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资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成文日期:2023年08月29日 |
| 标 题:资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资源县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资发改字〔2023〕10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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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局属各股室:
现将《资源县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8月2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7号)《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实施方案》(发改振兴〔2021〕1019号)《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广西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发改地区〔2016〕1029号)《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59号)等有关精神,为规范和加强资源县以工代赈管理工作,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第三条 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鼓励引导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实现增收致富、提高素质技能,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设、轻赈济”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管理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组织实施以工代赈。
第五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以工代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加强典型宣传推介,对以工代赈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和单位给予激励表扬。
第二章 以工代赈计划管理
第六条 以工代赈计划是指使用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的专门计划,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内容包括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工作任务和政策要求等。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要组织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根据上级工作要求认真研究编制建议计划,及时报送上级发改部门。建议计划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等。
第八条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监测机制,实行定期调度、动态监测。
第三章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条 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包括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
第十一条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等有关规定管理。
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按照《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59号)《资源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细则(暂行)》(资财发〔2021〕23号)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二条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建设。
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等。
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牧产业、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林业草原产业等基础设施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等。
第十三条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实施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综合赈济模式,进一步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主要用于统筹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主要实施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发放劳务报酬,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其他任务形成合力。
第十四条 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严禁重复安排。
第十五条 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在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的过程中,应重点用于发放参与项目建设劳动者的劳务报酬。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偿还债务和垫资;
(五)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等资产;
(六)购买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七)其他与以工代赈项目无关的支出事项。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等工作任务,由政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充分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筹措方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统筹符合规定的其它渠道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对于带动其他渠道资金较多的以工代赈项目予以优先支持上报。
第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协调和配合相关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规范使用。
第四章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深刻把握“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始终把解决群众就业增收问题作为以工代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据以工代赈规划计划建立项目库,将能够充分发挥“赈”的作用的建设工程纳入项目库,加强项目滚动储备和前期工作审查。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地方各级审批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各级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工代赈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查机制,可选择集中审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严格审查储备申报项目的前期要件和项目用工需求、劳务报酬发放可行性、资金投向合规情况等。
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在以工代赈项目库中选择,并优先支持发放劳务报酬比例高、带动当地群众特别是脱贫群众务工人数多、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务工能力强、综合赈济效果好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符合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相关要求的,应优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简化用地、环评、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确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按照“能用人工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的要求,组织项目所在地农村劳动力、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吸纳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灾需救助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和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等群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中应明确务工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任务,细化实化以工代赈务工岗位、数量及务工时间、劳务报酬、岗前技能培训等内容。业主单位、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督促施工单位与务工群众签订劳务合同(协议)。
第二十四条 以工代赈项目要严格按照专项计划文件明确的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要求,结合当地群众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规模,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尽最大可能提高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占财政资金的比例达30%以上,劳务报酬一般通过银行卡发放。
应对能否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公开、足额、及时发放劳务报酬,严禁拖欠、克扣,不得将租赁当地群众机械设备等费用计入劳务报酬。
第二十五条 以工代赈项目推行信息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开工前,应对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等信息予以公示。项目施工期间,业主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对群众务工信息、劳务报酬发放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项目建成后,应在项目点设置永久性公示牌,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和当地群众参与务工、获取劳务报酬等受益情况。
第二十六条 以工代赈项目建成后,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重点对项目建设质量、群众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等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对项目发挥“赈”的作用效果进行评价,加强项目档案资料管理。(项目管理规范模板详见附件)
第五章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二十七条 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主要包括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用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农村小型交通、水利、文化旅游和林业草原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八条 对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质量等前提下,应尽可能纳入项目储备库,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第二十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的认定工作,提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后,纳入县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备库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通过安排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 经认定为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项目,应严格落实组织群众务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等以工代赈政策要求,及时足额向当地农村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占财政资金的15%以上。
第六章 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
第三十一条 适用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包括政府投资的交通、水利、能源、农业农村、城镇建设、生态环境、灾后恢复重建等。
第三十二条 各地在谋划实施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时,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结合当地群众务工需求,挖掘主体工程建设及附属临建、工地服务保障、建后管护等方面用工潜力,尽可能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帮助当地群众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
鼓励非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扩大就业容量。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力量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公益性帮扶项目。
第三十三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应牵头协调县域范围内重点工程项目实施以工代赈工作,规范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文件等,应明确适用以工代赈的建设内容和用工环节等政策要求。项目相关招标投标、签订劳务合同过程中应明确当地群众用工和劳务报酬发放要求等。
第三十五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应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组织动员当地农村劳动力、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与务工,抓好以工代赈务工人员组织、劳动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劳务报酬发放监管等具体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地应统筹各类符合条件的培训资金和资源,充分利用项目施工场地、机械设备等,采取“培训+上岗”等方式,联合施工单位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和安全生产培训。
第三十七条 鼓励实施以工代赈的重点工程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尽量扩充以工代赈就业岗位,及时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告知用工需求和用工计划,合理确定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标准,尽可能增加劳务报酬规模,按程序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工作监督检查和成效综合评价机制,对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和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工作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成效评价,及时发现并推动解决以工代赈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偏差。
第三十九条 对以工代赈工作开展常态化跟踪督促和年度成效综合评价,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做好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督促检查和审计工作。对发现问题突出或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予以通报或约谈,提出整改要求。
第四十条 在编报下达以工代赈计划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违反规定原则、程序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以工代赈投入的,以及存在群众务工组织弄虚作假、劳务报酬虚报冒领等行为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并转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文件不相符的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用工需求和劳务报酬测算模板
2.项目投资概算(预算)表模板
3.群众务工组织工作方案模板
4.群众务工台账模板
5.应发劳务报酬村级公示模板
6.劳务报酬发放台账样表
7.就业技能培训台账模板
8.永久性公示牌模板
9.项目基本档案资料参考目录
10.项目验收综合评价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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