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资源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07日 |
| 标 题:资源县财政局关于印发《资源县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资财发〔2022〕12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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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提高我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保证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推动和规范我县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26号)、自治区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桂财办〔2019〕76号)和《桂林市本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市财绩效〔20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资源县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资源县财政局
2022年6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我县预算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工作质量和专业化程度,保证绩效管理工作客观公正、规范有序,推动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自治区财政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桂林市本级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资质,按照绩效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委托参与绩效管理工作,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方机构包括经济类、财务类、会计类、审计类、工程类或绩效评价类的事务所、评估机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机构。
第三条 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是指接受财政部门或预算部门(单位)委托,按照绩效管理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实施绩效管理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绩效管理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二)对纳入绩效目标管理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三)对运行过程中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监控;
(四)对预算执行结果开展绩效评价;
(五)绩效课题研究,政策咨询等与绩效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第三方机构的选择和委托
第五条 申请参与绩效管理工作的第三方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开展绩效管理业务的经营范围;
(三)具有一定规模且结构合理的专家支持系统;
(四)具有一定数量且与绩效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评审质量内部管理制度,较完整的风险防范管理制度;
(六)具有良好的业绩和信誉,且近三年未发生过严重的违规、违纪和违法事件。
第六条 财政部门或各预算部门(单位)选择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能力优先原则。优先选择专业能力强、以往表现佳、社会信誉好、管理水平高、工作实绩强的第三方承担绩效管理工作。
(二)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委托事项性质及涉及工作内容特点等,确定第三方选择方法,公平公正地选择第三方。
第七条 财政部门或各预算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财政部门和各预算部门(单位)根据绩效管理工作具体内容有针对性地向第三方发出邀请,提出业务需求,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受邀第三方机构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制定并报送绩效管理工作计划,包括具体工作内容、拟采用的工作方法、人员(含专家)配备、工作程序及时间进度安排、质量保障体系及履约保障措施、服务费用报价等。
(三)财政部门或各预算部门(单位)对第三方机构提交的绩效管理工作计划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受托第三方机构。
(四)第三方机构与财政部门或各预算部门(单位)充分沟通,形成受托事项绩效管理实施方案。
(五)财政部门或各预算部门(单位)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任务和要求、双方权责义务、服务费用和支付方法、违约责任等。
未经财政部门或各预算部门(单位)同意,第三方机构不得将承接的绩效管理工作转包、分包给其他方实施。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工作程序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绩效管理相关规定,遵循“委托受理、方案设计、实施评估评价、撰写报告、提交审核”的程序,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一)委托受理。财政部门或各预算部门(单位)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委托项目工作相关内容,并严格按协议条款执行;
(二)方案设计。第三方机构在接受委托后,按照绩效管理工作相关规定及委托协议要求制定具体的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报财政部门或各预算部门(单位)审定后执行;
(三)实施评价(估)。第三方机构应采取以现场和非现场相结合的方式,收集核实委托项目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分类、整理和综合分析;按照设立的指标、标准、权数、方法及程序实施评价(评估)或审核;对工作中重点、难点和疑点问题,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会审,在此基础上形成结论;
(四)撰写报告。第三方机构要按照协议要求格式撰写绩效评价(评估)报告或审核结论,撰写时应做到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内容完整、分析透彻、结论明确;
(五)征求意见。将绩效评价(评估)报告或审核结论稿送项目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不超过一周,项目单位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对反馈的意见,第三方机构应逐一核实,逐条说明采纳和不予采纳的理由,并形成书面材料。第三方机构根据反馈意见,依据事实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正式绩效评价(评估)报告或审核结论。
(六)提交报告。
1.绩效评价(评估)报告或审核结论经项目负责人和第三方机构法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项目委托部门(单位)。
2.对第三方机构与项目单位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自行沟通解决的,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双方进一步协调。
3.各预算部门(单位)委托实施形成的评价(评估)报告或审核结论应该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第三方机构在接受委托、组建工作小组时应遵循回避制度,保证绩效管理工作的公正性。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绩效评价(评估)报告或审核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的报酬支付可以双方协商,但不得高于区财政厅《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财政监督和预算绩效管理业务委托服务费办法》(桂财办(2020)25号)规定的标准,并按照“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绩效管理工作过程,分类归集、整理造册、规范存档和保管各类资料;建立委托事项档案;对所保管的绩效管理档案材料承担保密责任。
(一)存档资料范围。主要包括委托协议书、绩效管理工作计划、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事前绩效评估意见书、绩效目标论证评审意见书、绩效运行监控报告、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回执、被评价对象反馈意见、绩效评价报告意见征求及修改情况说明、数据采集对象盖章确认的基础数据表和相关佐证材料、工作底稿和调查问卷以及其他需要归档保管的资料等。
(二)存档形式。工作底稿、问卷调查表、送达回执和相关佐证材料只保留纸质文档,其他资料同时采用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光盘)形式保存。
(三)档案移交。第三方机构应列出绩效管理档案材料目录,连同相关档案资料,于绩效管理工作结束(以正式提交委托事项结果日期为准)后30天内一并移交项目委托部门(单位)。由预算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意见书、绩效目标论证评审意见书、绩效运行监控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必须提交一份报县财政局存档备案。
第四章 工作质量评估和违规处罚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或各预算部门(单位)可通过向业务涉及单位发放问卷调查、抽查工作底稿及基础数据资料等方式,对第三方机构的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质量评价和打分。发现第三方机构有违反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及委托协议的,依据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及委托协议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委托参与绩效管理工作费用,并将其违约行为及相关证明材料记入机构诚信档案和绩效业绩档案。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根据对第三方核评打分效果,低于80分(不包括80分),记入机构诚信档案和绩效业绩档案。或者第三方机构在参与绩效管理工作中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局视情节轻重,对第三方予以警告、通报、暂停或取消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资格、建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一)未按委托协议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
(二)应该主动回避而未向组织评价机构书面提出的;
(三)未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和委托协议要求开展工作的;
(四)出具的绩效评价评估报告和审核结论没有按要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准确,违背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的;
(五)对外泄露被工作对象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利用参与绩效管理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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