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资源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4年09月05日 |
| 标 题:资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资源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资财发〔2024〕3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9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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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自治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等有关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资源县财政局
2024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基财〔2023〕18号)等有关制度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是指中央、自治区和县本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财政资金。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实施期限至2028年,届时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农村综合改革情况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三条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并分解下达全县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预算和绩效目标,负责资金审核拨付、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县财政局结合我县机构职能实际,明确各有关项目的管理主体,制定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管理主体可以是农村综合改革部门或其职能已划转的有关部门、示范试点组织领导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主体负责本乡镇、本部门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规划、项目库管理、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验收、管护等项目管理工作。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主体是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使用安全,应做好资金使用、资金管理、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使用遵循的原则:
(一)规划先行,有序推进。乡镇、县行业主管部门应立足长远,科学确定农村公益事业项目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高资金使用的前瞻性、计划性和协调性,着力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推动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全面、均衡、有序开展。
(二)创新方式,多元投入。乡镇、县行业主管部门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三)群众自愿,农民受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规范开展村民民主议事,合理确定项目,优先支持农民集体受益的村级急需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
(四)公开公示,阳光操作。资金使用全过程实行公示制,要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
第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投入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理主体,及时移交产权,确定运行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投入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
第七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以村民筹资投劳为基础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项目给予奖补,包括建设村内道路、村内坑塘沟渠、小型水利设施、人畜饮水工程、公共环卫设施、村容村貌改造、文化体育设施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村内户外集体公益事业项目。
第八条 县财政局在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中专项安排工作经费,支持乡镇、县行业主管部门农村公益事业工作有效开展。严格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勤俭办事,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经费。不得在中央和自治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用于项目实施的资金中列支工作经费。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九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接待、购买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以及其他与农村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十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的分配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和定额测算分配,县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适当调节,进一步突出激励导向。对上年推进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成效较为明显的乡镇,次年适当增加资金量。对上年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存在问题的,次年将视情况在上年资金量的基础上适当扣减资金额度。
第十一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测算的因素主要有乡镇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上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含项目信息资料完备情况、资金支出进度、项目质量、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等)、政策性倾斜(乡村振兴帮扶任务量、巡视整改以及农村综合改革重点任务等)、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接到上级下达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预算后,及时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分配给各乡镇或县有关部门的资金额度,县财政局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下达,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并将资金下达文件及区域绩效目标抄报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以自愿申报为原则,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行业主管部门向县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工作负主体责任,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分配和项目确定,可以分别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也可以合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确定。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按照村民小组议定、村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县财政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确定。同时,项目的确定和调整,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主体是加快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执行进度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及时掌握并定期向县财政局报送项目推进和资金支出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确保完成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年度支出任务。县财政局应实时监控支出进度,督促项目管理主体落实支出责任。
项目管理主体要将上年结转结余资金列入当年用款计划,并在当年12月底前使用完毕(按规定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除外)。结转资金在结转使用1年后仍未使用完毕的,县财政局在次年不予办理结转并在年底全部收回本级财政。
第十五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项目管理主体加快资金拨付、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项目管理主体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行业主管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建议计划的,县财政局可以直接提出项目建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项目管理主体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县财政局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主体应当全面推行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相关内容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以经批复的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施工单位拨款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管理主体审核意见等为依据。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对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拨付管理。
(一)项目管理主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工程竣工结算后一次性报账或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
(二)经拨付申请人申请和项目管理主体出具审核意见后,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不超过30%。预拨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补助总额的 90%,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再按照有关程序结算拨付。
(三)项目资金拨付后,审计或检查发现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且按规定应当追回、收回或扣减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应依法下达追回、收回或扣减资金文件,项目管理主体应按文件要求积极主动追回资金。
(四)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拨付申请的监控,及时拦截违规向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的支付申请。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支付的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的动态监控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拨付申请以项目管理主体为基本单位,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县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项目管理主体、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代表联合对申请项目进行验收,项目管理主体在验收后及时向财政局提出拨付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项目管理主体未按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或缺少证明材料的,财政局应组织、督促其及时完成资金拨付申请手续。
(二)财政局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资金拨付申请和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后(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资金来源、投资金额、建设规模、受益户数及人口、建设单位、开工及完工时间、监督举报电话),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公示有异议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核实,经核查无误后再出具审核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主体受理资金拨付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一次性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金拨付(预拨)的项目或项目管理主体存在下列情形的,县财政局不予拨付资金:
(一)未列入年度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项目计划的;
(二)项目开支内容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
(三)项目管理主体不按要求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凭据的;
(四)项目管理主体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项目管理主体申请拨付金额超过应予补助额度的;
(六)其他按规定不应拨付资金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原始凭证等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由项目管理主体按规定保管,并作为单位会计核算的依据。同时,项目管理主体要整理当年所有实施项目台账成册,并复印一份给县财政局存档。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和项目管理主体对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应当实行专账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和违规使用资金。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局、项目管理主体根据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应加强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资金分配结果和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公示制度,加强基础信息资料和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主体应对照绩效目标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绩效自评结果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对项目管理主体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建立资金的支出进度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与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对项目管理主体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作为我县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
县财政局、项目管理主体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要及时将资金落实到项目管理主体和项 目,督促项目管理主体做实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县财政局、项目管理主体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县财政局、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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