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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资源县人民政府印发了《资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资源县人民政府制定本《工作规则》并于2023年12月20日印发实施。
二、起草依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2023〕13号)
三、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资源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促进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诚信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四、主要内容
《工作规则》共分为总则、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工作原则、监督制度、会议制度、公文处理、工作落实、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八个部分。
(一)总则
县人民政府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重大方略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及县委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二)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在县委领导下统筹谋划推进政府工作,履行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
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
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全面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统筹研究部署本领域本行业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三)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至上、依法行政、科学民主、守正创新、清正廉洁的原则。
(四)监督制度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五)会议制度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及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
(六)公文处理
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
(七)工作落实
县人民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县委部署要求,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及县委、县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强化协同配合。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县督效办要加强对全县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
(八)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积极为基层服务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
五、特色亮点
《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会议讨论事项、公文办理、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等要求,是县人民政府施政的行为规范和行动指南,为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基本遵循,对于改进县人民政府工作作风、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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