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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资源县财政局成文日期:2021年01月06日
标  题:资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资财发〔2021〕2号发布日期:2021年01月06日

资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的通知

2021-01-06 10:00     来源:资源县财政局     作者:资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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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8〕89号)《资源县财政局关于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资财发〔2020〕5号)等文件要求,坚决贯彻“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财政管理理念,根据我县实际,制定《资源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源县财政局

                                                         2021年1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资源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规范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8〕89号)《资源县财政局关于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资财发〔2020〕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以下简称绩效评价结果)是指评价组织机构根据相关规定,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在县级财政支出完成后进行绩效评价,形成的评价结论和意见等。绩效评价结果以绩效评价报告为主要载体。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预算支出,包括县级基本预算支出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出。不经过县级财政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坚持权责统一、硬化约束、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评价组织机构是指绩效评价主体,具体包括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项目主管单位、资金使用单位等。

第五条  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评价对象基本概况、绩效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被评价对象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综合评价结论及得分等。

第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方式主要有:结果反馈与整改、结果公开、结果通报、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结果问责和移案司法等。

第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根据财政支出范围不同,分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基本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基本预算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可以不单独应用,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统筹考虑。

绩效评价结果根据评价主体不同可分为预算部门绩效自评结果和财政部门绩效再评价结果。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90-100分为一等优秀等级;80-90分(不含90分)为二等良好等级;70-80分(不含80分)为三等合格等级;70分以下(不含70分)为四等不合格等级。

第二章  结果反馈与整改

第八条  县财政局在绩效再评价结果确定的2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绩效再评价结果和整改要求反馈被评价部门或单位,以督促其整改。绩效再评价结果反馈与整改应坚持问题导向和突出针对性,原则上按照“一个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一份整改要求,一个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一份整改要求”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 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在收到绩效再评价结果反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根据评价结果及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报县财政监督评价股或预算部门。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制定的整改措施应坚持问题导向和注重实效,针对评价发现问题完善管理举措和制度办法,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被评价部门或单位原则上应当于收到再评价结果反馈文件之日起60日内落实整改,并于整改期限后1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自县财政监督评价股或预算部门。

第十一条  绩效再评价结果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预算安排的参考因素。对评价得分较低、整改不到位或未实施整改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扣拨款或停止拨款,扣减预算或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二条  绩效自评结果反馈与整改由预算部门视本部门实际确定。

第三章  结果通报

第十三条  县财政和县预算部门应当建立通报制度。绩效评价结果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负责通报”的方式进行通报。

县财政局负责将项目支出绩效再评价、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再评价结果向县直预算部门通报,同时抄报(送)县人大、县人民政府、原则上被评为三等等级绩效评价分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评价结果根据情况抄送审计局、县监察委、县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其决策、行政问责和年度绩效考评的依据。

县直预算部门负责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所属单位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在本系统内通报。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通报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绩效评价的总体情况、评价结果和存在的问题以及评价总分等。根据实际需要可全部通报,也可应考评结果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部分内容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应将部门整体支出和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的总体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县党委、政府关心,社会公众关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影响重大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局应当向县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县直预算部门应当将由财政局统一部署的绩效自评报告向县财政局报告,报告具体要求由县财政局在每年开展绩效评价通知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按照《预算法》等要求,每年选择部门绩效再评价报告随同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向人大报告。

第四章  结果公开

第十七条  按照《预算法》,各部门各单位绩效申报和绩效自评随同预决算在网上公示,绩效评价结果也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开,法律规定保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根据评价主体不同确定相应的公开主体。

绩效自评报告按照“谁评价、谁公开”的原则由预算部门公开。

绩效再评价报告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被评价预算部门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格式、统一要求分别公开。

公开载体包括部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等。对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永久下线的,县直预算部门要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迁移到的网站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信息。

第十九条  预算绩效评价公开的内容必须客观、详实、准确,公开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绩效评价的基本情况、绩效评价结论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可全部公开报告内容,也可只公开评价结论和存在的问题或规定的部分内容。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应当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具体要求由县财政局在每年预算绩效管理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五章  结果与预算安排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县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或事中绩效现场核验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或预算扣拨款、停止拨款的依据。县财政局针对不同绩效评价类型,在预算安排或预算拨款中进行相应应用。

(一)一次性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评定为一等等级的,视实际需要对同类或新增项目资金重点支持;评定为二等等级的,视实际需要对同类或新增项目资金予以保障;评定为三等等级的,在核定下一预算年度同类或新增项目资金预算的基础上,原则上按不低于5%的比例减少安排;事中核验应整改而不整改的扣减相应项目款项,或停止拨款,事后评定为四等等级的,原则上取消安排同类或新增项目资金预算。

(二)经常性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评定为一等等级的,视实际需要下一预算年度重点支持或视财力情况增加预算;评定为二等等级的,视实际需要下一预算年度予以保障;评定为三等等级的,在核定下一预算年度该项目资金预算的基础上,原则上按不低于5%的比例减少安排;事中核验后应整改而不整改的扣减相应项目款项,或停止拨款,事后评定为四等等级的,除直接影响机构正常运转和正常履职外,原则上撤销该项目。

(三)跨年度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评定为一等等级的,视实际需要下一预算年度重点支持或视财力情况增加预算;评定为二等等级的,视实际需要下一预算年度予以支持;评定为三等等级的,在核定下一预算年度 该项目资金预算的基础上,原则上按不低于5%以上的比例减少安排;事中绩效核验后应整改而不整改的扣减相应款项,或停止拨款,事后评定为四等等级的,暂缓安排下一预算年度该项目资金预算,待项目整改完成后,视项目具体情况安排其预算。

项目支出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县党委、县人民政府、县财政局有关书面文件中已明确具体投入任务、按上述办法扣减预算后无法达到规定投入的,应改扣其他项目支出预算或降低扣减比例。如扣减项目支出数额较大直接影响项目正常实施或部门正常履职的,经县直预算部门申请,可分年扣减预算,分年扣减年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

扣减部门预算安排额度后,有关部门不得相应减少部门预算中刚性支出,应确保部门预算刚性支出足额安排;除人员经费增支和中央补助资金外,县财政当年原则上不办理预算追加。如部门因绩效评价结果扣减部门预算安排额度,相应减少部门预算刚性支出出现缺口的,在年度执行过程中不予追加,由部门自行解决。

项目支出绩效再评价结果应用涉及撤销项目且属县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由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三条  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再评价结果按以下方式进行应用;、

评定为一等等级的,在核定该预算部门(单位)下一预算年度总预算的基础上,考虑其政策性增支需求,视实际适当增加其支出总预算;评定为二等等级的,视实际需要保障下一年度预算支出;评定为三等等级的,在核定下一预算年度部门预算支出规模的基础上,原则上按不低于5%比例扣减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除外);事中绩效评价中应整改而不整改的扣减相应预算,或停止拨款,评定为四等等级的,在核定下一预算年度 部门预算支出规模的基础上,原则上按不低于10%的比例减少安排部门预算项目支出(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除外)。

第二十四条  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结果主要作为财政政策调整、撤销、延续以及责任追究等依据。对评定为一等等级的,可适财力情况适当增加预算;评定为二等等级的,相关支出安排原则上按零增长控制;评定为三等等级的,原则上应对政策进行调整并相应减少支出安排;评定为四等等级的,原则上应予以撤销。

财政政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涉及撤销或调整财政政策的,由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涉及预算安排的,应当在部门预算下阶段反馈预算部门,由县直预算部门在编制次年预算时落实。

第六章  绩效问责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被评为三等等级绩效评价分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 ,由县财政局召集有关各方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整改要求。项目支出、基本预算支出和部门整体支出绩效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评范围。财政局绩效评价股每年根据项目支出、基本预算支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申报及批复、绩效自评、评价结果等工作对县直、各乡镇预算部门进行机关绩效考评,具体评分标准县财政局监督评价股商同县委绩效考评办确定。

第二十七条  绩效过程中,单位绩效不申报、财政局职能股室没有批复或批复不通过的不得拨款和报账,对绩效申报不批复,任由拨款和报账的,移交县纪委监委追究责任,被评为三等等级绩效评价分80分以下(不含80分)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性质严重的移案县纪委监委处理,对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项目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制。审计部门对县直预算部门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或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监督评价股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凡与本文件有抵触和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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