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资源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2020年06月01日 |
| 标 题:关于印发《资源县公安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资公通〔2020〕60号 | 发布日期:2020年06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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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资源县公安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资源县公安局
2020年6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开展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在人口普查前全面开展户口整顿,是确保人口普查数据信息质量的基础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为确保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19〕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9〕56号)要求,根据区厅工作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决定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8月31日在全县部署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
通过开展户口整顿工作,全面调查核对本辖区内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基本情况和数据资料,及时清理解决发现的问题,使户口登记项目更加完备准确,管理制度更加健全完善,人口资料更加全面翔实,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成立资源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领导小组,县公安局副局长、资源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易金华任组长,县统计局副局长、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李勇和县公安局人口管理大队大队长唐建明任副组长,成员由县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人口管理大队,办公室人员从县统计局和县公安局人口管理大队抽调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开展户口整顿工作。
三、方法步骤
户口整顿工作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8月31日,分为前期准备、调查核对、问题整改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5月15日至5月31日)
本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成立户口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
2.制定本地区户口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逐级动员部署;
3.申请落实专项经费,配备必要的装备;
4.选调和培训户口整顿工作人员;
5.以乡镇(街道)为基本单位,做好户口整顿区域的划分,全面掌握人口居住地的基本情况,核对门楼牌,绘制辖区平面图;
6.印制有关表格和宣传资料,做好宣传发动。
(二)调查核对阶段(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
本阶段要求重点查清登记常住人口中重复户口、人户分离和户口待定人员,因服现役、死亡、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等原因应销未销户口人员,未登记的暂住人口以及信息登记不一致人员。要强化对人口信息的多维度校核比对,一方面,充分运用大数据、智能化技术手段,加强户籍登记信息与“一标三实”基础信息以及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信息的核查比对;另一方面,充分借助疫情期间公安机关、居(村)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开展社区防控、密切联系群众、熟悉掌握情况的优势,加强相关资料与户籍信息核查比对。鼓励结合本地实际通过研发自主申报APP、使用“健康码”信息、开展智能安全小区建设等,创新方式方法,探索更多核查比对方式。
在此基础上,根据本地疫情防控实际情况,特别是分区分级差异化防控工作要求,由工作人员采取上门见面或者电话、网络等不见面方式,逐户、逐人核对。对重复户口、户口待定、应销未销人员及登记项目发生差错的人员,要逐人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纳入整改范围,推动落实整改。
(三)问题整改阶段(2020年7月1日至7月31日)
对调查核对阶段发现的问题,要分类整理并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及时解决、纠正。短期无法解决的,要做好登记造册,同时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待户口整顿工作结束后再妥善处理。
1.对常住人口中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等未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其中属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安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桂卫发〔2016〕12号)等有关规定准予登记,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发现居民已死亡的,按照公安部三局《关于传发<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的通知》(公治明发〔2017〕393号)要求,注销死亡居民的户口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在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未注销户口的,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我国驻外使领馆确认,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户口。对应征入伍未注销户口的,经查实后依法注销户口。采取多种措施,力争彻底解决出生不报、死亡不销户口问题。
2.对工作中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应当在认真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保留其真实合法的常住户口,注销其他重复(虚假)户口。对采取非法手段办理虚假户口的,依法注销其户口的同时,收缴骗取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遇当事人以虚假户口身份进行违法犯罪的,注销其虚假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将当事人真实身份信息通报给办案、审判、监狱部门;当事人真实合法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将当事人使用虚假户口身份进行违法犯罪的简要情况如实记录在其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导致重复户口的,原则上注销迁出地户口,保留迁入地户口,收缴被注销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如重户居民实际长期居住生活在迁出地的,按以人为本原则,由重户居民提出申请,可保留原户口(涉及移民政策的,应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迁入地公安机关凭迁出地公安机关书面通知注销其户口。
3.对户口待定人员,属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核查迁移证件和登录人口信息系统查询确认未落常住户口后,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准予其申报常住户口;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属遗失户口迁移证件的,证件签发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按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公民因长期外出(非出国、出境定居)被注销户口,现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原户口登记机关应根据本人申请、在认真调查核实后恢复其常住户口。留学回国人员落户问题,按照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规定办理。
4.对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落户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16〕150号)文件规定办理。
5.对人户分离人员,要查明现住址或去向,在现住址具备落户条件的,要动员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变更、更正,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一致。
7.对符合家庭户落户条件的集体户人员,要督促其尽快将户口迁出,着力解决集体户口滞留问题。
8.对门牌缺失的,要认真按照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门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81号)和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全区开展门牌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桂公通〔2009〕280号)要求,在清理整顿基础上,及时编制、钉挂门牌,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准确地理信息。在调查核对和问题整改阶段,要依据调查核对和处理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更新、维护,巩固整顿成果。7月31日前,要力争全面完成问题整改,确需进一步调查的,应在年底前完成整改。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8月1日至8月31日)
本阶段重点做好集中整顿后的数据整理、汇总工作。要对照整顿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采取自查、抽查等方法,逐级总结验收。2020年9月5日前,要将户口整顿工作总结和《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统计表》(附件1)报自治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户口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30日前将户口整顿相关数据及人口资料清单(附件2)由派出所抄报属地同级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户口整顿、摸清人口底数,是全面开展人口普查、确保人口普查质量的基本前提,是推动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管理各项措施的重要举措,是深化“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应用、完善实有人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提高对户口整顿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户口整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成立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千方百计强力推动户口整顿工作,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二)加大保障力度,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国发〔2019〕24号文件精神,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以地方财政为主。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当地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联系沟通,尽快制定经费预算项目,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领导重视和财政部门支持,追加落实专项经费。
(三)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户口整顿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策性强。公安机关户口整顿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当地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统计、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民政、教育、司法、财政、发展改革、宣传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制定有利于开展人口普查、保证数据质量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四)深入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户口整顿工作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创新理念、内容、题材、形式、方法、手段,做到接地气、知民心,广泛宣传户口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配合与支持。要组织广大派出所及其民警、辅警紧密结合深入推进“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依托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搭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立体服务网络,鼓励群众主动核对申报户籍登记信息,方便群众办理户籍业务,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幸福感。
(五)严格检查验收,确保工作质量。户口整顿工作完成后,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组织检查验收,层层把关,严格审核数据质量,发现存在问题要及时解决、及时报告,确保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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