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欢迎来到 广西桂林资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库 > 部门文件 > 资源县财政局
发文单位:资源县财政局成文日期:2021年11月10日
标  题:资源县财政局、资源县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资源县支行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发文字号:资财发〔2021〕24号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0日

资源县财政局、资源县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资源县支行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2021-11-10 10:00     来源:资源县财政局     作者:资源县财政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乡()、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国反假〔2018〕1号)文件精神,资源县财政局、资源县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资源县支行制定了《资源县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县财政局  资源县公安局  中国人民银行资源县支行

                                                        2021年11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资源县举报假币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群众举报假币犯罪的积极性,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依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建立假币犯罪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国反假〔2018〕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县公安局对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等假币犯罪的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凡向我县公安机关举报资源县境内假币犯罪,经查证属实并对案件侦查工作起重要作用的,为举报有功人员。

第三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捣毁伪造人民币印制窝点、现场查获印制假币的机器设备,制造假币版样、模具、油墨、纸张(包括印有安全线的纸张)、坯饼等原材料,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8万元。在此基础上,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下或假硬币10万枚以下的,奖励金额为假币面额总计数的8%;

(二)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万元以上,奖励金额为假币面额总计数的1%;假硬币10万枚以上的,奖励金额为假币面额总计数的2%。

(三) 查获假纸币面额总计1000万元以上或假硬币50万枚以上的,奖励金额为20万元。

第四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对查获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两档累进方式进行奖励,标准如下:

(一)查获假币面额总计少于1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假币面额总计数的10%;

(二)查获假币面额总计等于和大于100万元的,在奖励金额为10万元基数上,加上假币面额总计超过100万元部分的1%计算,奖励金额最高限额为18万元。

第五条   对捣毁假币再加工、变造币、打印或复印窝点,现场查获伪造假币的设备、假币版样、油墨、纸张,并抓获主要涉案人员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5万元。在此基础上,现场查获假币的,按本办法第四条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重大假币案件的在逃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对举报有功人员奖励5000元至20000元。

第七条   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侦办重大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走私假币、变造货币重大案件,缴获假币而犯罪嫌疑人未归案的,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相应奖励标准酌情予以奖励。此后,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案在逃犯罪嫌疑人的,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八条    两人以上举报同一起案件的,根据举报时间先后和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在上述奖励金额内分配奖金。

举报时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侦查的,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根据举报的情况在案件侦查工作中所起作用,按照本办法相应奖励标准对举报有功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如对奖金分配有异议的,可向立案单位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申诉。

第九条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并按照公安机关立案单位要求配合侦查工作,不得诬告、陷害,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资源县公安局是我县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的审批和支付机关,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是支付举报假币犯罪奖励的具体执行机关。对举报假币犯罪的奖励由公安机关立案单位提出申请,一案一报,上报至县公安局审批。

第十一条   举报假币犯罪信息实行报告备案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假币犯罪重大线索、情况的,应做好举报资料记录工作并及时报告县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报告备案的,不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立案单位应如实申报举报奖励事项,并确保举报奖励金及时、足额兑现给举报有功人员,不得截留、挪用。违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收缴的假币半成品按面额计算。收缴假境外货币的面额,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比照相应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本办法所称“以下”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公安局、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资源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