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资源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2年07月13日 |
| 标 题:资源县财政局 资源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资源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资财发〔2022〕17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3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乡(镇)、县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资环〔2021〕60号)等有关文件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资源县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资源县财政局 资源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7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自然灾害救灾工作,加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和县本级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的资金,包括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县本级救灾资金。
(一)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是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职责,组织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二)自治区本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是指自治区一般公共 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等工作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三)县本级救灾资金,是指县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
前款所称重大自然灾害是指应急局(或者自然灾害议事协调 机构,下同)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特殊情况,由应急管理局商财政局按照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补助。
第三条 救灾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管理。
(一)财政局职责:
县财政局配合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报送本级救灾资金申报材料,并负责提供申报材料中有关财政资金安排情况;负责审核县应急管理局提出的救灾资金使用方案,并拨付资金;按照要求做好救灾资金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二)应急管理局和救灾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和救灾资金使用单位是救灾资金使用的主体,直接监督救灾资金使用,并对使用结果负责;负责提供本地区救灾资金申请数据资料,并对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负责核查评估本地区灾情和救灾需求,并统计上报;负责提出本地区救灾资金使用方案;按要求做好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条救灾资金管理遵循民生优先、体现时效、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救灾资金划分为自然灾害抢险救灾资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三方面进行管理。
(一)自然灾害抢险救灾资金支出,范围包括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购买、租赁、运输救灾装备物资和抢险备料,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灾情统计、应急监测,保管救灾储备物资,以及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1.搜救人员、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方面。主要用于参加现场抢险救援人员的人工费、食宿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支出;抢险救援所需物资材料费、运输费、购置费;临时购置专用设备以及租用专用设备的费用;临时架设应急通信链路、添置通信设备及其维修、使用、租用费用;临时租用、调用运输工具的租金和运输费用,动用的各类机械设备的燃油费、台班费、检修费和租用费,耗用的油电费等。
2.灾情统计方面。主要用于灾情报送通信费;开展现场查灾核灾的费用;临时采购、租用灾情统计报送相关物资、材料、设备的费用;临时设置的旱情信息测报点及测报费用等。
3.应急监测方面。主要用于临时购买、租赁、运输应急监测设备的费用;开展应急调查、隐患排查、灾情评估等产生的费用;参加现场应急监测人员的伙食费等。
4.应急物资储备保障方面。主要用于购买、租赁、运输、储备、管理抢险救援救灾装备和物资的费用,救援救灾装备和物资存储场所租赁、维护费用等。
5.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救灾事项。
(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主要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费用;向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发放抚慰金;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灾费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费用;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的费用;突发事件紧急转移安置群众生活救助费用等。
(三)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范围包括森林草原航空消防等应急救援所需租用飞机、航站地面保障的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补助资金等。
第六条 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各种奖金、津贴、福利及一般性支出;
(二)“三公”经费支出;
(三)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救灾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七条 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后受灾的乡镇,按规定程序向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一)申请灾害应急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人数、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数、死亡(失踪)人数、需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
(二)申请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造成倒塌民房户数和间数、需要重建和维修民房的户数和间数、严重损坏民房户数和间数、一般损坏民房户数和间数、需安排灾后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情况。
(三)申请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种植业或养殖业严重绝收、住房未倒但住房内家庭财产严重损毁等三种情况之一”的受灾群众户数和人数、需安排临时生活困难救灾资金情况。
(四)申请灾害临时生活困难救灾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应 包括以下内容:一次灾害过程农作物受旱面积、绝收面积,因旱 造成群众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救济人数、需安排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情况。
第八条 县应急局按照救灾资金申请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全县受灾相关数据审核确认工作,根据受灾地区相关受灾数据、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统筹中央、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县级救助资金,商县财政局制定救灾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县人民政府批 准,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
第四章 预算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县应急管理局和救灾资金使用单位按规定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应急管理局应当指导灾区做好救灾工作,会同县财政局督促各单位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资金。
第十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救灾资金实行转账 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确保资金安排使用规范、透明、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 县应急管理局和救灾资金使用单位要规范自然灾 害生活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 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 骤确定救助对象。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通”发 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十二条 救灾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救灾资金结余结转,按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县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对救灾资金使用及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