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欢迎来到 广西桂林资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库 > 部门文件 > 资源县财政局
发文单位:资源县财政局成文日期:2022年04月21日
标  题:资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资源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资财发〔2022〕8号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1日

资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资源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4-21 11:30     来源:资源县财政局     作者:资源县财政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

《资源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管理办法》已经资源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资源县财政局

2022年4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资源县财政投资评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办〔2012〕9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快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的通知》( 桂财建〔2015〕3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概)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的重要方式。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审机构进行,评审结论作为财政预算编制、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决算批复及款项拨付的依据。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坚持“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 上级专项资金(含中央、自治区、市财政及上级主管部直拨业务部门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和部门利用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向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融资安排的各种类型的建设项目;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简称“EPC”)、政府与社会资本依法合作的项目(简称“PPP”)中政府投资的资金部分。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建设项目或专项资金。

(七)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总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投资总额100万以下的项目(桂政办发〔2017〕35号)预算控制价(招投标控制价)不再进行评审,但项目业主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三章 项目评审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项目评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财政投资评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与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主管部门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四)项目预算送审需提供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来源文件,填写完整的工程预算送审表报政府审批,编制规范的预算书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项目结算送审需提供全过程的工程资料及填写完整的工程结算送审承诺书。

(五)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六条  项目评审内容

(一)项目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具备可操作性。

2.项目支出的内容、额度和标准是否合理,项目开支与项目内容是否相关。

3.项目明细子项、计量单位、数量和价格标准是否准确。

(二) 概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算是否控制在批准范围内。

2.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完整性、经济性原则,有无超规模、超标准设计等情况。

3.工程费的计取是否真实合理,其他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4.项目明细子项、计量单位、数量和价格标准是否准确。

(三)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的主要内容:

1.预算(招标控制价)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内。

2.施工图设计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等情况。

3.招标文件中涉及造价方面的相关条款是否规范完整、客观合理。

4.工程量清单是否规范,项目明细子项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材料及设备价格、费用计取是否合规合理。

(四)竣工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1.是否存在增加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情况。

2.隐蔽验收记录、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竣工图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项目明细子项工程量计算、定额套用、材料及设备价格、费用计取是否合规合理。

4.项目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执行。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评审的主要内容:

1.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已经履行并取得批准或已备案),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1)投资估算和建设标准是否控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工程费、勘察设计费等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招标需求(工程总承包范围、规模、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等)是否清晰、明确、详细、完整。

(3)投资估算是否完整,经济指标是否合理(与类似工程造价经济指标进行对比分析)。

(4)招标文件中涉及造价方面的相关条款是否规范完整、客观合理。

2.方案设计完成后初步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已经履行并获得批准),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1)工程概算是否控制在批准范围内。

(2)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完整性、经济性原则,有无超规模、超标准设计等情况。

(3)招标需求(工程总承包范围、规模、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等)是否清晰、明确、详细、完整。

(4)招标文件中涉及造价方面的相关条款是否规范完整、客观合理。

(5)工程费的计取是否真实合理完整,工程费用和对应的工程设计内容是否一致,工程费、勘察设计费等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6)项目明细子项、计量单位、数量和价格标准是否准确。

3.初步设计完成后施工图设计完成前开展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已经履行并获得批准),主要评审内容如下:

(1)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是否超过批复概算。

(2)工程设计是否合理、完整;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在批复初步设计概算内。

(3)招标需求(工程总承包范围、规模、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等)是否清晰、明确、详细、完整。

(4)招标文件中涉及造价方面的相关条款是否规范完整、客观合理。

(5)工程费的计取是否真实合理,其他费用的计取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

(6)项目明细子项、计量单位、数量和价格标准是否准确。

4.竣工结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规模、标准及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等是否符合原设计方案和总承包合同条款要求。

(2)原已经过施工图预算评审,且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项目,固定总价包干范围不再另行评审(不包括减少原施工图规模、内容和降低装修标准和安全系数,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时仪对招标文件或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的价款进行评审。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选择

(一)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原则上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因工程技术复杂或人力不足等原因,财政部门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审。

(二)中介机构的选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查。

(四)根据有关标准、定额、规定对建设项目内容进行现场踏查和审查,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形成初步评审结论,并征求项目建设单位意见。

(五)项目建设单位对初步评审结论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六)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初步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七)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门报送评审报告。

第四章  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县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各方的关系。

(四)审核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六)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报送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和复核。

(七)向承担财政评审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投资评审费用按照财政部《财政性投资评审费用及委托代理业务补助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条  接受委托的评审中介机构应按下列要求组织评审

(一)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下达委托评审任务的县财政局负责。

(二)执行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

(三)按要求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算、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对策和建议。

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到基本建设管理制度;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对建设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结论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陷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单位应在收到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若在评审机构送达建设项目评审结论5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结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工程预、决(结)算评审。

第十三条  建立财政投资评审与审计工作的联运机制,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全面推进投资评审工作。经政府批准纳入当年审计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指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可直接作为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和转增固定资产依据。

第十四条  纳入财政投资评审的项目,原则上实行最高限价招标。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预算,送审的工程预、结算与评审结果原则上应控制在正负10%以内,超过10%不予接收评审。

对发生不可抗力因素时所产生的重大变更,在刚发生时就由施工单位向业主单位及监理、设计单位提出工程联系单,再由业主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县人民政府召集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结合实地勘察,提出相关意见。否则应视其情况追究相关业主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对拒不接受、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业主单位或施工单位,将予以不同处罚,针对业主单位根据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对于施工单位,将其列入施工单位定点采购的黑名单。

第十七条  县纪委监察委员会和审计局按其职责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在投资评审工作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