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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刘某
营业执照(身份证件、社团组织登记)号:452329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刘某,性别:男
所住地:资源县中峰镇X村,邮政编码:541402,电话:190XXXXXXXX
根据群众举报2024年7月26日有人在中锋镇枫木村李家山处采砂,经局领导研究决定于2024年12月4日立案查处。
立案后,我们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采取现场勘察、收集物证、询问(调查)当事人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现查明,刘X在中峰镇枫木村李家山违法采砂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刘某的调查笔录证明上述违法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现场指认的堆放地点、作案工具。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资源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资水罚〔2024〕002号),将本机关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十四条第六款,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未经许可开采150立方米河砂予以没收。
二、罚款二万元(20000元)。
三、恢复河床。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资源县农村商业银行(银行账号:358612010100004***)缴清上述款项。若使用转账支票、银行支票、银行汇票缴纳罚款时,必须在转账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收款人”栏填写“代报解罚没收入专户”,在转账支票、银行支票、银行汇票“用途”栏填写“缴纳资源县水利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资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资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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