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18日 |
| 标 题: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资源县旱改水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资政办发〔2024〕11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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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中央、自治区、桂林市驻资源县各有关单位:
《资源县旱改水项目管理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牢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坚决遏制旱改水项目组织实施不科学、乱铺摊子留隐患等问题,防止类似问题发生,规范旱改水项目管理,提升耕地质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资源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资源县域内2024年后立项实施的旱改水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实施、验收、后期管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旱改水项目应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保护、效益优先的原则,并依据资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及年度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计划逐年逐步推进实施项目,不得片面追求指标价值而盲目全面铺开实施项目,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规划设计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设计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资源生态环境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做好旱改水项目立项前的踏勘、论证审查等工作。项目选址必须符合资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要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尽量集中连片,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完善田、水、路、林等农田设施,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发挥规模效益;不得违背当地农业生产和水土资源客观条件,将灌溉水源得不到保障的、不适宜改造的旱地强行改造为水田。未充分征求县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意见的,未经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同意的,不得实施旱改水项目。
第五条 项目立项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不得在自然保护区、一级水源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地质灾害频发区、地质公园、生态红线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及限制区域实施旱改水项目,确保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并编制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后,应明确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实施期限、水源保障、后期管护等关键信息,编制详细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批。
第三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项目通过市级立项审批后,由县自然资源局担任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招标,确定项目的施工、监理、复核等参建单位。项目业主单位应确保项目建设的安全性,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符合预期和合同要求,同时承担建设工程的财务责任,支付相关费用和款项(如建设材料的采购、施工费用、监理费用、复核费用等)。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签发开工通知书,施工单位未能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施工进度计划,以确保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要求。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范控制工程质量。
监理单位应按施工合同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任何已完工程的数量和质量,审查、签发施工中间支付凭证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凭证。对于审查发现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必须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监理单位必须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和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工作制度,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并进行日常巡查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要求。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负责技术管理和方案编制,施工员需要熟悉施工图纸,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安全、质量、技术方案。此外,还需编制各单项工程进度计划及人力、物力计划和机具、用具、设备计划。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如遇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解决。
施工单位应对材料和进度进行管理,认真审核工程所需材料,对进场材料的质量要严格把关。同时,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表和月进度计划表。
施工单位应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必须参与工程竣工验收,负责工程完好保护。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文档和记录进行管理,负责编写施工日志、施工记录等相关施工资料,以及安排各分部分项的检测。
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注重生态保护,采取措施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确保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
第十条 项目完成施工后,施工单位应在完成自验后及时向项目业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业主单位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复核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资源生态环境局、县林业局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完成项目初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标和效益。
第十一条 对初验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市级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单位必须加强后期管理和维护,确保项目发挥长期效益。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应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章 后期管护
第十三条 项目经市级竣工验收合格后,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入库到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系统中,同时由施工单位负责管护三年。三年管护期满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与旱改水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后期管护移交协议书,再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各村民委员会对旱改水地块进行后期管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本县域旱改水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管理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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