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资源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3年10月08日 |
| 标 题:资源县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EPC)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资财发〔2023〕2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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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项目指挥部:
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EPC)项目财政评审,进一步提 高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财政评审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的通知》及自治区、桂林市工程总承包项目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县政府投资工程总承包(EPC)项目财政评审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属于房屋和市政工程的项目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计价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桂建发〔2020〕4号)的规定执行,对属于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在项目招标前编制招标控制价报送财政评审。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是安排和拨付工程总承包财政资金的上限。
(二)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完成招投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需要按《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试点发展指导意见》(桂建管〔2016〕117号)的规定审核施工图预算的,应在施工图审查后30个工作日内或合同约定期限内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县财政审核。如超出规定或约定期限不送审的项目,县财政将不再接收项目资料进行施工图预算评审。
(三)工程总承包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桂建发〔2020〕4号文要求编制招标控制价报财政评审后再开展招投标活动。合同价格形式均采用总价合同方式,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中标后,财政部门不再进行施工图预算评审。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允许调整部分及按实结算的暂估价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缩小建设范围、减少功能需要等情况)。根据桂建管〔2016〕117号文规定,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工程结算价未超过财政部门审定的实际合同总价10%(不含)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评审,建设单位按实际结算费用予以工程结算。
二、水利建设项目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水利建设项目,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水规范〔2021〕2号)的要求,原则上在初步设计报告或者实施方案批复后发包。项目在招标前将经发改或相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报送县财政评审,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总承包招标价的上限。
资源县财政局
2023年10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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