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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资源县财政局成文日期:2021年11月26日
标  题:资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资源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资财发〔2021〕28号发布日期:2021年11月26日

资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资源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1-11-26 18:00     来源:资源县财政局     作者:资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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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资源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资源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2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资源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各项财政资金安全运行,规避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安排给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自治区、市财政的补助和县财政安排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提前谋划、项目管理、零基预算、统筹安排、严格审批、权责一致、规范管理、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各部门和预算单位、县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负责制定财政资金管理制度、组织财政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各部门和预算单位编制的财政资金安排的预算项目合规性、办理财政资金拨付、组织决算和决算草案编制及实施绩效评价等。

各部门和预算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全责。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设立

第六条 项目库管理是预算管理的基础,预算项目是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全部预算支出以预算项目的形式纳入项目库,实行全生命周期管理。各部门、单位要树立“谋事在前排钱在后”和“先项目后预算”原则,提前研究谋划、常态化储备预算项目,部门和单位申请预算必需按下列顺序从项目库中挑选预算项目。

(1)工资等人员类项目。

(2)机构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等运转类项目。

(3)基本民生支出项目。

(4)一般债务还本、付息。

(5)重点保障县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

(6)其他需要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申报和设立项目必要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相关发展规划、财政支持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范围,优先保障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

(3)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相匹配。

(4)项目要素信息填报规范、完整、准确。项目期限、项目金额、资金测算、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等科学、合理、可行。

(5)基建项目原则上应提供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

(6)部门和单位所有支出应当明确具体项目和金额,细化到具体实施单位,部门不得代编应由所属单位实施的项目。

(7)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原定政策已到期或发生变化不再适用的项目,原定任务目标已完成、自身条件发生变化,无需再实施或无法再实施的项目,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入库储备。项目设立边界应该清晰明确,不得同一个单位的同一项内容,重复申报多个项目或重复申报多项资金。各部门、各单位保障其机构自身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项目不得作为特定目标类项目储备。

第八条 部门和单位完成评审论证和内部审批程序后,才能将预算项目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纳入预算储备项目库,供预算编制时选取;审核不通过的项目,不作为预算储备项目。

绩效目标是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对于新出台重大政策对应的项目需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入库的必要条件。

项目库实行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在预算编制阶段,由财政部门对拟纳入预算安排且属于评审范围的项目开展财政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预算编制和安排的重要依据。

属于发改部门审批立项范围的预算项目,还应提供发改部门审批立项文件。

预算项目逐年滚动管理,经常性项目、延续性项目及当年未安排的预算储备项目,自动滚入下一年度储备。入库项目要规范、准确、完整填报相关信息,实行动态调整和定期清理。

第九条 预算项目分为人员类项目、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三类。人员类项目支出和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基本支出;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和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对应部门预算中的项目支出。

人员类项目是指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的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运转类项目包括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自身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公用经费项目和专项用于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等的其他运转类项目;特定目标类项目是指部门和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项目。除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项目外,其他预算项目作为特定目标类项目管理。

第十条 部门和单位根据单位和人员等基础信息,按照人员类项目支出标准,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制人员类项目支出。人员类项目期限原则上与机构存续期一致,在有效期内项目名称及其代码不变。

部门和单位维护本部门本单位的单位信息、人员信息等基础信息;财政部门对部门、单位基础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财政部门预算编审中心维护人员类项目支出标准,系统自动测算各部门、各单位人员类项目支出。

第十一条 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人员编制、实有人员、通用资产等基础信息,按照定员定额方式编制运转类项目的公用经费项目预算。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原则上与机构存续期一致,在有效期内项目名称及其代码不变。

公用经费实行综合定额,按照“分项测算,总额包干,调剂使用”的原则安排和使用,即单位在核定的公用经费综合定额之内,除“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和福利费外,其余各单项公用经费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学生人数按照县教育局提供的上一年度年底全日制正式学籍实有在校学生人数进行核定。因扩招、提标等因素导致的增量资金,统一编入项目支出,并结合年度生均定额拨款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部门和单位占用和管理的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等资产情况编制运转类项目的其他运转类项目预算。其他运转类项目期限与相应的大型公用设施、大型专用设备、专业信息系统等的使用期一致。

部门和单位根据项目申报、评审论证、支出测算以及大型专用资产使用管理等情况,在项目库中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作为预算储备项目。

部门和单位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要求,参照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组织其他运转类项目评审论证,根据评审报告和相关支出标准测算其他运转类项目支出。

第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和事业发展规划,提前谋划,合理安排,按照轻重缓急原则,结合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管理要求,参照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等情况,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根据评审报告和相关支出标准测算特定目标类项目支出。

部门和单位保障其机构自身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项目不得作为特定目标类项目储备。

严格控制特定目标类项目规模,不得设立属于市场竞争性领域的预算项目;不得设立与现有预算项目相近或性质相似的预算项目;不得设立用于单位运作和履行日常职能的预算项目;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设立一项预算项目。临时性工作任务所需资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从原有预算项目资金中调整安排,不单独设立预算项目。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所有财政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拨付。财政资金要严格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拨付和使用,坚持先批后用,先审后用。严禁单位将除社保缴费和代缴代扣款项外财政资金拨付到单位实有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人员类项目和运转类项目中的公用经费项目(基本支出)的拨付,预算年度开始后,可根据各部门和单位预算草案金额内按时间进度,由县财政局审批拨付。工资性支出通过工资统发系统由财政直接支付到职工银行卡,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绩效考评奖金按政府批文拨付。

第十六条 本级部门预算批复其他运转类项目和特定目标类项目(项目支出)的拨付,部门和预算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报送用款计划(特定目标类项目同时还要提交财政资金拨付申请表),财政部门根据库款结余情况由财政部门审批拨付。在库款调度紧张情况下大额支付,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拨付。

上级已明确使用单位和具体支出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资金主管部门(属于发改部门审批立项范围的项目,还需提供发改部门审批立项文件)会同财政部门将资金使用方案送县人民政府备案后,按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的拨付方式审批拨付。

未明确使用单位或具体支出项目、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由资金主管部门(属于发改部门审批立项范围的项目,还需提供发改部门审批立项文件)会同财政部门从预算项目库中根据项目的性质,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匹配到资金,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按本级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的拨付方式审批拨付。

涉及多部门的专项资金,经联席会议确定资金分配额度后,参照前款拨付方式审批拨付。

第十七条 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县人大批复的预算,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得申请新的预算安排,因国家政策调整确需当年安排新增支出的,首先通过调整部门预算、统筹即有专项资金等方式解决,调整部门预算无法解决的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特殊大额支出无法解决的,财政部门根据当年新增财力情况,专题呈报县资金协调会研究。

第十八条 预备费的使用审批程序和权限。县级预备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设定,主要用于解决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救灾、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临时性急需和事前难以预料的支出,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拨付。其他事前难以预计的支出事项,由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资金协调会)研究拨付。

第十九条 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挤占。

部门和单位必须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各项支出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条”入账或套取现金。

第二十条 部门和单位严禁随意调整、改变财政资金的使用范围。因工作需要和客观因素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使用范围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需要调整和改变上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由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上级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部门和单位财政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资金有结余的,由财政部门收回,按照盘活存量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政资金的核算,并做好财政资金的核算基础工作。

第二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都要以项目为前提进行会计核算,全面、完整、真实反映每个项目的收入、支出、结转结余情况,同时要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按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进行多维核算。

第二十三条 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内部监督,及时指导和督促用款单位做好财政资金的核算。

第二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项目完成后,主管部门要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项目要求进行绩效自评,将自评报告送县财政局。属于基本建设类的项目还须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并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财政资金实行绩效考核。

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能,严格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建设规范要求,对财政预算安排的所有项目要科学、完整填报预算绩效目标。对年度追加预算、年中预算调整等事项,应在明确具体项目、申请预算追加和调整时,及时补编、调整相应预算绩效目标及绩效指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以及未按审核意见修改的,一律不予安排预算。涉密部门及涉密项目绩效目标按涉密渠道报送,其他部门及项目绩效目标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编报。

部门和单位申报财政资金的同时,应申报财政资金预期绩效目标。申报材料必须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以反映财政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

部门和单位对财政资金项目完成、验收后,应对财政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自评。

财政部门应以核准的绩效目标作为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在财政资金项目完成、验收的基础上,对财政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参考依据,并纳入当年机关绩效考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定期不定期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主管部门应对财政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度进行跟踪监督,建立健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的制度,督促用款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

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切实加强财政资金和项目管理,避免损失和浪费,按质按量完成项目任务。

对财政资金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参考依据。

第七章 责 任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部门如发现业务主管部门和用款单位存在虚假项目、虚报资金总额、套取财政资金,或者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用途、擅自提高项目建设标准的,暂缓或停拨资金,情节严重的,收回已拨资金。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财政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对负责财政资金管理的县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申报、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财政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暂缓、停拨资金或收回已拨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制定的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新出台的规定有冲突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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