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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资源县公安局成文日期:2021年07月20日
标  题:资源县公安局关于成立资源县公安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发文字号:资公通〔2021〕91号发布日期:2021年07月26日

资源县公安局关于成立资源县公安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通知

2021-07-26 10:10     来源:资源县公安局     作者:资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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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根据《全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特成立资源县公安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 任:任  江    公安局党委书记、主要负责人

副主任:童丁文    县纪委监委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公安局党委委员

成  员:罗荣华    政工室副主任(主持工作)

    皮  波    县纪委监委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曾祥宏    法制大队教导员

    段吉美    负责信访工作民警

    刘红霞    审计部门民警

    邓  恒    刑侦大队大队长

    王洪波    治安管理大队大队长

    莫清松    经侦大队大队长

    唐成林    禁毒大队大队长

    蒋文涛    交通管理大队大队长

    唐孝军    网安大队大队长

    李  斌    巡逻警察大队大队长

    蒋宁安    出入境管理大队大队长

    唐桂发    看守所所长

    张才能    大合派出所所长

    蒋勇刚    城北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王佳中    中峰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伍建平    梅溪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马 骏    瓜里派出所所长

    杨 帆    车田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李振洲    两水派出所副所长(主持工作)

    谢海洋    河口派出所所长

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由法制大队曾祥宏任主任,承担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附件:《资源县公安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范》

                                   

资源县公安局

202172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

资源县公安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根据《全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本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为副主任,政工、督察、法制、信访、审部门及各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制部门,承担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下列原则开展工作:

(一)集体议事、民主集中;

(二)及时、合法、客观、公正;

(三)纠错与追责相结合;

(四)宏观指导与个案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 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以下执法监督管理职责:

(一)统筹、协调、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研究审议重要执法制度,推动执法制度有效执行;

(三)规划、部署执法监督管理重点工作;

(四)研究、分析执法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治理;

(五)研究重大、复杂、疑难、敏感案件;

(六)研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

(七)指导、监督下一级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

(八)与执法监督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 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安排部署;

(二)掌握、分析本地公安机关执法情况,及时向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三)筹办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

(四)督办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

(五)完成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

第七条 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召开:

(一)主任或者副主任提议召开,并通知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需要提请召开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向执法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议题和有关材料,由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主任或者副主任决定。

(二)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由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主持,并负责会议情况记录和会议材料保存。

(三)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八条 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由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报经主任、副主任审签后以公安机关名义印发行。

第九条 公安机关各部门和下一级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不得拒绝、拖延执行。

第十条 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下一级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年1月30日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对违反有关规定和议事程序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资源县公安局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执法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资源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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