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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规〔2022〕9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界定标准
(一)清理范围为2025年10月20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范围如下:
1.2020年—2025年资源县人民政府以“资政规”文号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尚未进行清理的,按规定提出拟保留、拟废止、拟宣布失效、拟修改的清理意见(详见附件5)。
2.2020年以前,尚未进行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提出拟废止、拟宣布失效的清理意见。
3.其他符合清理标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参照以下标准界定:
1.县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县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桂林市驻资源县各单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各派出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5.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6.以下文件不属于清理范围:党内规范性文件,各单位内部制定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等文件,各单位印发的技术操作规范(规程)、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规划、公告、告示等文件。
二、清理主体
清理工作按照“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以县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主体:由起草或者实施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负责组织清理;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起草的,由牵头起草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等原因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与实施单位不一致的,由实施单位负责组织清理。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主体:
1.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负责组织清理。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清理标准
(一)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需要继续执行的,予以保留,保留时间以原文件规定的有效期为准。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废止:
1.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相抵触的;
2.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已经作出重大修改或者废止的;
3.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法定权限的;
4.已经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实际不再执行,但未及时废止的。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已经超过适用期的;
2.规定的对象已经不存在的;
3.管理方式已经改变的;
4.规定的事项或者任务已经完成,自然失效或者实际已经失效的。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
1.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需要修改后继续执行的;
2.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
3.部分规定操作性、实用性不强,需要加以细化和完善的;
4.不同行政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需要调整的;
5.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文件已经修订的。
(五)在新文件中已明确规定废止的文件,原文件不再列入本次废止或失效目录。
四、清理步骤
(一)以县人民政府(含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步骤:
1.梳理阶段(2025年10月22日—10月24日)
各单位应当对起草和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参照清理标准,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形成拟保留、拟废止、拟宣布失效、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详见附件1—4)。附件1—4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本单位负责人集体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25年10月24日下午下班前将纸质版报送县司法局四楼402办公室,同时报送所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版,电子版报送至邮箱:zyxfzb@guilin.gov.cn。无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清理的,表格填无并加盖公章进行报送。联系人:邹丽梅,联系电话:4316505、18477320330。
2.审核阶段(2025年10月24日—10月27日)
县司法局对各单位报送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县人民政府审定。
3.公布阶段(2025年10月27日—11月30日)
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将决定保留、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布。
对于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单位应当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修改完成时间,并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步骤
1.各单位要按照清理范围和清理标准于2025年10月24日前完成本单位负责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各单位应当将继续保留、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在门户网站上公布。
3.各单位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后及时将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和决定继续保留、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等有关材料报送县司法局备案。
五、清理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应当充分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协调推进,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理工作。
(二)严把清理标准。应当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清理工作严谨、高效、有序进行。要逐件排查,摸清底数,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切实达到清理效果。清理工作完成后,若出现该废止的未决定废止、该失效的未宣布失效、该修改的未进行修改等情形,或者将不再继续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将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三)健全长效机制。在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要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等情况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保留)
2.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废止)
3.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失效)
4.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送审核目录(拟修改)
5.资源县人民政府2020—2025年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资源县司法局
2025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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