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资源县林业局 | 成文日期:2022年09月12日 |
| 标 题:资源县林业局关于开展野外计划用火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资林字〔2022〕46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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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林场,各乡(镇)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水利林业工作站),局各中心(办、站),木材公司,各森林经营单位:
根据《桂林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森林防火计划烧除工作的通知》(市森防〔2022〕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野外火源管理工作,从根本上扭转因野外生产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被动局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9月10日至12月31日为我县秋冬季森林防火期。
二、野外计划用火时间
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次年1月1日至1月30日为开展野外计划用火时间。用火计划经县林业局批准后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2016版)第十三条有关规定,计划用火期间如遇橙色、红色森林火险天气和法定节假日暂停开展野外计划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其他时段开展计划烧除的,经县林业局批准并将实施方案、烧除面积、时间、地点(经纬度)报市林业和园林局备案后实施。
三、野外计划用火的范围
行政区域内人为活动频繁、历年森林火灾频发的区域及距森林边缘50米范围内的重点地段。
四、野外用火的调查摸底
在做好相应防范措施的同时,每年清明、国庆前夕,由县林业局组织乡镇、村委会、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对辖区农事用火、造林炼山、祭祀等计划烧除用火开展详细调查摸底、一一登记(详见附件)相关责任领导要全程跟踪、检查、督导, 及时解决困难问题。
五、进一步规范野外计划用火
(一)野外用火的审批。森林防火期内,用火单位或个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以及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工程建设及必要的农事用火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和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县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提交野外用火申请。
(二)批准计划烧除用火应认真遵循的条件。
1.用火日的森林火险等级3级以下(含3级),风力3级以下;
2.每个点火烧除单元面积控制在50亩以内,顶部点火,座火慢烧,严禁点冲火;
3.一般水平地段下开设的防火隔离带宽度6米以上,15--25度以上的坡度,根据地势、可燃物情况等,隔离带宽度应加宽至15米以上,以确保烧除安全;
4.每个点火单元的防护人员不能少于15人;
5.野外点火时间应控制在上午11时之前,避开高火险时段;6.计划烧除范围的火焰高度低于1.5m,防止跑火。
六、野外用火的监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烧除工作的监管和指导,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按照经批准的野外计划用火组织实施,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实施烧除。对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计划烧除的,按违规用火处理;对未按照规程规范实施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资源县林业局
2022年9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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