地、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等创建工作(三项中任何一项均可)得0.25分。 (4)积极开展系列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 非漓江流域的县区:在国家低碳日、六五环境日、全国生态日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并做好活动总结,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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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
不设基础分 |
县财政局 资源生态环境局 |
(1)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生态监测监察等相关工作〔不含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的部分〕,每少于5万元扣0.1分(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以截至12月底实际支出核算。 (2)2024年及以前年度实际下达的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被自治区、市有关部门约谈、督办、审计发现问题等,或被自治区绩效考核扣分的,每出现1例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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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清洁生产审核 |
资源生态环境局 |
按时完成自治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工作任务包含2023年公布的强制名单企业和2022年前公布的强制名单企业。2023年强制名单企业要求在2024年10月底前完成验收,2022年前的强制名单企业要求在2024年9月底前完成验收,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在2024年10月前由企业申请辖区生态环境局核实后属实,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的视同完成。未完成的每家扣0.5分,最多扣2分;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清洁生产目标任务后每自主超额完成1家加0.25分,最多加1分。(2022年以前名单资源县为3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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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督查工作落实 |
各有关单位 |
被市环委办、市整改办、市大气办等督办,未按督办要求及时做好相关工作,每发生一起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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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材料报送 |
各有关单位 |
未按市环委办、市整改办、市大气办、市河(湖)长办等要求报送材料的,每次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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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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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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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
评分单位 |
计分标准 |
自评分 |
考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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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资源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符合以下情形的予以加分,加分上限不超过10分: (1)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或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取得显著成效,获中央、国家领导人批示肯定的,每有1次加2分;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有1次加1.5分;获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有1次加1分。 (2)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做法获国务院大督查(或同等级别相关工作)列为优秀经验全国推广的,每有1项加1.5分;获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全国转发、授予荣誉称号、通报表扬或列入正面典型案例的,每有1项加1分;获市委办或市政府办通报表扬的,每有1项加0.5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表现突出,在全市起到引领示范作用的,加1分。 (3)在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中,被自治区人民政府选为全区现场会召开地点的,加1分,被选为参观考察点的加0.5分;被桂林市人民政府选为全市现场会召开地点的,加0.5分,被选为参观考察点的加0.3分;被自治区相关职能部门选为全区现场会召开地点的,加0.5分,被选为参观考察点的加0.3分;被市相关职能部门选为现场会召开地点(含应急监测演练)的,加0.2分。在自治区级、自治区各部门级、市级有关环保会议上作经验介绍或先进典型发言的分别加0.3分、0.2分、0.1分(不重复加分)。注:加分以政府、职能厅(局)文件为依据(各类培训会议及其他职能厅(局)二层单位、协会等组织的会议等不作为加分内容)。 (4)落实河长制、湖长制、田长制、林长制、湾长制相关工作获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有1次加1分;获相关市议事机构通报表扬的,每有1次加0.5分;在市领导主持召开的相关会议上作正面典型经验发言的,每有1次加0.1分。 (5)获得国家部委开展试点工作的加1分;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命名的每有1个加1分,未获得命名但进入自治区推荐至生态环境部的候选申报名单的每有1个加0.5分;获得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每有一个加0.6分;获得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命名的,每有1个加0.5分;获得自治区百镇千村命名、获得自治区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命名、获得生态环境教育实践基地命名、成功创建国际生态学校的,每有1个加0.2分。本项最高加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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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资源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6)大气污染防治 ①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控制目标,每高于控制目标水平0.1个百分点加0.1分;完成市下达的年度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目标,每低于控制目标0.1微克/立方米加0.1分;完成市下达的年度颗粒物(PM10)浓度控制目标,每低于控制目标0.1微克/立方米加0.1分。以上每项最高加1分。 ②全年优良天数比率、PM10、PM2.5年均浓度、年度综合指数等4项指标在全区75个县区排名分别较2023年排名提高1名加0.1分,最多加1分。 ③推进砖厂优化提升工作,本年度内,优化淘汰、关闭砖厂且申报总量减排项目得到认可的,每家加0.2分,最高加1分。 ④露天焚烧管理,对违反禁烧规定的行为进行罚款,500元—1000元(含)1次加0.05分, 1000元—2000元(含)1次加0.1分,1万以上1次加0.3分,最高加1分。 ⑤全市秸秆禁烧视频监管系统管理 系统处理率90%以上的,每升一个百分点加0.1分;系统发现火点处罚比例高于5%的,每升一个百分点加0.2分;系统超时处理率低于20%的,每低一个百分点加0.1分;系统监控头年均单位火点数低于上年度平均值的,每低一个百分点加0.1分。本项最高加1分。 ⑥发性有机物治理。本年度内,实施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项目且申报总量 减排项目得到认可的,每家加0.2分,最高加1分。积极推进区域性汽车维修集中喷涂中心建设,项目成功落地加2分。 ⑦2025年1月28日(除夕)19点至29日初一6点PM2.5小时均值浓度≤35微克/立方米的,加1分。 ⑧对加油站开展监督性检测,每完成1家次加0.1分(提供加油站监督性检测清单及检测报告、图片等),最多加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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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7)水污染防治 ①辖区内国控断面2024年度水质指数排名全市第一的加3分,排名第二的加2分,排名第三的加1分;2024年度水质指数排名同比上年度排名上升的,每上升1名,加0.3分。本项最高加3分。 ②辖区内地表水十四五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与上年度相比,国控断面水质每提升一类加1分,区考断面水质每提升一类加0.5分。本项最高加2分。 ③加大环保投入,2024年对辖区内国控断面上游及上游支流开展污染源整治并投入资金100万元以上(中央、自治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投入除外),整治后水质指数对比整治前提升明显的(需得到市生态环境局认可),加3分;整治后水质指数对比整治前无明显提升的,不加分。 (8)完成桂林市下达的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每超额完成1个行政村加0.2分,最多加1分。 (9)完成年度新增获得低碳产品认证证书数、新增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数、新增森林认证证书目标任务,加0.3分;完成目标任务且新增获得上述三项认证证书总数在全市17县(市、区)排名第一至三的再加0.2分,排名第四至六的再加0.1分,排名第七、八的加0.05分。 (10)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目标任务,每超额办理一件加0.2分,最多加1分。 (11)安排不少于5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生态监测监察等相关工作〔不含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中明确由县(市、区)承担支出责任的部分〕,每增加10万元加0.1分(不足10万元部分不得加分)。以截至12月底实际支出核算。 (12)谋划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入库,每入库1个项目加0.5分,每获得银行授信(银行组合授信计1次)1次加0.5分,成功提款加0.5分,本项最多加2分。 (13)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全年在自治区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报道本辖区生态环境内容超过8篇(次)以上,每超过1篇(次)加0.1分,最多加0.8分;被选为六五环境日、4.25漓江保护日、全国生态日全市主场活动举办地的加0.2分。 |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