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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资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资源县殡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县殡葬改革,规范殡葬管理,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结合资源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重要意义
本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深化我县殡葬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有效制止我县乱埋乱葬、修大墓、打大碑和革除丧葬陋习及封建迷信思想,对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节约土地资源,改善村容村貌和人居环境等有着重要意义。
三、出台依据
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21修正)》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起草本办法。
四、起草过程
经报请县领导同意后,经认真调查研究,于2021年8月13日草拟了《资源县殡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发函征求了县直相关部门意见;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了听证会,征求了听证代表有关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完善后,按程序上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最后按程序上报了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并通过。2022年4月28日,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并实施。
五、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总则、管理体制、土葬管理、改革丧葬习俗、附则五个章节十七条,共有如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就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行为提出了总体要求。
深化殡葬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殡葬需求,提升殡葬服务能力和水平,创新殡葬管理体制机制,整合资源、规范管理、优化服务,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俗,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是对殡葬管理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殡葬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序开展。
县民政、公安、发改、市场监管、司法、城管、自然资源、卫健、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人社、民宗、文广体旅等有关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全县殡葬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全县殡葬事务管理工作。
三是对土葬改革期间的禁葬区划定进行了明确。
(一)资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区域,一律禁止建坟土葬(东至后龙山西侧;西至团泥凸—石家凸—教马坪;北至乡土人家;南至堑底坪)。
城镇开发边界外一公里范围内,需符合资源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管控要求,不符合规划管控要求的,禁止建坟土葬(东至车田湾温泉—同禾铜盆冲—沈滩土地塘—沈滩关托;南至大庄田锦头与车田湾温泉连线;西至登峰砖厂—修睦黑冲—修睦牛瓦岗—浦田孙家湾;北至沈滩村曹家冲—登峰砖厂)。
(二)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坟土葬。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国道可视范围内500米;省道可视范围内300米;县道可视范围内200米;乡道可视范围内100米。
(三)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明文规定的禁葬区内一律禁止土葬。
同时还明确了一些配套措施:
禁止在禁葬区范围内建坟土葬,违者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
对本办法发布前禁葬区已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依法依规有序迁出。
在新公墓建成前,有丧葬需求的,一律葬入资源镇大合村三家冲设立的临时安置用地内或老公墓场内(资龙公路三公里处)。
禁止出租、转让、买卖或其他非法提供墓地或墓穴。
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水利建设而迁移或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或重建。
户口在土葬改革区的人在土葬改革区死亡,遗嘱或遗属要求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应给予支持,并提供方便。
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以乡(镇)、村为单位建立的地区性公共服务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是就改革丧葬习俗作出了明确规定。
提倡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制定村规民约,为群众文明节俭办丧事提供方便。
禁止在县城街道边占道停尸、治丧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在医院设置悼念场所。
对干扰、破坏殡葬管理,煽动闹事,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阻碍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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