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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资源县财政局成文日期:2023年06月01日
标  题:资源县财政局 资源县督效办关于印发资源县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与机关绩效考评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资财发〔2023〕1号发布日期:2023年06月01日

资源县财政局 资源县督效办关于印发资源县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与机关绩效考评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06-01 17:00     来源:资源县财政局     作者:资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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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与机关绩效考评挂钩,建立健全预算绩效与机关绩效联动机制,贯彻“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财政管理理念,县财政局会同县督效办制定了《资源县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与机关绩效考评挂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源县财政局 资源县督效办

2023年6月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资源县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与机关绩效考评挂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绩效与机关绩效联动,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充分应用到机关绩效考评中,增强预算绩效管理结果激励约束作用,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自治区本级预算绩效结果与机关绩效考评挂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草拟年度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与机关绩效考评挂钩考核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考核工作,拟定考核结果和提出应用建议。

第三条  县本级预算部门(以下简称“预算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 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做好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资料公开和档案归集,积极配合第三方重点评价和简易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按考核结果落实整改。

第四条  资源县督效办(以下简称“县督效办”)主要负责按照县财政局提供的考核工作方案,将有关考核内容纳入年度机关绩效考评体系,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与机关绩效考评挂钩应用。

第二章  预算绩效与机关绩效挂钩

第五条 预算部门要强化年度机关绩效计划与预算绩效目标计划衔接,在设置机关绩效考评指标和编制预算绩效目标时,相同指标的目标值应当保持一致。在执行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同步调整。

第六条 对于财政及审计、人大等监督部门发现预算部门在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并经核实的,给予机关绩效考评指标扣分。对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成绩显著、成效突出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给予机关绩效考评加分。

第七条 对于经项目支出或整体支出财政绩效评价反映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履职不力、资金使用效益低下,且被评定为四等等级的预算部门,相关机关绩效考评指标不得分。对于项目支出或整体支出财政绩效评价连续2年被评定为四等等级的预算部门,相关机关绩效考评指标不得分,并在年度机关绩效考评总分中扣5分。

第三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相关安排,拟定年度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与机关绩效考评挂钩考核工作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组织开展考核工作,形成初步考核结果后及时反馈给有关预算部门征求意见。

第九条 各有关预算部门在收到初步考核结果后,要及时组织复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意见反馈给县财政局。反馈意见要实事求是,所附佐证材料要真实、准确、有效。

第十条 县财政局要对有关部门或单位意见和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形成正式考核结果和应用建议报送县督效办。

第十一条 县督效办将县财政局提供的考核结果和应用建议落实到年度机关绩效考评中,并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向有关部门反馈。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二条 预算部门要切实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牢固树立绩效理念,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强化内部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配合,对考核结果反馈的问题落实整改,切实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县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县审计局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监督,大力推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应用,形成监管合力。发现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四条 县督效办要加强对年度预算绩效管理结果 与机关绩效考评挂钩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不断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促进预算绩效与机关绩效有机结合、相互衔接,推动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与机关绩效考评挂钩更加紧密、更加科学有效。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要加强与县人大、审计等部门沟通联系,充分利用相关预算绩效监督成果,逐步建立健全齐抓共管、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督效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从2023年度机关绩效考评起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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